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03 條(債務人抗辯權之援用及其限制)
- 1.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
- 2.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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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03條規定,債務承擔人可援用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抗辯事由,但不得以原債務人的債權主張抵銷。
Q · 承擔別人的債務後,原本對方能用的抗辯權我還能用嗎?
依民法第303條第一項,原債務人因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如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契約瑕疵),承擔人接手債務後亦得援用。但有兩個禁區:第一,不得以屬於原債務人的債權主張抵銷(那筆債權不是承擔人的);第二,承擔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關係(如約定報酬未付)不得對抗債權人。
白話解讀
債務從原債務人轉到承擔人手上時,承擔人接到的不只是「要還多少錢」,還包含原債務人可以拿來對抗債權人的所有武器。比方說原債務人本來可以主張「這筆債已經超過時效了」「當初的契約有瑕疵可以撤銷」「對方根本還沒履行自己的義務我當然可以暫時不付」,這些抗辯權,承擔人接手後照樣可以用。這是保護承擔人的設計:不讓他莫名其妙接到一顆比想像中更燙的山芋。但法律同時踩了兩條煞車。第一,承擔人不能拿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反向債權來抵銷,因為那筆債權還是原債務人的,不是承擔人的。第二,承擔人自己跟原債務人之間的恩怨(例如原債務人答應付承擔人多少報酬卻沒付),不能拿來對抗債權人,因為債權人跟那些私下約定完全無關。
法律定性
民法第303條規範債務承擔後抗辯權的移轉與限制: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事由隨債務一併移轉給承擔人,但承擔人不得以原債務人的債權抵銷,亦不得以承擔的內部對價關係對抗債權人,藉此在保護承擔人與維護債權人原有地位間劃出精準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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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303條是什麼?▾
規範債務承擔後,原債務人的抗辯權隨債務移轉給承擔人,但抵銷與內部關係除外。
Q2承擔債務後能用原債務人的時效抗辯嗎?▾
可以。時效抗辯是對抗債權人的事由,依303條第一項隨債務一起到承擔人手上。
Q3承擔人可以拿原債務人的債權去抵銷嗎?▾
不行。那筆債權屬於原債務人,不是承擔人的,303條第一項但書明文禁止。
Q4原債務人欠我報酬沒付,我能少還債權人嗎?▾
不能。這是你跟原債務人的內部關係,依303條第二項不得對抗債權人。
Q5債務承擔和債權讓與的抗辯規定一樣嗎?▾
原理相近(民法299對照303),都讓抗辯隨之移轉,但主體與抵銷限制不同。
Q6免責債務承擔和並存債務承擔差在哪?▾
免責承擔原債務人脫離(民法300),並存承擔則兩人同負責任。
Q7承擔債務前要注意什麼?▾
先盤點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所有抗辯權,算出這筆債的真實價值再決定承擔對價。
Q8什麼是同時履行抗辯權,承擔後還在嗎?▾
對方未先履行時可暫拒給付的權利,依303條隨債務移轉給承擔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can_oppose_creditor | basis |
|---|---|---|
| 原債務人的時效/同時履行/瑕疵抗辯 | 可對抗債權人 | 303條第1項本文 |
| 以原債務人的債權抵銷 | 不可對抗債權人 | 303條第1項但書 |
| 承擔人與原債務人的內部對價關係 | 不可對抗債權人 | 303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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