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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67 條(意定代理權之授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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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hitose
7 months ago
文科系所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代理權係由法律規定者:前者即為意定代理,後者為法定代理(例如:未成年子女&其父母) A請B代為向C購買iphone15 A:本人 B:代理人 C: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
etenia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因並未規定為要式行為,故不須為一定的方式,縱使代理的法律行為為要式行為,授與代理權的行為,仍不必用書面方式表示(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六號判決) 代理權之授與乃是一種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僅須本人授權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並不須得到代理人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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