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5 條(代理行為之瑕疵)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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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5 條規定,代理行為的意思瑕疵(被詐欺、脅迫、明知)原則上就代理人認定,但意定代理人依本人指示行事時則就本人認定。
Q · 代理人被騙簽的合約,是算我被騙還是算他被騙?
依民法第 105 條,代理行為的意思瑕疵(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明知或可得而知)原則上「就代理人決之」,也就是看代理人當時的認知與被騙狀態,不看本人。但有一個但書:意定代理人若完全依照本人具體指示行事、無裁量空間,瑕疵才回到本人身上判斷。選代理人等於承擔他的判斷力與知情狀態。
白話解讀
一個讓很多人吃虧的問題:你請人代你簽合約,結果對方騙了你的代理人,合約該不該算數?答案不是看「你」有沒有被騙,是看「代理人」有沒有被騙。這條把判斷瑕疵的人從本人換成代理人:代理人是不是搞錯了?是不是被詐欺?是不是明明知道有問題還簽下去?這些全部看代理人,不看你。這代表什麼?你找了誰代理,你就要承擔他的判斷力和知情狀態。他馬虎,後果你吞;他被騙,你可以撤銷。但這條有一個救命的但書:如果代理人完全是照你的指示動作,只是傳達你的決定,那就反過來看你本人有沒有被騙、有沒有知情。這個但書決定了你在糾紛中能不能全身而退:你當時給的指示越具體,但書對你越有利;你放手讓代理人自己決定,你就要為他的判斷買單。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5 條為代理行為瑕疵的歸屬規範,確立意思表示有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可得而知)情事時,其事實有無原則上就代理人認定;惟意定代理人依本人指示而為意思表示者例外就本人認定,構成代理制度中認知與瑕疵的風險分配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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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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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05 條是什麼?▾
代理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時,原則上看代理人狀態決定,意定代理依本人指示時例外看本人。
Q2代理人被詐欺,本人能撤銷合約嗎?▾
能。依民法 105 條就代理人決之,代理人被詐欺即可依民法 92 條主張撤銷,時效 1 年。
Q3授權書寫「全權處理」有什麼風險?▾
代表代理人有完整裁量空間,瑕疵全看代理人,本人難以啟動但書回到自身狀態判斷。
Q4代理人明知有問題還簽,算誰的?▾
算本人的。代理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直接歸屬本人,本人不能以「我不知情」免責。
Q5法定代理也適用就代理人決之嗎?▾
原則適用,但但書(就本人決之)僅限意定代理且依本人指示,法定代理不適用但書。
Q6但書要怎樣才會啟動?▾
必須是意定代理、代理權以法律行為授與,且代理人完全依本人具體指示而無裁量空間。
Q7撤銷代理瑕疵合約有時效嗎?▾
有。被詐欺脅迫的撤銷權自發現或脅迫終止起 1 年內,最長 10 年(民法 93 條)。
Q8員工採購收瑕疵貨物,公司能說不知情嗎?▾
不能。員工(代理人)明知瑕疵的認知歸屬公司本人,事後主張不知情無法免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rinciple_agent | exception_principal |
|---|---|---|
| 適用情形 | 原則:代理人意思表示有瑕疵 | 但書:意定代理依本人指示行事 |
| 瑕疵認定對象 | 就代理人決之(看代理人) | 就本人決之(看本人) |
| 代理類型 | 法定代理+意定代理皆適用 | 僅限意定代理(代理權以法律行為授與) |
| 裁量空間 | 代理人有裁量空間 | 代理人無裁量、僅傳達本人意思 |
| 對本人意義 | 承擔代理人的判斷與知情風險 | 授權越具體越能保護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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