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19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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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19 條已於民國 88 年刪除,原誠信原則規定移列至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適用範圍擴大至所有權利行使。
Q · 民法第 219 條為什麼是空的?
民法第 219 條原規定「行使債權、履行債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是債編的誠信原則。民國 88 年(1999)修法時刪除本條,將其升級併入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使誠信原則的適用範圍從「債之關係」擴張到「所有權利行使」。看到 1999 年前引「民法第 219 條」者,現行應對應第 148 條第 2 項。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是一塊墓碑。它原本寫的是「行使債權、履行債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這就是法律系學生第一年就背的「誠信原則」。民國 88 年修法時,立法者把這句話搬到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讓誠信原則從「只管債權債務」升級成「管所有權利行使」,適用範圍從一個章節擴大到整部民法。原本的 219 條被刪除,留下一個空編號。你如果在舊判決或舊教科書看到「民法第 219 條」,不要以為是新鮮議題,那是 1999 年以前的寫法,現在要找的是第 148 條第 2 項。搞錯出處,在訴狀上直接露餡。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19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債編誠信原則(行使債權、履行債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國 88 年修法刪除後,內容移列並升級至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成為適用於一切權利行使的總則性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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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 219 條為什麼是空的?▾
民國 88 年修法刪除,內容移至第 148 條第 2 項。
Q2誠信原則現在規定在哪一條?▾
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Q3引用已刪除的民法 219 條會怎樣?▾
等於引用不存在的規範,正確寫法為「修正前民法第 219 條(現行第 148 條第 2 項)」。
Q4民法 219 條和 148 條第 2 項差在哪?▾
舊 219 只管債之關係;現行 148-II 擴及所有權利行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舊_民法219條(已刪除) | 現行_民法148條第2項 |
|---|---|---|
| 適用範圍 | 僅限行使債權、履行債務(債之關係) | 一切權利之行使、義務之履行 |
| 效力狀態 | 民國88年刪除,現為空編號 | 現行有效 |
| 正確引用方式 | 修正前民法第219條(標明歷史出處) | 民法第148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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