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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2082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所稱「使用」,參照現行法有禁止承租人轉租之規定,同條例第 19 條似未排除機場公司轉租第三人使用,而該項規定是否為地價稅免徵相關規定之「特別規定」等,仍宜由交通部及財政部再予釐清

主旨

有關交通部函院,為「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機場專用區地價稅繳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 100 年 7 月 27 日都字第 1000003143 號函。

二、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民航局經管園區之公有土地,得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機場公司開發、興建、營運使用…」本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以下簡稱系爭規定)規定:「…民航局依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提供機場公司於機場專用區使用之公有土地,亦免納地價稅。」是以,民航局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機場公司於機場專用區開發、興建、營運使用之公有土地,免納地價稅。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疑義涉及系爭規定所稱「使用」,是否限於機場公司自己使用,或包括機場公司轉租第三人使用之情形?按現行法有關禁止承租人轉租之規定(民法第 443 條、第 458 條、土地法第 100 條、第103 條、都市計畫法第 54 條、國民住宅條例第 23 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23 條參照),所在多有,可見承租人之使用權非當然及於轉租。次按本條例第 19 條規定:「機場公司依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使用或取得之財產,得提供第三人使用並為收益。…機場公司應擬訂土地…租金等之收費基準…報主管機關核定。…」明文規定機場公司得將承租土地轉租第三人使用,準此,系爭規定似又未排除機場公司轉租第三人使用之情形。惟國有財產法第 8 條規定:「國有土地…除『放租有收益』…外,免徵土地稅…」土地稅法第 20 條規定:「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土地減稅規則第 7 條規定:「下列公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一、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八、鐵路、公路、『航空站』、『飛機場』、自來水廠及垃圾、水肥、污水處理廠(池、場)等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其附屬營業單位獨立使用之土地在內。…」系爭規定是否為上開地價稅免徵相關規定之「特別規定」?此乃攸關系爭規定之解釋適用,仍宜請交通部及財政部就本條例及相關稅法規定之立法意旨再予釐清,併此敘明。

正本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0002082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發布,要旨: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所稱「使用」,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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