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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50 條(約定違約金之性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2.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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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II 違約金,Exc當事人另有訂定(懲罰性違約金,penalty,一頭牛剝兩次皮)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liquidated damages)。 締約時即預定賠償額,不須再證明損害額之多寡即可請求 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姜世明師: 契約訂定「高額懲罰性違約金」,可能使債務人傾向「和解」
garrow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 學說與實務均認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達約金不會因契約被解除而不復存在,因為民法第 260 條規定,契約之解除並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而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即為針對損害賠償之範圍預定,當然也不會因解除契約而不得請求。 懲罰性違約金 學說認為,違約金契約為從契約,其合法有效自以主契約合法有效為前提,如主契約已解除,違約金契約亦應因主契約解除而隨同消滅,故不得再請求懲罰性之違約金。 實務認為,由於建約金之請求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即已發生,故不隨契約之解除而消滅。
vi7856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為不要物契約 如已請求違約金,即不得再請求履行債務,或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最高法院: 233👉250👉252 延遲給付👉違約金👉法院得酌減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