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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70 條(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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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2. 2.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70條規定,無權代理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屬效力未定;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逾期未答視為拒絕。

Q · 有人冒用我的名義跟別人簽約,我要去法院撤銷嗎?

不用。未經你承認前對你不生效力,不表態就是拒絕

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你名義所簽的契約,非經你承認,對你不生效力,屬於「效力未定」而非「可撤銷」,你什麼都不做就是零風險。真正著急的是相對人:依第2項,相對人可定相當期限催告你確答是否承認,你逾期未答即「視為拒絕承認」,懸而未決的狀態就此了結。

深度解讀

有人冒用你的名義跟別人簽了合約,你該緊張嗎?其實法律早就幫你留了逃生門。只要你沒點頭,這份合約對你完全沒效力,不是「可撤銷」,是「根本沒生效」。你不用跑法院、不用撤銷、不用主張什麼,你什麼都不做就是最強的防禦。但反過來想,如果你是那個跟「代理人」簽約的第三方呢?你會陷入一個很尷尬的狀態:合約在空中飄著,本人不表態,你不知道自己到底有沒有買到東西。所以第二項給了你一把鑰匙:你可以發催告,要本人在期限內回答。本人不回,視為拒絕。這條是民法少數幾條「沉默等於拒絕」的規定,大部分時候沉默是沒有意思表示,但這裡沉默會被法律強制解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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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7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7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