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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6 條(撤銷及承認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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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2. 2.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6 條規定撤銷與承認須以意思表示為之,相對人確定時必須向相對人表示,否則撤銷在法律上不生效力。

Q · 撤銷契約一定要通知對方嗎?

要。沒向對方表示,撤銷不成立

依民法第 116 條第 2 項,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且相對人確定時必須向相對人為之。也就是說,心裡決定撤銷、跟朋友說、在社群發文都不算數,必須讓交易的另一方知道。實務上最穩的做法是寄存證信函到對方最後聯絡地址,一次完成意思表示、留存證據與固定日期三件事。

深度解讀

這條看起來像冷冰冰的程序規定,但它其實在保護你免於一種很常見的陷阱:對方私下決定撤銷交易,卻從不告訴你,等到你發現時木已成舟。法律說不行。撤銷或承認一個法律行為,必須用「意思表示」的方式做出來,而且如果交易對方是明確的人,你必須直接告訴他。不能默默在日記裡寫「我決定撤銷」,不能只告訴你的朋友,不能只在心裡想。你必須讓對方知道。為什麼這個要求存在?因為撤銷會讓一個原本有效的法律行為從頭到尾歸零,這是核彈級的動作,不能讓對方被蒙在鼓裡。反過來,如果你是被撤銷的那一方,這條是你的護身符:對方如果沒有向你表示,那個「撤銷」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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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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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6 條規定:「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