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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28留置權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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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2. 2.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28 條建立留置權三要件:合法占有他人動產、債權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債務到期未清償。第二項以惡意排除規則平衡交易安全。

Q · 東西被店家扣著要錢,合法嗎?

看三要件齊不齊:占有合法、債權牽連、債務到期

依民法第 928 條第一項,留置權成立要三個要件:債權人合法占有他人動產、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例如修車費與車)、債務已屆清償期未獲清償。三件齊全,扣物催款就是法律授權的自助救濟。但第二項排除兩種情況:因侵權或不法原因取得占有(例如偷來的車)、占有之始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該物非債務人所有,這兩種狀況留置權不成立,扣物反而可能構成侵占。

白話解讀

你把車送去修理廠修好了,卻拿不出錢付。修車廠老闆笑笑說:「沒關係,車先放我這,什麼時候付錢什麼時候開走。」你以為這只是店家耍無賴嗎?不是,這就是留置權,民法白紙黑字給他的武器。只要三個條件成立:他合法占有你的東西、這筆債務跟這個東西有關(例如修車費跟車)、債務已經到期沒付,他就可以合法把你的東西扣住,甚至最後聲請法院拍賣抵債。但這把武器也有保險絲:如果他當初是偷你的車,或明知道車不是你的還收下來修,這條就不保護他。留置權是日常生活中最不起眼、卻動不動就真的會發生在你身上的擔保物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28 條為留置權成立的核心條文,定義留置權為:債權人合法占有他人動產、債權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債務已屆清償期未獲清償時,得繼續扣留該動產作為清償擔保的物權。第二項以惡意排除規則平衡交易安全,禁止侵權占有或惡意占有人主張留置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修車廠一直扣著我的車不還怎麼辦?

先確認對方扣押是否合法:你真的欠他錢嗎?欠的是不是修車費(有牽連)?債務到期了嗎?三個都是,他扣押合法,你只能付錢或談分期。如果你認為金額灌水,可以付「你認為合理的部分」並要求對方出據,不付的差額走訴訟處理。內行人提示:你也可以提供同額擔保請求返還物品(民法第 937 條精神),例如找第三方開立保證或提存款項,這時候對方必須放車。

Q2我把東西借給別人,可以扣著不還嗎?

要看你扣的理由跟這個東西有沒有「牽連關係」。如果對方欠你的錢是因為這個東西產生的(例如修理費、保管費),可以主張留置權。如果是無關的私人借款,扣押就違法,對方可以告你侵占或請求返還(民法第 767 條)。內行人提示:一般商業交易想避免收款風險,最穩的做法不是日後扣押,而是事先約定「未付款前所有權保留」(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26 條以下),效果比留置權強得多。

Q3對方欠我錢但東西不在我手上,還能主張留置權嗎?

不行。留置權的第一個要件就是「占有」,東西不在你手上,根本不存在留置權的問題。你只能透過民事訴訟求償,勝訴後聲請強制執行。內行人提示:如果對方有脫產風險,起訴前可以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提供擔保後法院會凍結對方財產,這是比留置權更廣但門檻更高的武器。

Q4民法 928 條留置權是什麼?

債權人合法占有他人動產、債權與該動產有牽連、債務到期未付時,得繼續扣留該物作為擔保的法定物權。是日常交易最常用的擔保物權之一。

Q5留置權三要件是什麼?

合法占有他人動產(送修、保管、運送等正當原因)、債權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修車費對車)、債務已屆清償期未獲清償。三件齊全才成立。

Q6什麼叫牽連關係?

債權的發生與被留置動產之間有直接關聯,如修理費對被修物、保管費對被保管物、運費對被運送物。私人借款扣別人手機不算牽連。

Q7民法 928 第二項排除什麼情況?

因侵權或不法原因占有(如偷來的車)、占有之始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該物非債務人所有,這兩種狀況留置權不成立。

Q8修車廠扣車要怎麼合法主張留置權?

保留送件單據、維修紀錄、請款單,寄存證信函正式催款,經相當期限未付依民法 936 聲請法院拍賣。禁止自行變賣。

Q9留置物可以聲請拍賣抵債嗎?

可以。依民法 936 經催告仍未獲清償後,向法院聲請拍賣留置物以拍賣所得受償。整套流程約 3-6 個月。

Q10東西被扣怎麼合法拿回來?

兩條路:清償債務、或依民法 937 提供相當擔保(提存款項或第三方保證),對方就必須返還留置物。

Q11怎麼舉證留置權成立?

送件單據(證明占有合法)、請款明細(證明牽連關係)、債務到期通知(證明清償期屆至)、收車時的行照核對紀錄(證明善意)。

Q12留置權 vs 質權差在哪?

質權由當事人約定設定、債權人原本就為擔保而占有;留置權法律直接賦予、占有來自既有交易關係(修理、保管、運送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acet留置權_民法928質權_民法884抵押權_民法860
成立方式法律直接賦予(法定)當事人約定設定當事人約定設定+登記
標的物動產(特殊類型可及於有價證券)動產或權利不動產
占有要件原本就占有(非為擔保而占有)為擔保而移轉占有不需移轉占有
牽連關係必須有(債權與動產直接關聯)不需要不需要
實行方式聲請法院拍賣(民法936)拍賣或變賣聲請拍賣不動產

留置權_民法928

成立方式
法律直接賦予(法定)
標的物
動產(特殊類型可及於有價證券)
占有要件
原本就占有(非為擔保而占有)
牽連關係
必須有(債權與動產直接關聯)
實行方式
聲請法院拍賣(民法936)

質權_民法884

成立方式
當事人約定設定
標的物
動產或權利
占有要件
為擔保而移轉占有
牽連關係
不需要
實行方式
拍賣或變賣

抵押權_民法860

成立方式
當事人約定設定+登記
標的物
不動產
占有要件
不需移轉占有
牽連關係
不需要
實行方式
聲請拍賣不動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 295 条(留置権)
韓國민법 제320조(유치권의 내용)
中國民法典第 447 条(留置权的设立要件)
德國BGB § 273(Zurückbehaltungsrecht)+ § 1257(Pfandrecht an Forderungen)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286(droit de rétention)
美國Common law possessory lien / Mechanic's lien(各州 UCC § 7-209 倉儲留置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2

(0181119 制定)

債權人占有屬於其債務人之動產,而具有左列各款之要件者,於未受清償前,得留置之:   一、債權已至清償期者。   二、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之關係者。   三、其動產非因侵權行為而占有者。

(0960305 修正)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限制物權例如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動產質權、典權及修正之權利質權等,各該章節之首揭條文皆以定義規定之立法方式為之,為期明確並期立法體例一致,爰將本條修正為定義規定。又留置權在立法例上雖有債權性留置權與物權性留置權之分,且於物權性留置權,或僅有留置權能,或併有優先受償權能,各國立法例不一,故有關優先受償權能另規定於第九百三十六條,併此敘明。   二、留置權之標的物依現行法規定,以屬於債務人所有者為限,惟觀諸各國民法多規定不以屬於債務人所有者為限,例如瑞士民法第八百九十五條第三項、日本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韓國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等是,為期更能保障社會交易安全及貫徹占有之公信力,且事實上易常有以第三人之物作為留置對象,爰仿上開外國立法例,將「債務人之動產」修正為「他人之動產」。又所稱「動產」,解釋上當然包括有價證券在內,不待明文。   三、為維護公平原則,法律不允許債權人以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原因取得留置權。又債權人占有動產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如允許其取得留置權,將與民法動產所有權或質權之善意取得(第八百零一條、第八百八十六條)之精神有違,爰增訂第二項排除規定。

(0181119 制定)

債權人占有屬於其債務人之動產,而具有左列各款之要件者,於未受清償前,得留置之:   一、債權已至清償期者。   二、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之關係者。   三、其動產非因侵權行為而占有者。

(0960305 修正)

一、限制物權例如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動產質權、典權及修正之權利質權等,各該章節之首揭條文皆以定義規定之立法方式為之,為期明確並期立法體例一致,爰將本條修正為定義規定。又留置權在立法例上雖有債權性留置權與物權性留置權之分,且於物權性留置權,或僅有留置權能,或併有優先受償權能,各國立法例不一,故有關優先受償權能另規定於第九百三十六條,併此敘明。   二、留置權之標的物依現行法規定,以屬於債務人所有者為限,惟觀諸各國民法多規定不以屬於債務人所有者為限,例如瑞士民法第八百九十五條第三項、日本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韓國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等是,為期更能保障社會交易安全及貫徹占有之公信力,且事實上易常有以第三人之物作為留置對象,爰仿上開外國立法例,將「債務人之動產」修正為「他人之動產」。又所稱「動產」,解釋上當然包括有價證券在內,不待明文。   三、為維護公平原則,法律不允許債權人以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原因取得留置權。又債權人占有動產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如允許其取得留置權,將與民法動產所有權或質權之善意取得(第八百零一條、第八百八十六條)之精神有違,爰增訂第二項排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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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28 條規定:「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