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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44 條(轉租之效力(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2.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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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nho
2 years ago
會計公證地政
房屋全部轉租並非無效,僅出租人取得終止權,行使之前,出租人承租人間租賃關係仍繼續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