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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決字第 194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11 月 24 日

要旨

法律行為一部無效,全部皆為無效

全文內容

按「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分別為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百十一條前段所明定。又親屬法上之身分行為,依其性質不得附以條件或期限,否則即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本件趙○濤與其養子趙○發終止收養之契約,訂立於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該契約約定自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附有生效之始期,似有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應認為無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律決字第 194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11 月 24 日發布,要旨:法律行為一部無效,全部皆為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