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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9)台函民決字第 171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9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公地承租人僅將公地供人鑿井取水飲食並無條件供承租人耕地灌溉之用,難謂已將公地轉租

全文內容

查本件據函載,公地承租人因康○○住於山頂飲水困難,將其承租公地供康某鑿井取水飲用,康某並將其所鑿之井,無條件供公地承租人作為其所有耕地農作物灌溉之用,上開情形公地承租人既未將其承租公地交由康某使用收益,似難遽認已構成轉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9)台函民決字第 171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9 年 03 月 09 日發布,要旨:公地承租人僅將公地供人鑿井取水飲食並無條件供承租人耕地灌溉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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