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50 條(約定違約金之性質)
- 1.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 2.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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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50條規定違約金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因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的賠償總額,債權人收取後原則不得再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Q · 違約金收了之後,還能再告對方賠償嗎?
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違約金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債權人收取後原則上不能再請求其他損害賠償。唯一例外是合約明確約定為「懲罰性違約金」,此時債權人除違約金外仍可另行請求履行與損害賠償。差別就在合約裡有沒有寫清楚性質。
白話解讀
你簽合約時有沒有看過一條寫著「違約金 100 萬」的條款?大多數人看到就簽了,覺得反正自己不會違約。但你知道嗎,這條違約金的性質決定了對方能不能「先收違約金,再告你賠償」。本條第二項默認違約金是「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意思是對方拿了違約金之後,不能再跟你要其他損害賠償。這是保護違約者的天花板條款。但有一個例外:如果契約寫的是「遲延違約金」或「懲罰性違約金」,對方除了違約金還能另外請求履行和損害賠償。差別就在合約裡的那幾個字。民國88年的修法把原本混亂的「懲罰性vs賠償性」爭議條文化,現在法官看條文文字決定性質,而律師在草擬合約時的一句話就能決定你的責任範圍。
法律定性
民法第250條規範違約金的約定與性質。第一項允許當事人約定債務不履行時支付違約金;第二項設定預設規則:除另有訂定外,違約金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就遲延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所約定者,亦視為該等損害之賠償總額。此條決定違約金屬「賠償額預定」或「懲罰性」,直接影響債權人能否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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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約上寫的違約金金額,法院真的會幫我減少嗎?▾
會。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實務上只要主張金額過高,法官會審酌實際損害、雙方地位、違約情節等因素酌減,常見減至原金額的30-50%。主張酌減須具體提出對方實際損害的證據,純粹說太貴法官不會理。
Q2違約金跟損害賠償可以一起請求嗎?▾
看性質。若違約金是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第250條第2項本文默認),違約金已包含損害賠償,不能另外求償。若是懲罰性違約金(須合約明確約定),則除違約金外還可另主張損害賠償。多數合約沒寫清楚,法院會推定為賠償額預定,對收取方較不利,草擬時務必寫明懲罰性。
Q3我簽的定型化契約寫違約金20萬,可以拒絕嗎?▾
可以主張條款無效或請求酌減。消費者面對定型化契約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者無效;即使有效,也可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法院酌減最看重實際損害與違約金金額的比例,重點是證明對方根本沒損失這麼多。
Q4違約金可以減少嗎?▾
可以。依民法第252條,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酌減至相當數額,須提出對方實際損害的證據。
Q5賠償額預定和懲罰性違約金差在哪?▾
賠償額預定是收了就封頂、不能再求償;懲罰性違約金須合約明訂,違約金外還能另請求履行與損害賠償。
Q6什麼是賠償額預定?▾
違約金被視為因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的賠償總額,是第250條第2項的預設性質,債權人不得再另行請求。
Q7違約金跟定金差在哪?▾
違約金擔保債務履行、可被酌減;定金(第248-253條前)具成立與證約功能,違約沒收或加倍返還規則不同。
Q8違約金條款怎麼寫才對自己有利?▾
若你是可能受害方,務必寫明「本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不影響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這句話。
Q9被請求違約金時怎麼主張酌減?▾
依第252條於起訴或答辯狀主張金額顯失公平,並附對方實際損害遠低於違約金的證據,和解或判決前勿先付款。
Q10違約金訴訟大概要多少成本?▾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而定,小額(10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程序。
Q11怎麼證明違約金金額過高?▾
提出對方實際損害的證據:營收未下降、客戶未流失、無實際支出,比對違約金與實際損害的倍數。
Q12違約金 vs 消保法第12條哪個有利?▾
消費關係下定型化契約違約金顯失公平者依消保法第12條可直接無效,較第252條酌減更徹底,但限消費關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賠償額預定 | 懲罰性違約金 |
|---|---|---|
| 是否須合約明文 | 否,第250條第2項預設 | 是,須合約明確約定 |
| 能否另請求損害賠償 | 不能,違約金即為賠償總額 | 能,違約金外另可請求履行與損害賠償 |
| 法院酌減 | 得依第252條酌減 | 亦得酌減,但審酌較嚴 |
| 舉證重點 | 債權人證明違約事實即可 | 債務人須證明金額顯失公平以求酌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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