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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70 條(無權代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2.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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