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5 條規定,代理行為的意思瑕疵(被詐欺、脅迫、明知)原則上就代理人認定,但意定代理人依本人指示行事時則就本人認定。
Q · 代理人被騙簽的合約,是算我被騙還是算他被騙?
原則看代理人有沒有被騙,不是看你
依民法第 105 條,代理行為的意思瑕疵(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明知或可得而知)原則上「就代理人決之」,也就是看代理人當時的認知與被騙狀態,不看本人。但有一個但書:意定代理人若完全依照本人具體指示行事、無裁量空間,瑕疵才回到本人身上判斷。選代理人等於承擔他的判斷力與知情狀態。
一個讓很多人吃虧的問題:你請人代你簽合約,結果對方騙了你的代理人,合約該不該算數?答案不是看「你」有沒有被騙,是看「代理人」有沒有被騙。這條把判斷瑕疵的人從本人換成代理人:代理人是不是搞錯了?是不是被詐欺?是不是明明知道有問題還簽下去?這些全部看代理人,不看你。這代表什麼?你找了誰代理,你就要承擔他的判斷力和知情狀態。他馬虎,後果你吞;他被騙,你可以撤銷。但這條有一個救命的但書:如果代理人完全是照你的指示動作,只是傳達你的決定,那就反過來看你本人有沒有被騙、有沒有知情。這個但書決定了你在糾紛中能不能全身而退:你當時給的指示越具體,但書對你越有利;你放手讓代理人自己決定,你就要為他的判斷買單。
民法第 105 條為代理行為瑕疵的歸屬規範,確立意思表示有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可得而知)情事時,其事實有無原則上就代理人認定;惟意定代理人依本人指示而為意思表示者例外就本人認定,構成代理制度中認知與瑕疵的風險分配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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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民法第 105 條,判斷買賣有無瑕疵要看代理人(仲介)當時是否被詐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如果仲介是被賣方刻意隱瞞而簽約,你可以主張意思表示被詐欺而撤銷(民法第 92 條),但時效只有 1 年,從你發現詐欺起算。
差很大。「全權處理」代表代理人有完整裁量空間,所有瑕疵判斷都看代理人,你很難主張但書。寫得越具體,代理人裁量空間越小,但書越容易啟動,你被坑時越能拉回自己的狀態來判斷。
算本人的。依民法第 105 條,代理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的認知狀態直接歸屬本人,本人不能以「我不知情」為由免責,否則代理制度將淪為本人的免責工具。
有。被詐欺、脅迫的撤銷權應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 1 年內行使,最長自意思表示後 10 年(民法第 93 條),逾期撤銷權消滅。
規範代理行為的瑕疵歸屬:代理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時,原則上就代理人的狀態認定,是代理制度的風險分配核心。
意思瑕疵、被詐欺、明知等事實的有無,以代理人簽約當時的主觀狀態為認定基準,不看本人是否知情。
代理權以法律行為(授權)授與的代理,如委任仲介、律師、授權員工,相對於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代理。
雖未實際知悉,但以一般人應有的注意即可知悉的狀態,效果上等同明知,同樣歸屬本人。
蒐集代理人被詐欺的通訊與會議紀錄 → 確認意定代理 → 依民法 92 條行使撤銷權 → 1 年內提出。
拿出授權書、指示訊息、會議紀要,證明指示具體且代理人無裁量空間,藉此啟動但書。
寫具體條件(金額上限、必備條款、禁止事項),避免「全權處理」,指示越細但書越易啟動。
詐欺脅迫撤銷權自發現或脅迫終止後 1 年內、意思表示後 10 年內行使,逾期消滅(民法 93 條)。
| 比較面向 | principle_agent | exception_principal |
|---|---|---|
| 適用情形 | 原則:代理人意思表示有瑕疵 | 但書:意定代理依本人指示行事 |
| 瑕疵認定對象 | 就代理人決之(看代理人) | 就本人決之(看本人) |
| 代理類型 | 法定代理+意定代理皆適用 | 僅限意定代理(代理權以法律行為授與) |
| 裁量空間 | 代理人有裁量空間 | 代理人無裁量、僅傳達本人意思 |
| 對本人意義 | 承擔代理人的判斷與知情風險 | 授權越具體越能保護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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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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