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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19 條已於民國 88 年刪除,原誠信原則規定移列至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適用範圍擴大至所有權利行使。
Q · 民法第 219 條為什麼是空的?
民國88年刪除,誠信原則移至第148條第2項
民法第 219 條原規定「行使債權、履行債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是債編的誠信原則。民國 88 年(1999)修法時刪除本條,將其升級併入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使誠信原則的適用範圍從「債之關係」擴張到「所有權利行使」。看到 1999 年前引「民法第 219 條」者,現行應對應第 148 條第 2 項。
這條已經是一塊墓碑。它原本寫的是「行使債權、履行債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這就是法律系學生第一年就背的「誠信原則」。民國 88 年修法時,立法者把這句話搬到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讓誠信原則從「只管債權債務」升級成「管所有權利行使」,適用範圍從一個章節擴大到整部民法。原本的 219 條被刪除,留下一個空編號。你如果在舊判決或舊教科書看到「民法第 219 條」,不要以為是新鮮議題,那是 1999 年以前的寫法,現在要找的是第 148 條第 2 項。搞錯出處,在訴狀上直接露餡。
民法第 219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債編誠信原則(行使債權、履行債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國 88 年修法刪除後,內容移列並升級至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成為適用於一切權利行使的總則性誠信原則。
民國 88 年修法時被刪除。原本規定「行使債權、履行債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即債法的誠信原則。修法時立法者將其升級併入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使適用範圍從債之關係擴張到所有權利行使。看到 1999 年前引「民法第 219 條」,現行應對應第 148 條第 2 項。
在訴狀、書狀、學術論文中引用已刪除條號等於引用不存在的規範,會被視為法律依據欠缺。實務上若要引用舊判決見解,正確寫法是「修正前民法第 219 條(現行第 148 條第 2 項)」,既尊重歷史出處也對應現行法。
已刪除的空條文,原為債編誠信原則,現移至第148條第2項。內行人提示:看到舊條號直接在腦中換算成148-II。
現行規定在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經修法廢止但保留編號的條文,內容多被移列他處,引用須對應現行規範。
舊219只管債之關係;現行148-II擴及所有權利行使,射程更廣。
換算為現行第148條第2項即可,意思相同。內行人提示:引用舊見解寫「修正前民法第219條(現行第148條第2項)」。
引民法第148條第2項,不要引已刪除的219條。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規的『沿革』頁,可看到88年刪除紀錄與移列說明。
概念可用但條號要更新為148-II,否則在書狀會被質疑未跟上1999修法。
148條第2項是現行有效;219條已刪除為空編號。
同在148條:第1項禁權利濫用,第2項定誠信原則,互為表裡。
| 項目 | 舊_民法219條(已刪除) | 現行_民法148條第2項 |
|---|---|---|
| 適用範圍 | 僅限行使債權、履行債務(債之關係) | 一切權利之行使、義務之履行 |
| 效力狀態 | 民國88年刪除,現為空編號 | 現行有效 |
| 正確引用方式 | 修正前民法第219條(標明歷史出處) | 民法第148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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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債權,履行債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刪除)
立法理由關於誠實信用原則,已於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增訂規定,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行使債權,履行債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關於誠實信用原則,已於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增訂規定,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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