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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法167意定代理權之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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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67 條規定,意定代理權的授與是不要式行為,本人向代理人、或向交易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生效,無須書面。

Q · 口頭或 LINE 訊息授權別人幫我處理事情,這樣算數嗎?

算。口頭或訊息授權都有效

依民法第 167 條,意定代理權的授與是不要式行為,口頭、訊息、甚至默示都可成立,不以書面為效力要件。授權的意思表示可以向代理人本人為之(內部授權),也可以直接向「要跟代理人交易的第三人」為之(外部授權)。書面只是讓日後舉證較易,不影響授權是否成立。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授權」這件事要有一張蓋章的委任書才算數。這條告訴你:不用。一句話、一個簡訊、一個 LINE 訊息,只要你對著那個人說「這件事你幫我處理」,代理權就成立了。更狠的是第二種方式:你甚至不用跟代理人說,你直接跟「要跟你做生意的那個第三人」說「這件事我交給他」,代理權照樣有效。為什麼這件事對你很關鍵?因為你日常生活中不知不覺已經授權過無數次:你叫同事幫你簽收包裹、你請朋友幫你去銀行領錢、你在 LINE 群裡跟房仲說「細節你跟我太太談」。這些全部都是這條在背後運作。但反過來,如果你的表達模糊,對方可能根本沒被授權卻以為自己被授權,後果由你承擔。

法律定性

意定代理權之授與,指本人以法律行為(單方意思表示)賦予他人代理權限的行為。依民法第 167 條,此授權為不要式行為,本人得向代理人本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二種方式均生授權效力,為代理制度中連結本人與交易安全的樞紐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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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口頭跟朋友說「幫我處理一下」,這樣算授權嗎?

算。意定代理權的授與是不要式行為,口頭就生效。關鍵不在形式而在你說的話是否明確指向某個法律行為。範圍明確就是授權;模糊時由法院解釋。重要的事一定要把授權範圍講清楚,因為範圍模糊時法院通常從第三人合理信賴角度認定,對本人較不利。

Q2我授權了但想反悔,要怎麼撤回才有效?

依民法第 108 條第 2 項,代理權可隨時撤回。但撤回通知要送達對的人:向代理人授權就通知代理人;向第三人授權就必須通知那個第三人。只通知代理人但第三人不知情,第三人仍可主張表見代理(第 169 條)讓你負責。最保險是同時寄存證信函給代理人和已知交易對象,雙管齊下切斷授權外觀。

Q3公司老闆在 email 裡跟客戶說「後續由王經理負責」,王經理就能代表公司簽約嗎?

可以。這是第 167 條後段的典型情境:本人(公司)對第三人(客戶)以意思表示授與代理權。只要客戶基於這封 email 跟王經理談,王經理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直接綁住公司。實務上這類 email 常沒寫清楚授權範圍,一旦爭議第三人會主張授權涵蓋整個案件,公司想限縮非常吃力,措辭應字字斟酌。

Q4民法 167 條是什麼?

規範意定代理權的授與方式:不要式行為,得向代理人本人或向交易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兩者均生效。

Q5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差在哪?

意定代理由本人以法律行為授權產生(167 條),法定代理由法律直接規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不需本人授權。

Q6什麼叫向第三人授權(外部授權)?

本人直接向『要跟代理人交易的第三人』表示授權,例如向客戶說「這件事由王經理負責」,代理權即生效。

Q7不要式行為是什麼意思?

不以書面、公證等特定方式為效力要件的法律行為,口頭或默示即可成立,授權正是典型不要式行為。

Q8口頭授權怎麼做才有效?

向代理人或交易第三人明確表示授權事項與範圍即可,重要事項建議以訊息或書面留存證據。

Q9授權範圍怎麼界定?

由本人意思表示內容決定,模糊時由法院從第三人合理信賴角度解釋,故應明列可做與不可做事項。

Q10怎麼撤回已給出去的代理權?

依民法 108 隨時可撤回,向代理人授權者通知代理人,向第三人授權者必須通知該第三人。

Q11怎麼證明對方沒有被我授權?

蒐集你從未對該第三人為任何授權表示的證據,並儘早寄存證信函向第三人否認授權。

Q12向代理人授權 vs 向第三人授權差在哪?

前者是內部授權(167 前段),後者是外部授權(167 後段)。撤回時通知對象不同,外部授權須通知第三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99条(代理行為の要件・効果)/代理権授与行為(学説)
韓國민법 제114조·제128조(임의대리권의 수여)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65条(委托代理授权)/第161条
德國BGB § 167(Erteilung der Vollmacht)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984(mandat)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3.01(creation of actual author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0181105 制定)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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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67 條規定:「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