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70 條(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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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70條規定,無權代理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屬效力未定;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逾期未答視為拒絕。
Q · 有人冒用我的名義跟別人簽約,我要去法院撤銷嗎?
不用。未經你承認前對你不生效力,不表態就是拒絕
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你名義所簽的契約,非經你承認,對你不生效力,屬於「效力未定」而非「可撤銷」,你什麼都不做就是零風險。真正著急的是相對人:依第2項,相對人可定相當期限催告你確答是否承認,你逾期未答即「視為拒絕承認」,懸而未決的狀態就此了結。
深度解讀
有人冒用你的名義跟別人簽了合約,你該緊張嗎?其實法律早就幫你留了逃生門。只要你沒點頭,這份合約對你完全沒效力,不是「可撤銷」,是「根本沒生效」。你不用跑法院、不用撤銷、不用主張什麼,你什麼都不做就是最強的防禦。但反過來想,如果你是那個跟「代理人」簽約的第三方呢?你會陷入一個很尷尬的狀態:合約在空中飄著,本人不表態,你不知道自己到底有沒有買到東西。所以第二項給了你一把鑰匙:你可以發催告,要本人在期限內回答。本人不回,視為拒絕。這條是民法少數幾條「沉默等於拒絕」的規定,大部分時候沉默是沒有意思表示,但這裡沉默會被法律強制解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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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