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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28 條(留置權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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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2. 2.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28 條建立留置權三要件:合法占有他人動產、債權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債務到期未清償。第二項以惡意排除規則平衡交易安全。

Q · 東西被店家扣著要錢,合法嗎?

看三要件齊不齊:占有合法、債權牽連、債務到期

依民法第 928 條第一項,留置權成立要三個要件:債權人合法占有他人動產、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例如修車費與車)、債務已屆清償期未獲清償。三件齊全,扣物催款就是法律授權的自助救濟。但第二項排除兩種情況:因侵權或不法原因取得占有(例如偷來的車)、占有之始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該物非債務人所有,這兩種狀況留置權不成立,扣物反而可能構成侵占。

深度解讀

你把車送去修理廠修好了,卻拿不出錢付。修車廠老闆笑笑說:「沒關係,車先放我這,什麼時候付錢什麼時候開走。」你以為這只是店家耍無賴嗎?不是,這就是留置權,民法白紙黑字給他的武器。只要三個條件成立:他合法占有你的東西、這筆債務跟這個東西有關(例如修車費跟車)、債務已經到期沒付,他就可以合法把你的東西扣住,甚至最後聲請法院拍賣抵債。但這把武器也有保險絲:如果他當初是偷你的車,或明知道車不是你的還收下來修,這條就不保護他。留置權是日常生活中最不起眼、卻動不動就真的會發生在你身上的擔保物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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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28 條規定:「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