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70 條(無權代理)
- 1.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 2.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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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70條規定,無權代理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屬效力未定;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逾期未答視為拒絕。
Q · 有人冒用我的名義跟別人簽約,我要去法院撤銷嗎?
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你名義所簽的契約,非經你承認,對你不生效力,屬於「效力未定」而非「可撤銷」,你什麼都不做就是零風險。真正著急的是相對人:依第2項,相對人可定相當期限催告你確答是否承認,你逾期未答即「視為拒絕承認」,懸而未決的狀態就此了結。
白話解讀
有人冒用你的名義跟別人簽了合約,你該緊張嗎?其實法律早就幫你留了逃生門。只要你沒點頭,這份合約對你完全沒效力,不是「可撤銷」,是「根本沒生效」。你不用跑法院、不用撤銷、不用主張什麼,你什麼都不做就是最強的防禦。但反過來想,如果你是那個跟「代理人」簽約的第三方呢?你會陷入一個很尷尬的狀態:合約在空中飄著,本人不表態,你不知道自己到底有沒有買到東西。所以第二項給了你一把鑰匙:你可以發催告,要本人在期限內回答。本人不回,視為拒絕。這條是民法少數幾條「沉默等於拒絕」的規定,大部分時候沉默是沒有意思表示,但這裡沉默會被法律強制解讀。
法律定性
民法第170條為無權代理之效力規定:無代理權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在本人承認前對本人不生效力,學理上稱為「效力未定」。本人得選擇承認(溯及生效)或拒絕;法律行為之相對人並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本人逾期未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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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有人冒用我的名字跟別人簽合約,我需要去法院撤銷嗎?▾
不用。無權代理的效力本來就未定,在你承認前對你不發生效力,你什麼都不做就等於拒絕。為留證據,建議寄存證信函明確聲明不承認,特別是對方已開始找你履約時。
Q2我當相對人時,本人遲遲不表態怎麼辦?▾
用第170條第2項催告權。寄存證信函給本人,寫明「請於收文後X日內確答是否承認,逾期視為拒絕承認」,期限一般7至14天合理。逾期不回即法定拒絕,可依第171條撤回並向無權代理人求償。
Q3本人事後承認了,效力從什麼時候開始?▾
依通說採溯及效力,本人一旦承認,就當作從簽約那天起就有效,中間產生的利息、違約金、交付義務都回溯計算。
Q4無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沒有代理權的人用本人名義所做的法律行為,在本人承認前對本人不生效力,效力懸而未決,稱為效力未定。
Q5無權代理的契約是無效還是可撤銷?▾
都不是,是效力未定。要等本人承認或拒絕才確定,承認則溯及生效,拒絕則確定不生效力。
Q6什麼叫效力未定?▾
法律行為已成立但效力懸而未決,待本人承認生效、拒絕或逾期不生效力,與自始無效不同。
Q7無權代理跟表見代理差在哪?▾
無權代理(170條)對本人不生效力;表見代理(169條)若本人有可歸責外觀使第三人信賴,本人仍須負授權人責任。
Q8被冒名簽約怎麼辦?▾
保持沉默本身即拒絕,但建議寄存證信函明確表示不承認留書面證據,對方已找你履約時尤其重要。
Q9相對人怎麼催告本人確答?▾
寄存證信函載明請於收文後7至14日內確答是否承認,逾期視為拒絕承認,再依171條撤回並求償。
Q10催告期限要訂多久才合理?▾
法律未定固定日數,一般7至14天合理,複雜交易可至30天,期限過短法院可能認為不相當。
Q11怎麼證明對方是無權代理?▾
蒐集授權書缺漏、本人否認的對話紀錄、名片、交易過程;或由本人明示否認授權即可確定。
Q12無權代理 vs 表見代理哪個對本人不利?▾
表見代理對本人不利,因本人有可歸責外觀須負授權人責任;單純無權代理對本人不生效力,本人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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