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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43 條(轉租之效力(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租人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2.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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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原則上租賃物不得轉租,但房屋除非有反對之約定,原則上可以轉租。 終止契約-租賃契約為「繼續性契約」,所以是「終止」而非解除。
chianho
3 years ago
會計公證地政
房屋全部轉租: 原則違法;需房東約定同意➡️合法 房屋部分轉租: 原則合法;例外➡️反對➡️違法 非房屋: 原則轉租違法 例外出租人同意➡️合法
tomtien1996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一項前段:一般物轉租時 原則→不得轉租 例外→出租人承諾時,得轉租 第一項後段:租賃物為房屋時 原則→得一部分轉租 例外→有反對約定時,不得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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