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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116撤銷及承認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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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2. 2.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6 條規定撤銷與承認須以意思表示為之,相對人確定時必須向相對人表示,否則撤銷在法律上不生效力。

Q · 撤銷契約一定要通知對方嗎?

要。沒向對方表示,撤銷不成立

依民法第 116 條第 2 項,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且相對人確定時必須向相對人為之。也就是說,心裡決定撤銷、跟朋友說、在社群發文都不算數,必須讓交易的另一方知道。實務上最穩的做法是寄存證信函到對方最後聯絡地址,一次完成意思表示、留存證據與固定日期三件事。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像冷冰冰的程序規定,但它其實在保護你免於一種很常見的陷阱:對方私下決定撤銷交易,卻從不告訴你,等到你發現時木已成舟。法律說不行。撤銷或承認一個法律行為,必須用「意思表示」的方式做出來,而且如果交易對方是明確的人,你必須直接告訴他。不能默默在日記裡寫「我決定撤銷」,不能只告訴你的朋友,不能只在心裡想。你必須讓對方知道。為什麼這個要求存在?因為撤銷會讓一個原本有效的法律行為從頭到尾歸零,這是核彈級的動作,不能讓對方被蒙在鼓裡。反過來,如果你是被撤銷的那一方,這條是你的護身符:對方如果沒有向你表示,那個「撤銷」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16 條規範撤銷與承認的行使方法:兩者均須以意思表示為之,且當相對人確定時,該意思表示必須向相對人為之。本條為法律行為效力變動的程序性門檻,確保相對人能即時知悉法律關係的變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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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跟朋友說要撤銷契約算不算?

不算。民法第 116 條第 2 項明確要求意思表示必須向「相對人」為之,也就是契約的另一方當事人。跟朋友說、跟律師說、在臉書發文都不算完成撤銷。最穩的做法是寄存證信函,既完成意思表示又留下證據。內行人提示:存證信函的日期就是撤銷生效日,在判斷除斥期間是否逾期時是決定性的。

Q2對方失聯找不到人怎麼撤銷?

寄到對方最後已知的地址並保留寄送證明。法律上採到達主義,只要意思表示進入對方可支配範圍就算送達,即使對方實際上沒看到。完全失聯時可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內行人提示:別等找到對方才撤銷,除斥期間不會因為對方失聯而暫停計算。

Q3撤銷一定要寫白紙黑字嗎?口頭說可以嗎?

法律沒規定形式,口頭、書面、電子郵件都算。但口頭事後難以舉證,對方一句「我沒聽到」就打掉你的主張。書面(尤其存證信函)是為了自保,不是法律要求。內行人提示:LINE 訊息也算意思表示,有時間戳記與已讀紀錄,在小額糾紛中是便宜有效的證據。

Q4撤銷契約沒通知對方有效嗎?

無效。相對人確定時,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向相對人為之,沒通知對方,撤銷在法律上不成立。

Q5民法 116 條是什麼?

規範撤銷與承認的行使方法,兩者都要以意思表示為之,相對人確定時必須向相對人表示。

Q6什麼叫意思表示?

表意人將內心想發生的私法效果表現於外部的行為,必須對外做出、讓相對人知悉,不是純心理活動。

Q7承認跟撤銷有什麼不同?

撤銷使已生效行為自始無效;承認使效力未定行為確定生效。兩者都要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

Q8撤銷契約要怎麼做才有效?

確認撤銷事由與除斥期間 → 鎖定相對人 → 寄存證信函寫明依據與標的 → 保留送達證明。

Q9撤銷的意思表示怎麼送達?

採到達主義,寄到對方可支配範圍即生效;對方失聯可寄最後已知地址並保留證明,或聲請公示送達。

Q10存證信函要怎麼寫才完成撤銷?

明確寫出『依民法第○條撤銷○年○月○日之○○契約』,一次完成意思表示、證據與日期。

Q11怎麼證明撤銷已經通知到對方?

保留存證信函回執與郵局寄送紀錄;對方否認收到時,由主張撤銷者證明送達。

Q12撤銷 vs 解除差在哪?

撤銷使法律行為自始無效(溯及),解除使有效契約回復原狀;兩者都向相對人表示但效果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對象效果行使方式
撤銷(民法 116)已生效的法律行為溯及自始無效向相對人意思表示
撤回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阻止生效於到達前或同時通知
解除有效契約回復原狀(向將來消滅債之關係)向他方意思表示
承認(民法 116)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確定生效(溯及)向相對人意思表示

對象

撤銷(民法 116)
已生效的法律行為
撤回
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
解除
有效契約
承認(民法 116)
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效果

撤銷(民法 116)
溯及自始無效
撤回
阻止生效
解除
回復原狀(向將來消滅債之關係)
承認(民法 116)
確定生效(溯及)

行使方式

撤銷(民法 116)
向相對人意思表示
撤回
於到達前或同時通知
解除
向他方意思表示
承認(民法 116)
向相對人意思表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日本民法第 123 条(取消し及び追認の方法:相手方が確定している場合は相手方に対する意思表示による)
韓國대한민국 민법 제142조(취소의 상대방:취소할 수 있는 법률행위의 상대방이 확정한 경우 상대방에 대한 의사표시로 한다)
中國中国民法典第147-152条(撤销权)— 惟採『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模式,與本條向相對人直接意思表示之單方撤銷結構不同
德國BGB § 143(Anfechtungserklärung:撤銷以對相對人之表示為之)+ § 182(Genehmigung 之形式)
法國Code civil art. 1178 + art. 1182(nullité 與 confirmation)— 法國原則上採司法宣告無效(nullité judiciaire),與本條單方意思表示模式有別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380(ratification)+ 普通法上 avoidance by manifestation of intent to the other par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0420 制定)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0180420 制定)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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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6 條規定:「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