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9 條(授權書交還義務)
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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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9 條規定,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必須交還授權書,且不得留置,防止舊授權書遭冒用。
Q · 代理結束後,代理人可以把授權書留著嗎?
依民法第 109 條,代理權一旦消滅或被撤回,代理人就必須把授權書交還給授權人,而且明文禁止留置。代理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例如對方還欠尾款)扣著授權書當人質。因為一張還在外面流通的舊授權書,可能被拿去跟不知情的第三人簽約,依民法第 169 條表見代理,原授權人反而要被那份合約綁住。
白話解讀
代理關係結束的那一刻,最容易被忽略的一件事是:那張授權書去哪了?這條法律講得很直白:代理權一消滅或被撤回,代理人必須把授權書還回來,不能留在自己手上。為什麼這件小事要特別用一條法律來規定?因為一張還在流通的舊授權書,就是一顆定時炸彈。前代理人可以拿著它去跟不知情的第三人簽約,第三人看到授權書會認為代理權還在,根據民法第169條的表見代理,你這個原授權人可能還要被那張合約綁住。這條法律的作用是斷後:它要求代理人主動繳械,不能藉口「留著做紀念」或「我忘了還」。你請家教、委託代購、授權員工,關係結束時除了結清費用,還有一件事你不能忘:拿回你的授權書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9 條為代理權消滅後的善後規範,課予代理人主動交還授權書的義務,並明文禁止留置。其立法目的在於阻斷舊授權書流通所生的交易風險,與表見代理(民法第 169 條)形成風險防免的配套,是大陸法系授權書返還制度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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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09 條是什麼?▾
規定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必須把授權書交還給授權人,並禁止留置,是代理關係的收尾義務。
Q2代理人可以扣著授權書要債嗎?▾
不行。民法 109 條明文禁止留置,欠款要另循支付命令或訴訟處理,不能把授權書當人質。
Q3授權書沒收回會怎樣?▾
舊授權書可能被拿去與不知情第三人簽約,依民法 169 條表見代理,原授權人可能被合約綁住。
Q4代理人說授權書弄丟了怎麼辦?▾
要求出具書面遺失聲明,並通知所有可能接觸過的第三人,必要時登報聲明授權書作廢。
Q5口頭要求對方還授權書有效嗎?▾
口頭催討沒有舉證價值,應立即改用存證信函書面通知,作為日後求償的關鍵證據。
Q6授權書交還有時效嗎?▾
交還義務本身無特定時效,但因未交還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民法 197 條 2 年短期時效。
Q7公司併購時舊授權書要處理嗎?▾
要。離職或交接時未收回的舊授權文件,可能讓前員工以公司名義簽下不想要的合約。
Q8拒絕交還授權書能告嗎?▾
可以向法院訴請交付授權書,並就因此產生的損害請求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_109 | lien_928 |
|---|---|---|
| 授權書能否扣留 | 明文禁止留置,必須交還 | 債權人就特定動產有留置權,得扣留至清償 |
| 標的性質 | 授權書是權力憑證,非債務擔保標的 | 留置物須與債權有牽連關係的動產 |
| 扣留動機是否合法 | 以欠款為由扣授權書違法 | 符合要件的留置受法律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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