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21843 號
要旨
有關代理人之代理權限,代理期間疑義
全文內容
按意定代理係基於本人授權行為而發生,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為本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其效力直接歸於本人 (民法第一○三條參照) ,此授權行為為不要式行為 (民法第一六七條參照) ,慣例卻多授與委任狀 (授權書) 以證明代理權之存在。又代理權之授與,倘無特別消滅原因 (如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代理權撤及代理權限制) ,及除因本人或代理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其代理關係當然消滅外,依民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其代理權之消滅,應視其授權關係是否終了而定(鄭玉波著「民法總則」第二百九十七頁至第二百九十九頁、第三○八頁至第三一○頁、李模著「民法總則之理論與實用」第二三四頁至二三六頁、施啟揚著「民法總則」第三○○頁至第三○二頁參照) 。本件代理人劉○梧君是否得據原授權書辦理該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就其授權書之內容以觀,如無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等無效之原因,似仍有效,惟該授權書之授權關係是否終了,即授權之本人 (劉○嵩) 與代理人 (劉○梧) 間基礎法律關係如何?以及有無其他特別消滅之原因,依來函所附資料尚不得而知,仍請 貴部 (內政部) 參酌上揭意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