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50 條(約定違約金之性質)
- 1.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 2.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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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50條規定違約金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因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的賠償總額,債權人收取後原則不得再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Q · 違約金收了之後,還能再告對方賠償嗎?
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違約金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債權人收取後原則上不能再請求其他損害賠償。唯一例外是合約明確約定為「懲罰性違約金」,此時債權人除違約金外仍可另行請求履行與損害賠償。差別就在合約裡有沒有寫清楚性質。
白話解讀
你簽合約時有沒有看過一條寫著「違約金 100 萬」的條款?大多數人看到就簽了,覺得反正自己不會違約。但你知道嗎,這條違約金的性質決定了對方能不能「先收違約金,再告你賠償」。本條第二項默認違約金是「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意思是對方拿了違約金之後,不能再跟你要其他損害賠償。這是保護違約者的天花板條款。但有一個例外:如果契約寫的是「遲延違約金」或「懲罰性違約金」,對方除了違約金還能另外請求履行和損害賠償。差別就在合約裡的那幾個字。民國88年的修法把原本混亂的「懲罰性vs賠償性」爭議條文化,現在法官看條文文字決定性質,而律師在草擬合約時的一句話就能決定你的責任範圍。
法律定性
民法第250條規範違約金的約定與性質。第一項允許當事人約定債務不履行時支付違約金;第二項設定預設規則:除另有訂定外,違約金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就遲延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所約定者,亦視為該等損害之賠償總額。此條決定違約金屬「賠償額預定」或「懲罰性」,直接影響債權人能否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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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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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違約金法院真的會幫我減少嗎?▾
會,依民法第252條金額過高者法院得酌減,須提出對方實際損害的證據。
Q2違約金跟損害賠償能一起請求嗎?▾
看性質。賠償額預定不能另請求;懲罰性違約金須合約明訂才能另請求。
Q3合約沒寫懲罰性,違約金算哪一種?▾
推定為賠償總額預定,對收取違約金的一方較不利。
Q4定型化契約的違約金可以拒絕嗎?▾
可依消保法第12條主張顯失公平無效,或依民法第252條請求酌減。
Q5違約金過高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法院審酌實際損害、雙方地位與違約情節,實務上常超過實際損害甚多即酌減。
Q6違約金請求權的時效多久?▾
適用15年一般消滅時效(民法第125條),建議6個月內啟動程序。
Q7競業禁止違約金500萬一定要付嗎?▾
可主張酌減,實務上常減至原金額的10-30%。
Q8違約金條款怎麼寫才對自己有利?▾
若你是受害方,務必寫明「懲罰性違約金,不影響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賠償額預定 | 懲罰性違約金 |
|---|---|---|
| 是否須合約明文 | 否,第250條第2項預設 | 是,須合約明確約定 |
| 能否另請求損害賠償 | 不能,違約金即為賠償總額 | 能,違約金外另可請求履行與損害賠償 |
| 法院酌減 | 得依第252條酌減 | 亦得酌減,但審酌較嚴 |
| 舉證重點 | 債權人證明違約事實即可 | 債務人須證明金額顯失公平以求酌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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