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70 條(無權代理)

  1. 1.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2. 2.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70條規定,無權代理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屬效力未定;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逾期未答視為拒絕。

Q · 有人冒用我的名義跟別人簽約,我要去法院撤銷嗎?

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你名義所簽的契約,非經你承認,對你不生效力,屬於「效力未定」而非「可撤銷」,你什麼都不做就是零風險。真正著急的是相對人:依第2項,相對人可定相當期限催告你確答是否承認,你逾期未答即「視為拒絕承認」,懸而未決的狀態就此了結。

白話解讀

有人冒用你的名義跟別人簽了合約,你該緊張嗎?其實法律早就幫你留了逃生門。只要你沒點頭,這份合約對你完全沒效力,不是「可撤銷」,是「根本沒生效」。你不用跑法院、不用撤銷、不用主張什麼,你什麼都不做就是最強的防禦。但反過來想,如果你是那個跟「代理人」簽約的第三方呢?你會陷入一個很尷尬的狀態:合約在空中飄著,本人不表態,你不知道自己到底有沒有買到東西。所以第二項給了你一把鑰匙:你可以發催告,要本人在期限內回答。本人不回,視為拒絕。這條是民法少數幾條「沉默等於拒絕」的規定,大部分時候沉默是沒有意思表示,但這裡沉默會被法律強制解讀。

法律定性

民法第170條為無權代理之效力規定:無代理權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在本人承認前對本人不生效力,學理上稱為「效力未定」。本人得選擇承認(溯及生效)或拒絕;法律行為之相對人並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本人逾期未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無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沒有代理權的人用本人名義所做的法律行為,在本人承認前對本人不生效力,效力懸而未決,稱為效力未定。

Q2被冒名簽約要去法院撤銷嗎?

不用。無權代理本來就對本人不生效力,你不承認就等於拒絕,建議寄存證信函留書面證據即可。

Q3無權代理的契約是無效還是可撤銷?

都不是,是「效力未定」。要等本人承認或拒絕才確定,承認則溯及成立時生效,拒絕則確定不生效力。

Q4相對人遇到無權代理怎麼自保?

依第170條第2項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本人逾期未答視為拒絕,再依第171條撤回並向無權代理人求償。

Q5催告的相當期限是多久?

法律未定固定日數,一般7至14天合理,複雜交易可至30天,期限過短法院可能認為不相當。

Q6本人承認後效力從何時起算?

通說採溯及效力,承認後視為自法律行為成立時即生效,中間的利息、違約金、給付義務一併回溯計算。

Q7本人沉默算同意還是拒絕?

本條是民法少數「沉默視為拒絕」的例外:經催告後逾期未確答者,法律強制解讀為拒絕承認。

Q8無權代理跟表見代理差在哪?

無權代理(第170條)對本人不生效力;表見代理(第169條)若本人有可歸責外觀使第三人信賴,本人仍須負授權人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113条(無権代理)/第114条(相手方の催告権)
🇰🇷 韓國민법 제130조(무권대리)/제131조(상대방의 최고권)
🇨🇳 中國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
🇩🇪 德國BGB § 177(Vertragsschluss durch Vertreter ohne Vertretungsmacht)/§ 178(Widerrufsrech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56(acte accompli sans pouvoir de représentation)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4.01–4.08(Ratific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