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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03 條(債務人抗辯權之援用及其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
  2. 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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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抗辯援用為原則 2、抵銷之禁止 3、承辦人得對抗債務人事由,不得以之對其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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