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6 條(撤銷及承認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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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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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an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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