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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02 條(債務人或承擔人之定期催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2. 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債務人或承擔人得撤銷其承擔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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