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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42 條(不動產租賃租金增減請求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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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不定期不動產」租賃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處分主義)得聲請「法院」(形成之訴)增減其租金(75台上2126:僅得增減金額數額,不得變更租金)。 法院判決確定後才開始增減租金,原則上不溯及 實務上常用 定期租賃只得使用227-2情勢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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