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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04 條(從權利之存續及其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但與債務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2. 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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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例如抵押權),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 Exc與債務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2. 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例如第三人C提供房屋為朋友A設定抵押),Exc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B承擔A的全部債務)而消滅。 考量信賴關係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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