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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18-1 條(賠償義務人之權利讓與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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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2. 2.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18條之1規定,賠償義務人得請求被害人讓與其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並準用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防止雙重得利。

Q · 賠了錢之後,我可以要求對方把告第三人的權利讓給我嗎?

可以。民法218-1賦予賠償人請求讓與請求權

依民法第218條之1,對物或權利之喪失、損害負賠償責任的人,在賠償後得請求被害人讓與其對第三人(真正加害者)的請求權,避免被害人既領賠償又保留追討權而雙重得利。第二項準用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被害人若拒絕讓與,賠償義務人得合法暫不給付。這讓「賠償」與「代位」綁成連動,一方賠付、一方交出追討的棒子。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畫面:你的機車被偷了,車行老闆(他有保管義務)賠你一台新的錢。故事通常到這裡就結束了,但法律悄悄開了一扇門。這條說:賠你錢的那個人,有權利要求你把「對小偷的追討權」交給他。換句話說,他賠了你之後,他就接手你原本對那個害你的第三人的所有請求權。這不是慈善,這是止血。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避免了一個荒謬的結果:你拿了賠償,又同時保留對第三人的追討權,結果同一筆損失你收兩次錢。法律用這條確保「賠償」和「代位」是綁在一起的雙人舞,一個人賠了,一個人就該退場把棒子交出去。而且它還加了一個狠招:第二項準用第264條,意思是「你不讓與請求權,我就有權拒絕付賠償金」。同時履行抗辯,變成賠償義務人的護身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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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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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18-1 條規定:「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1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