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70 條(無權代理)
- 1.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 2.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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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70條規定,無權代理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屬效力未定;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逾期未答視為拒絕。
Q · 有人冒用我的名義跟別人簽約,我要去法院撤銷嗎?
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你名義所簽的契約,非經你承認,對你不生效力,屬於「效力未定」而非「可撤銷」,你什麼都不做就是零風險。真正著急的是相對人:依第2項,相對人可定相當期限催告你確答是否承認,你逾期未答即「視為拒絕承認」,懸而未決的狀態就此了結。
白話解讀
有人冒用你的名義跟別人簽了合約,你該緊張嗎?其實法律早就幫你留了逃生門。只要你沒點頭,這份合約對你完全沒效力,不是「可撤銷」,是「根本沒生效」。你不用跑法院、不用撤銷、不用主張什麼,你什麼都不做就是最強的防禦。但反過來想,如果你是那個跟「代理人」簽約的第三方呢?你會陷入一個很尷尬的狀態:合約在空中飄著,本人不表態,你不知道自己到底有沒有買到東西。所以第二項給了你一把鑰匙:你可以發催告,要本人在期限內回答。本人不回,視為拒絕。這條是民法少數幾條「沉默等於拒絕」的規定,大部分時候沉默是沒有意思表示,但這裡沉默會被法律強制解讀。
法律定性
民法第170條為無權代理之效力規定:無代理權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在本人承認前對本人不生效力,學理上稱為「效力未定」。本人得選擇承認(溯及生效)或拒絕;法律行為之相對人並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本人逾期未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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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無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沒有代理權的人用本人名義所做的法律行為,在本人承認前對本人不生效力,效力懸而未決,稱為效力未定。
Q2被冒名簽約要去法院撤銷嗎?▾
不用。無權代理本來就對本人不生效力,你不承認就等於拒絕,建議寄存證信函留書面證據即可。
Q3無權代理的契約是無效還是可撤銷?▾
都不是,是「效力未定」。要等本人承認或拒絕才確定,承認則溯及成立時生效,拒絕則確定不生效力。
Q4相對人遇到無權代理怎麼自保?▾
依第170條第2項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本人逾期未答視為拒絕,再依第171條撤回並向無權代理人求償。
Q5催告的相當期限是多久?▾
法律未定固定日數,一般7至14天合理,複雜交易可至30天,期限過短法院可能認為不相當。
Q6本人承認後效力從何時起算?▾
通說採溯及效力,承認後視為自法律行為成立時即生效,中間的利息、違約金、給付義務一併回溯計算。
Q7本人沉默算同意還是拒絕?▾
本條是民法少數「沉默視為拒絕」的例外:經催告後逾期未確答者,法律強制解讀為拒絕承認。
Q8無權代理跟表見代理差在哪?▾
無權代理(第170條)對本人不生效力;表見代理(第169條)若本人有可歸責外觀使第三人信賴,本人仍須負授權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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