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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7 條(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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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uanjyun
5 months ago
我準備吿人
得適用「外部授權、內部限制」情形
yaxin1220
8 months ago
針對意定代理,不適用法定代理
rexlaw
8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c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表見代理 🔵王澤鑑師: 107限制僅限於「事後限制」; 「事前限制」僅是代理權限授予範圍,無關乎第三人善意保護,➡️回歸無權代理規定 🥣實務、陳忠五師、陳聰富師: 107包含✅事前限制與✅事後限制
interesting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最高法院沒有區分事前限制或事後限制
allison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107限制 為嗣後限制
alice96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此為越權代理
oppp80050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條的限制與撤回都是指事後的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代理權: 事前撤回用169 事後撤回用107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先有授予代理權,後來沒有了(限制) 2. 本條實際上即為表見代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