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03 條(債務人抗辯權之援用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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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03條規定,債務承擔人可援用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抗辯事由,但不得以原債務人的債權主張抵銷。
Q · 承擔別人的債務後,原本對方能用的抗辯權我還能用嗎?
能。承擔人可援用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所有抗辯事由
依民法第303條第一項,原債務人因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如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契約瑕疵),承擔人接手債務後亦得援用。但有兩個禁區:第一,不得以屬於原債務人的債權主張抵銷(那筆債權不是承擔人的);第二,承擔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關係(如約定報酬未付)不得對抗債權人。
深度解讀
債務從原債務人轉到承擔人手上時,承擔人接到的不只是「要還多少錢」,還包含原債務人可以拿來對抗債權人的所有武器。比方說原債務人本來可以主張「這筆債已經超過時效了」「當初的契約有瑕疵可以撤銷」「對方根本還沒履行自己的義務我當然可以暫時不付」,這些抗辯權,承擔人接手後照樣可以用。這是保護承擔人的設計:不讓他莫名其妙接到一顆比想像中更燙的山芋。但法律同時踩了兩條煞車。第一,承擔人不能拿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反向債權來抵銷,因為那筆債權還是原債務人的,不是承擔人的。第二,承擔人自己跟原債務人之間的恩怨(例如原債務人答應付承擔人多少報酬卻沒付),不能拿來對抗債權人,因為債權人跟那些私下約定完全無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債務人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民法 第 300 條條文
- 民法 第 301 條條文
- 民法 第 334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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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