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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20 條(債務人責任之酌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2.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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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II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例如無償)者,應🌂從輕酌定。 * 🔵陳聰富師:184 1後段之故意應從寬解釋,包含「重大過失、魯莽、輕率」 * 友好施惠? 🔵部分學說: 參酌220 2限於重大過失 🔵陳忠五師:仍抽象輕過失
wade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無償契約多屬具體輕過失 有償契約多屬抽象輕過失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