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0 條(無權代理人之責任)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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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屬無過失責任。
Q · 被自稱代理人的人騙了,公司卻說沒授權,能告誰?
依民法第110條,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簽約,對善意(不知情)的相對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你不必跟被冒名的本人糾纏,可以直接對冒名的無權代理人本人請求賠償。本條為無過失責任,即使無權代理人自己也被騙、真心以為有權,對善意相對人一樣要賠。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當某個人拿著「我是某某公司授權代表」的名片跟你簽約,結果事後公司說「我們根本沒授權他」,你該怎麼辦?這條法律就是為了這一刻存在的。它給你一個直接的救濟對象:那個冒充有代理權的人本人。不管他是故意騙你還是真心以為自己有權,只要你是不知情的善意相對人,他就得對你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條的厲害之處在於:你不用去跟那個「本人」(被冒名的公司或個人)糾纏,他們可以兩手一攤說「不關我的事,我沒授權」。法律直接告訴你,那個冒名的人自己要扛。你以為找錯門了,其實法律幫你另外開了一扇門,而且這扇門直接通往對方口袋。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0條規定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無代理權之人以他人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於本人不承認時,對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為交易安全的保護機制,採無過失責任,不問無權代理人有無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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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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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10條是什麼?▾
規範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是被冒名代理坑害時的求償依據。
Q2無權代理人沒有故意也要賠嗎?▾
要。本條是無過失責任,只要無代理權卻用代理人名義,對善意相對人就要賠。
Q3什麼是善意相對人?▾
指不知道對方無代理權、也無明顯理由應懷疑的交易相對人。
Q4被無權代理人騙了怎麼辦?▾
保留證據→發存證信函要本人承認→本人拒絕後直接告無權代理人本人。
Q5無權代理人要賠多少?▾
通說採信賴利益賠償(訂金、準備費用等),少數見解可主張履行利益。
Q6求償有時間限制嗎?▾
實務多類推民法第197條,知悉起2年、最長自行為時起10年。
Q7民法110條和表見代理(169條)差在哪?▾
110條告無權代理人本人;169條讓本人對外觀負責,方向相反。
Q8本人事後承認還能告無權代理人嗎?▾
不能。本人依170條承認後行為溯及生效,110條責任隨之消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unauthorized_agent_110 | apparent_agency_169 | valid_agency |
|---|---|---|---|
| 責任主體 | 無權代理人本人 | 被冒名的本人 | 本人(效力歸屬) |
| 成立前提 | 本人不承認 + 相對人善意 | 本人以自己行為造成有代理權之外觀 | 有合法授權 |
| 責任性質 | 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 本人負授權人責任 | 本人受契約拘束 |
| 相對人可主張 | 向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 向本人主張契約有效 | 向本人主張契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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