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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28 條(留置權之發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2.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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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0222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445 特殊留置權 vs. §928 一般留置權 不以出租人占有留置標的物為必要↔️債權人須占有該他人之動產 所擔保債權係就租K所生,與留置物不必有牽連↔️被擔保債權與留置物必須有牽連 得就各留置物分別提出擔保(§448)↔️具不可分性,所提擔保須足清償全部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II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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