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0 條(無權代理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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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屬無過失責任。
Q · 被自稱代理人的人騙了,公司卻說沒授權,能告誰?
可以直接告無權代理人本人求償
依民法第110條,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簽約,對善意(不知情)的相對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你不必跟被冒名的本人糾纏,可以直接對冒名的無權代理人本人請求賠償。本條為無過失責任,即使無權代理人自己也被騙、真心以為有權,對善意相對人一樣要賠。
深度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當某個人拿著「我是某某公司授權代表」的名片跟你簽約,結果事後公司說「我們根本沒授權他」,你該怎麼辦?這條法律就是為了這一刻存在的。它給你一個直接的救濟對象:那個冒充有代理權的人本人。不管他是故意騙你還是真心以為自己有權,只要你是不知情的善意相對人,他就得對你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條的厲害之處在於:你不用去跟那個「本人」(被冒名的公司或個人)糾纏,他們可以兩手一攤說「不關我的事,我沒授權」。法律直接告訴你,那個冒名的人自己要扛。你以為找錯門了,其實法律幫你另外開了一扇門,而且這扇門直接通往對方口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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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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