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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律字第 1008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1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委任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參照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 ,僅於當事人間發生權義關係,為內部關係。代理權授權行為,乃本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使有代理之法律上資格之單獨行為。來函所指委任書如並非雙方當事人所訂立之委任契約,而係表示本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意思者,本質上與授權書並無不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1)法律字第 1008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1 年 08 月 12 日發布,要旨:委任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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