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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50 條(約定違約金之性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2.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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