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250條規定違約金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因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的賠償總額,債權人收取後原則不得再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Q · 違約金收了之後,還能再告對方賠償嗎?
原則不行,違約金已視為損害賠償總額
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違約金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債權人收取後原則上不能再請求其他損害賠償。唯一例外是合約明確約定為「懲罰性違約金」,此時債權人除違約金外仍可另行請求履行與損害賠償。差別就在合約裡有沒有寫清楚性質。
你簽合約時有沒有看過一條寫著「違約金 100 萬」的條款?大多數人看到就簽了,覺得反正自己不會違約。但你知道嗎,這條違約金的性質決定了對方能不能「先收違約金,再告你賠償」。本條第二項默認違約金是「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意思是對方拿了違約金之後,不能再跟你要其他損害賠償。這是保護違約者的天花板條款。但有一個例外:如果契約寫的是「遲延違約金」或「懲罰性違約金」,對方除了違約金還能另外請求履行和損害賠償。差別就在合約裡的那幾個字。民國88年的修法把原本混亂的「懲罰性vs賠償性」爭議條文化,現在法官看條文文字決定性質,而律師在草擬合約時的一句話就能決定你的責任範圍。
民法第250條規範違約金的約定與性質。第一項允許當事人約定債務不履行時支付違約金;第二項設定預設規則:除另有訂定外,違約金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就遲延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所約定者,亦視為該等損害之賠償總額。此條決定違約金屬「賠償額預定」或「懲罰性」,直接影響債權人能否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會。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實務上只要主張金額過高,法官會審酌實際損害、雙方地位、違約情節等因素酌減,常見減至原金額的30-50%。主張酌減須具體提出對方實際損害的證據,純粹說太貴法官不會理。
看性質。若違約金是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第250條第2項本文默認),違約金已包含損害賠償,不能另外求償。若是懲罰性違約金(須合約明確約定),則除違約金外還可另主張損害賠償。多數合約沒寫清楚,法院會推定為賠償額預定,對收取方較不利,草擬時務必寫明懲罰性。
可以主張條款無效或請求酌減。消費者面對定型化契約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者無效;即使有效,也可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法院酌減最看重實際損害與違約金金額的比例,重點是證明對方根本沒損失這麼多。
可以。依民法第252條,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酌減至相當數額,須提出對方實際損害的證據。
賠償額預定是收了就封頂、不能再求償;懲罰性違約金須合約明訂,違約金外還能另請求履行與損害賠償。
違約金被視為因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的賠償總額,是第250條第2項的預設性質,債權人不得再另行請求。
違約金擔保債務履行、可被酌減;定金(第248-253條前)具成立與證約功能,違約沒收或加倍返還規則不同。
若你是可能受害方,務必寫明「本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不影響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這句話。
依第252條於起訴或答辯狀主張金額顯失公平,並附對方實際損害遠低於違約金的證據,和解或判決前勿先付款。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而定,小額(10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程序。
提出對方實際損害的證據:營收未下降、客戶未流失、無實際支出,比對違約金與實際損害的倍數。
消費關係下定型化契約違約金顯失公平者依消保法第12條可直接無效,較第252條酌減更徹底,但限消費關係。
| 比較面向 | 賠償額預定 | 懲罰性違約金 |
|---|---|---|
| 是否須合約明文 | 否,第250條第2項預設 | 是,須合約明確約定 |
| 能否另請求損害賠償 | 不能,違約金即為賠償總額 | 能,違約金外另可請求履行與損害賠償 |
| 法院酌減 | 得依第252條酌減 | 亦得酌減,但審酌較嚴 |
| 舉證重點 | 債權人證明違約事實即可 | 債務人須證明金額顯失公平以求酌減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但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於債務不履行時,除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不履行債務」,包括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為統一用語,爰將之修正為「於債務不履行」。 二、第二項但書規定之違約金指懲罰性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額之預定?眾說紛紜,法理上有欠周延。為避免疑義並期明確,爰將「但」字修正為「其」字,並將其明白規定。至於給付遲延後,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或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此乃當然之效果,毋庸訂定,爰予刪除。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但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於債務不履行時,除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一、第一項「不履行債務」,包括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為統一用語,爰將之修正為「於債務不履行」。 二、第二項但書規定之違約金指懲罰性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額之預定?眾說紛紜,法理上有欠周延。為避免疑義並期明確,爰將「但」字修正為「其」字,並將其明白規定。至於給付遲延後,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或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此乃當然之效果,毋庸訂定,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