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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07 條(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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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7 條規定,代理權的限制與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者除外。內部撤回授權,仍須通知交易對象才能對外生效。

Q · 我私下撤回員工的代理權,沒通知廠商,這筆訂單我要認嗎?

依民法第 107 條,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你在內部撤回員工授權,但沒讓往來廠商知道,廠商基於信賴仍與其交易時,這筆帳你要認。唯一的免責出口是:你能證明該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撤回的事實。關鍵字不是你有沒有撤回,而是第三人是不是善意且無過失。

白話解讀

你以為撤銷代理權就是一句「我不授權你了」這麼簡單?錯了。假設你開公司,授權員工小明去跟廠商談貨款。後來你覺得他不可靠,私下告訴他「你不能再代表我簽約了」。結果小明還是拿著你給的名片和授權書去跟不知情的廠商簽了一張百萬訂單。這筆帳,法律上你要認。這條法律的冷酷之處在於:你內部怎麼限制、怎麼撤回,是你家的事;但外面那個善意相信「他還是你代理人」的第三人,你不能用這個內部事實去對抗他。除非你能證明那個第三人「應該要知道」卻因為自己疏忽沒發現,才能甩掉這個責任。這條規定把風險分配講得很白:授權是你做的,善後也是你的責任。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7 條規範代理權限制與撤回的對外效力:被代理人對代理權所加的內部限制或撤回,僅在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生效,不得用以對抗信賴代理外觀的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該限制或撤回之事實者,被代理人仍得對抗之。本條為交易安全與信賴保護的基礎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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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107 條是什麼?

規範代理權限制與撤回的對外效力,內部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交易安全的基礎條文。

Q2撤回員工代理權沒通知廠商,訂單要認嗎?

要,除非能證明廠商因過失而不知撤回。內部撤回對善意第三人不生效。

Q3怎樣才算通知第三人撤回代理權?

法律沒規定特定形式,但要能舉證。存證信函、個別通知並要求簽收是實務最低標準。

Q4什麼叫善意第三人?

不知道代理權已被限制或撤回,且無過失而不知的交易相對人。

Q5第三人什麼情況算有過失而不知?

交易明顯違反常理、授權書已載明限制卻未查看,金額或情境異常時注意義務更高。

Q6我是廠商,對方說代理權早撤回了,我能拒絕嗎?

可反問撤回通知是否送達。沒送達且你無過失,代理權對你仍存在,可主張付款。

Q7撤回代理權要對代理人主張什麼?

要求交還授權書、名片、印章,並可另就違反委任義務請求損害賠償。

Q8代理權限制和撤回對抗第三人有時效嗎?

本條無特定時效;相關請求權適用一般 15 年時效,損害賠償適用民法 197 條 2 年短期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第三人狀態被代理人能否對抗法律結果
善意且無過失(不知且無從得知撤回)不能被代理人須對該交易負責
善意但有過失(疏忽未發現撤回)被代理人得免責
惡意(明知代理權已撤回)被代理人得免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112 条(代理権消滅後の表見代理)
🇰🇷 韓國민법 제129조(대리권 소멸 후의 표현대리)
🇨🇳 中國民法典第 172 条(表见代理)
🇩🇪 德國BGB §§ 170–173(Erlöschen und Schutz des Vertrauens auf die Vollmach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005(révocation du mandat opposable aux tiers)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3.03, 3.11(apparent authority and its termin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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