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18-1 條(賠償義務人之權利讓與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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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18條之1規定,賠償義務人得請求被害人讓與其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並準用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防止雙重得利。
Q · 賠了錢之後,我可以要求對方把告第三人的權利讓給我嗎?
可以。民法218-1賦予賠償人請求讓與請求權
依民法第218條之1,對物或權利之喪失、損害負賠償責任的人,在賠償後得請求被害人讓與其對第三人(真正加害者)的請求權,避免被害人既領賠償又保留追討權而雙重得利。第二項準用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被害人若拒絕讓與,賠償義務人得合法暫不給付。這讓「賠償」與「代位」綁成連動,一方賠付、一方交出追討的棒子。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畫面:你的機車被偷了,車行老闆(他有保管義務)賠你一台新的錢。故事通常到這裡就結束了,但法律悄悄開了一扇門。這條說:賠你錢的那個人,有權利要求你把「對小偷的追討權」交給他。換句話說,他賠了你之後,他就接手你原本對那個害你的第三人的所有請求權。這不是慈善,這是止血。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避免了一個荒謬的結果:你拿了賠償,又同時保留對第三人的追討權,結果同一筆損失你收兩次錢。法律用這條確保「賠償」和「代位」是綁在一起的雙人舞,一個人賠了,一個人就該退場把棒子交出去。而且它還加了一個狠招:第二項準用第264條,意思是「你不讓與請求權,我就有權拒絕付賠償金」。同時履行抗辯,變成賠償義務人的護身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損害賠償請求權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第二百六十四條條文
- 民法 第 264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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