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9 條(授權書交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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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9 條規定,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必須交還授權書,且不得留置,防止舊授權書遭冒用。
Q · 代理結束後,代理人可以把授權書留著嗎?
不行,法律規定必須交還,不得留置
依民法第 109 條,代理權一旦消滅或被撤回,代理人就必須把授權書交還給授權人,而且明文禁止留置。代理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例如對方還欠尾款)扣著授權書當人質。因為一張還在外面流通的舊授權書,可能被拿去跟不知情的第三人簽約,依民法第 169 條表見代理,原授權人反而要被那份合約綁住。
深度解讀
代理關係結束的那一刻,最容易被忽略的一件事是:那張授權書去哪了?這條法律講得很直白:代理權一消滅或被撤回,代理人必須把授權書還回來,不能留在自己手上。為什麼這件小事要特別用一條法律來規定?因為一張還在流通的舊授權書,就是一顆定時炸彈。前代理人可以拿著它去跟不知情的第三人簽約,第三人看到授權書會認為代理權還在,根據民法第169條的表見代理,你這個原授權人可能還要被那張合約綁住。這條法律的作用是斷後:它要求代理人主動繳械,不能藉口「留著做紀念」或「我忘了還」。你請家教、委託代購、授權員工,關係結束時除了結清費用,還有一件事你不能忘:拿回你的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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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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