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不得留置。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9 條規定,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必須交還授權書,且不得留置,防止舊授權書遭冒用。
Q · 代理結束後,代理人可以把授權書留著嗎?
不行,法律規定必須交還,不得留置
依民法第 109 條,代理權一旦消滅或被撤回,代理人就必須把授權書交還給授權人,而且明文禁止留置。代理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例如對方還欠尾款)扣著授權書當人質。因為一張還在外面流通的舊授權書,可能被拿去跟不知情的第三人簽約,依民法第 169 條表見代理,原授權人反而要被那份合約綁住。
代理關係結束的那一刻,最容易被忽略的一件事是:那張授權書去哪了?這條法律講得很直白:代理權一消滅或被撤回,代理人必須把授權書還回來,不能留在自己手上。為什麼這件小事要特別用一條法律來規定?因為一張還在流通的舊授權書,就是一顆定時炸彈。前代理人可以拿著它去跟不知情的第三人簽約,第三人看到授權書會認為代理權還在,根據民法第169條的表見代理,你這個原授權人可能還要被那張合約綁住。這條法律的作用是斷後:它要求代理人主動繳械,不能藉口「留著做紀念」或「我忘了還」。你請家教、委託代購、授權員工,關係結束時除了結清費用,還有一件事你不能忘:拿回你的授權書
民法第 109 條為代理權消滅後的善後規範,課予代理人主動交還授權書的義務,並明文禁止留置。其立法目的在於阻斷舊授權書流通所生的交易風險,與表見代理(民法第 169 條)形成風險防免的配套,是大陸法系授權書返還制度的具體規定。
要求他出具書面聲明,說明遺失的經過和時間。這份聲明一是他履行告知義務的證據,二是你日後對抗可能的表見代理主張時的重要材料。同時應立刻通知所有可能的第三人,必要時登報聲明授權書作廢。內行人提示:授權書弄丟比拒絕交還還棘手,因為你不知道它在誰手上,通知範圍要盡量擴大。
不行。民法第 109 條明確禁止代理人留置授權書,這跟你們之間的債權債務是兩回事。扣著授權書不但不能幫你追回欠款,反而讓你違反法律義務,對方可能反告你並請求損害賠償。內行人提示:追欠款請走支付命令、小額訴訟或調解等正式管道,不要用人質思維處理法律關係。
立刻改成書面通知,最好是存證信函,並設定三到七天的合理期限。存證信函不只是催促,更是日後主張對方違約並求償的關鍵證據。期限過了還不還,可向法院訴請交付,同時考慮是否登報聲明授權書作廢以阻斷表見代理風險。內行人提示:口頭催討沒有任何舉證價值,第一時間就要留下書面紀錄。
先以存證信函書面要求交還並通知交易對象,拒不交還可向法院訴請交付並請求損害賠償。
規定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必須把授權書交還給授權人並禁止留置,是代理關係的收尾義務。
證明代理人擁有代理權的書面憑證,第三人看到它會信賴代理權存在,因此關係終止後須交還。
代理人不得以任何債權債務為由扣留授權書,與一般留置權(民法 928)相反。
代理一結束立即發存證信函設三到七天期限,同時通知所有交易對象,留下書面紀錄。
要求出具書面遺失聲明,通知所有可能的第三人,必要時登報聲明授權書作廢。
可被訴請交付授權書,並就因此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賠償請求適用 2 年短期時效。
保留存證信函回執與通知第三人的紀錄,口頭催討沒有舉證價值。
928 留置權保護債權人扣留牽連動產,109 則禁止扣留授權書,因授權書非債務擔保標的。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_109 | lien_928 |
|---|---|---|
| 授權書能否扣留 | 明文禁止留置,必須交還 | 債權人就特定動產有留置權,得扣留至清償 |
| 標的性質 | 授權書是權力憑證,非債務擔保標的 | 留置物須與債權有牽連關係的動產 |
| 扣留動機是否合法 | 以欠款為由扣授權書違法 | 符合要件的留置受法律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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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不得留置。
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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