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04 條(從權利之存續及其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但與債務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 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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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債權人甲,債務人乙,由第三人丙提供房屋為乙設定抵押(擔保-物上保證人),債務承擔人丁為乙承擔債務,除非第三人丙承認,否則擔保因承擔消滅。
引自shiuning
shiuning
6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債權人甲,債務人乙,由第三人丙提供房屋為乙設定抵押(擔保),債務承擔人丁為乙承擔債務,除非第三人丙承認,否則擔保因承擔消滅。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例如抵押權),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
Exc與債務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2. 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例如第三人C提供房屋為朋友A設定抵押),Exc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B承擔A的全部債務)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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