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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0 條(無權代理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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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屬無過失責任。

Q · 被自稱代理人的人騙了,公司卻說沒授權,能告誰?

可以直接告無權代理人本人求償

依民法第110條,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簽約,對善意(不知情)的相對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你不必跟被冒名的本人糾纏,可以直接對冒名的無權代理人本人請求賠償。本條為無過失責任,即使無權代理人自己也被騙、真心以為有權,對善意相對人一樣要賠。

深度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當某個人拿著「我是某某公司授權代表」的名片跟你簽約,結果事後公司說「我們根本沒授權他」,你該怎麼辦?這條法律就是為了這一刻存在的。它給你一個直接的救濟對象:那個冒充有代理權的人本人。不管他是故意騙你還是真心以為自己有權,只要你是不知情的善意相對人,他就得對你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條的厲害之處在於:你不用去跟那個「本人」(被冒名的公司或個人)糾纏,他們可以兩手一攤說「不關我的事,我沒授權」。法律直接告訴你,那個冒名的人自己要扛。你以為找錯門了,其實法律幫你另外開了一扇門,而且這扇門直接通往對方口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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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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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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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