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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445 條(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

  1. 1.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2. 2.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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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45 條規定,不動產出租人就租賃所生債權,對承租人置於屋內之物有留置權,但限於未付租金與損害賠償範圍,禁止扣押之物除外。

Q · 房東可以扣住我放在租屋處的東西嗎?

依民法第 445 條,只要你有租賃契約所生的欠款(如未付租金),房東對你置於租屋處的物品就有法定留置權,不需事先告知或經你同意。但第二項畫了硬線:只能在「已得請求的損害賠償」與「本期及以前未交的租金」限度內就留置物取償;超出欠款金額的留置構成權利濫用。此外,身分證、存摺等禁止扣押之物不在留置範圍內。

白話解讀

你欠房東三個月房租,某天回家發現門鎖被換了,房東說「你的東西我扣著,把租金補齊再來談」。你的第一反應是報警,覺得房東在搶劫。但翻開這條,你會發現:房東可能是合法的。民法給了不動產出租人一項多數房客完全不知道的權利:對你放在租屋處的物品,房東有留置權。你的筆電、衣服、家具,只要放在那間房裡,房東在你欠租的範圍內,可以合法扣住不讓你搬走。但這把刀是有刻度的:第二項限制了房東只能就「已經到期的租金」和「已經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範圍內行使。換句話說,你欠三個月租金一萬五,房東不能扣住你價值二十萬的設備不放。超出範圍的留置就不是行使權利,是濫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45 條規定的不動產出租人留置權,是法律就租賃契約所生債權,賦予出租人對承租人置於該不動產之物的法定擔保物權。其行使範圍受第二項限制,僅及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禁止扣押之物則排除在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445 條是什麼?

賦予不動產出租人對承租人置於屋內物品的法定留置權,作為租賃債權的擔保。

Q2房東留置權可以扣多少?

僅限已得請求的損害賠償加本期及以前未交的租金範圍,超出即屬權利濫用。

Q3房東可以扣我的身分證存摺嗎?

不行,禁止扣押之物不在留置權範圍,扣證件可能構成刑法強制罪。

Q4房東能直接把扣住的東西賣掉抵租金嗎?

不行,須先催告清償,再依民法第 936 條聲請法院拍賣,私自變賣要負侵權責任。

Q5我欠租想搬家,房東怎麼留置?

房東必須在物品搬離前或當下明確提出異議,物品一旦搬走留置權即消滅(民法 446)。

Q6室友欠租跑路,房東能扣我的東西嗎?

不行,留置權只及於承租人之物,但你需主動舉證哪些物品是你的。

Q7房東留置權跟一般留置權差在哪?

445 是房東不占有物品也成立的特殊法定留置權,與民法 928 須占有為要件的通則不同。

Q8工作用的工具房東能扣住不讓我帶走嗎?

不行,執行業務所必需之物,承租人有權取去(民法 446 第二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 312 条乃至第 315 条(不動産賃貸の先取特権)
🇰🇷 韓國민법 제648조·제650조(임차인 소유 동산에 대한 법정질권)
🇩🇪 德國BGB §§ 562–562d(Vermieterpfandrech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332(privilège du bailleur d'immeuble)
🇺🇸 美國Landlord's lien(statutory, varies by state)/ common law distress for r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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