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6 條(撤銷及承認之方法)
- 1.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 2.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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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6 條規定撤銷與承認須以意思表示為之,相對人確定時必須向相對人表示,否則撤銷在法律上不生效力。
Q · 撤銷契約一定要通知對方嗎?
依民法第 116 條第 2 項,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且相對人確定時必須向相對人為之。也就是說,心裡決定撤銷、跟朋友說、在社群發文都不算數,必須讓交易的另一方知道。實務上最穩的做法是寄存證信函到對方最後聯絡地址,一次完成意思表示、留存證據與固定日期三件事。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像冷冰冰的程序規定,但它其實在保護你免於一種很常見的陷阱:對方私下決定撤銷交易,卻從不告訴你,等到你發現時木已成舟。法律說不行。撤銷或承認一個法律行為,必須用「意思表示」的方式做出來,而且如果交易對方是明確的人,你必須直接告訴他。不能默默在日記裡寫「我決定撤銷」,不能只告訴你的朋友,不能只在心裡想。你必須讓對方知道。為什麼這個要求存在?因為撤銷會讓一個原本有效的法律行為從頭到尾歸零,這是核彈級的動作,不能讓對方被蒙在鼓裡。反過來,如果你是被撤銷的那一方,這條是你的護身符:對方如果沒有向你表示,那個「撤銷」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16 條規範撤銷與承認的行使方法:兩者均須以意思表示為之,且當相對人確定時,該意思表示必須向相對人為之。本條為法律行為效力變動的程序性門檻,確保相對人能即時知悉法律關係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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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16 條是什麼?▾
規範撤銷與承認的行使方法,兩者都要以意思表示為之,相對人確定時必須向相對人表示。
Q2撤銷契約要通知對方嗎?▾
要。相對人確定時,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向相對人為之,否則撤銷不成立。
Q3心裡決定撤銷算不算?▾
不算。意思表示必須對外做出,沒表示出來的決定在法律上等於不存在。
Q4跟朋友說要撤銷算不算?▾
不算。法律要求向「相對人」表示,對象錯了等於沒做。
Q5撤銷一定要書面嗎?▾
法律未規定形式,口頭也可,但書面(尤其存證信函)才好舉證。
Q6對方失聯怎麼撤銷?▾
寄到對方最後已知地址並保留寄送證明,採到達主義;完全失聯可聲請公示送達。
Q7承認也要向對方表示嗎?▾
是。承認同屬意思表示,相對人確定時也須向相對人為之。
Q8撤銷有沒有時間限制?▾
有。各撤銷事由除斥期間不同,詐欺脅迫為發現後 1 年(民法 93),逾期喪失撤銷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對象 | 效果 | 行使方式 |
|---|---|---|---|
| 撤銷(民法 116) | 已生效的法律行為 | 溯及自始無效 | 向相對人意思表示 |
| 撤回 | 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 | 阻止生效 | 於到達前或同時通知 |
| 解除 | 有效契約 | 回復原狀(向將來消滅債之關係) | 向他方意思表示 |
| 承認(民法 116) | 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 確定生效(溯及) | 向相對人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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