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28 條(留置權之發生)
- 1.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 2.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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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28 條建立留置權三要件:合法占有他人動產、債權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債務到期未清償。第二項以惡意排除規則平衡交易安全。
Q · 東西被店家扣著要錢,合法嗎?
依民法第 928 條第一項,留置權成立要三個要件:債權人合法占有他人動產、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例如修車費與車)、債務已屆清償期未獲清償。三件齊全,扣物催款就是法律授權的自助救濟。但第二項排除兩種情況:因侵權或不法原因取得占有(例如偷來的車)、占有之始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該物非債務人所有,這兩種狀況留置權不成立,扣物反而可能構成侵占。
白話解讀
你把車送去修理廠修好了,卻拿不出錢付。修車廠老闆笑笑說:「沒關係,車先放我這,什麼時候付錢什麼時候開走。」你以為這只是店家耍無賴嗎?不是,這就是留置權,民法白紙黑字給他的武器。只要三個條件成立:他合法占有你的東西、這筆債務跟這個東西有關(例如修車費跟車)、債務已經到期沒付,他就可以合法把你的東西扣住,甚至最後聲請法院拍賣抵債。但這把武器也有保險絲:如果他當初是偷你的車,或明知道車不是你的還收下來修,這條就不保護他。留置權是日常生活中最不起眼、卻動不動就真的會發生在你身上的擔保物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28 條為留置權成立的核心條文,定義留置權為:債權人合法占有他人動產、債權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債務已屆清償期未獲清償時,得繼續扣留該動產作為清償擔保的物權。第二項以惡意排除規則平衡交易安全,禁止侵權占有或惡意占有人主張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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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928 條留置權是什麼?▾
債權人合法占有他人動產且債權與該動產有牽連,債務到期未付即可扣留該物作擔保。
Q2修車廠扣車合法嗎?▾
三要件齊全(占有合法、修車費跟車有牽連、車主未付款)即合法,是民法 928 授權的自助救濟。
Q3留置權三要件是什麼?▾
合法占有他人動產、債權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債務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
Q4怎麼解除被扣的留置物?▾
清償債務、或依民法 937 提供相當擔保(提存款項或第三方保證),對方就必須返還。
Q5留置物可以拍賣抵債嗎?▾
可以。依民法 936 經催告仍未受清償後可聲請法院拍賣留置物受償,禁止自行變賣。
Q6偷來的東西能主張留置權嗎?▾
不能。民法 928 第二項排除因侵權或不法原因占有的情況,這種扣物反而構成侵占。
Q7留置權 vs 質權差在哪?▾
質權由當事人約定設定、債權人原本就占有;留置權法律直接賦予、占有來自既有債權關係。
Q8東西還回去後留置權還有效嗎?▾
依民法 937,留置權因占有喪失而消滅。物品交還即失去留置權,追款只剩民事訴訟一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acet | 留置權_民法928 | 質權_民法884 | 抵押權_民法860 |
|---|---|---|---|
| 成立方式 | 法律直接賦予(法定) | 當事人約定設定 | 當事人約定設定+登記 |
| 標的物 | 動產(特殊類型可及於有價證券) | 動產或權利 | 不動產 |
| 占有要件 | 原本就占有(非為擔保而占有) | 為擔保而移轉占有 | 不需移轉占有 |
| 牽連關係 | 必須有(債權與動產直接關聯)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實行方式 | 聲請法院拍賣(民法936) | 拍賣或變賣 | 聲請拍賣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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