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28 條(留置權之發生)
- 1.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 2.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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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28 條建立留置權三要件:合法占有他人動產、債權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債務到期未清償。第二項以惡意排除規則平衡交易安全。
Q · 東西被店家扣著要錢,合法嗎?
依民法第 928 條第一項,留置權成立要三個要件:債權人合法占有他人動產、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例如修車費與車)、債務已屆清償期未獲清償。三件齊全,扣物催款就是法律授權的自助救濟。但第二項排除兩種情況:因侵權或不法原因取得占有(例如偷來的車)、占有之始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該物非債務人所有,這兩種狀況留置權不成立,扣物反而可能構成侵占。
白話解讀
你把車送去修理廠修好了,卻拿不出錢付。修車廠老闆笑笑說:「沒關係,車先放我這,什麼時候付錢什麼時候開走。」你以為這只是店家耍無賴嗎?不是,這就是留置權,民法白紙黑字給他的武器。只要三個條件成立:他合法占有你的東西、這筆債務跟這個東西有關(例如修車費跟車)、債務已經到期沒付,他就可以合法把你的東西扣住,甚至最後聲請法院拍賣抵債。但這把武器也有保險絲:如果他當初是偷你的車,或明知道車不是你的還收下來修,這條就不保護他。留置權是日常生活中最不起眼、卻動不動就真的會發生在你身上的擔保物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28 條為留置權成立的核心條文,定義留置權為:債權人合法占有他人動產、債權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債務已屆清償期未獲清償時,得繼續扣留該動產作為清償擔保的物權。第二項以惡意排除規則平衡交易安全,禁止侵權占有或惡意占有人主張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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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修車廠一直扣著我的車不還怎麼辦?▾
先確認對方扣押是否合法:你真的欠他錢嗎?欠的是不是修車費(有牽連)?債務到期了嗎?三個都是,他扣押合法,你只能付錢或談分期。如果你認為金額灌水,可以付「你認為合理的部分」並要求對方出據,不付的差額走訴訟處理。內行人提示:你也可以提供同額擔保請求返還物品(民法第 937 條精神),例如找第三方開立保證或提存款項,這時候對方必須放車。
Q2我把東西借給別人,可以扣著不還嗎?▾
要看你扣的理由跟這個東西有沒有「牽連關係」。如果對方欠你的錢是因為這個東西產生的(例如修理費、保管費),可以主張留置權。如果是無關的私人借款,扣押就違法,對方可以告你侵占或請求返還(民法第 767 條)。內行人提示:一般商業交易想避免收款風險,最穩的做法不是日後扣押,而是事先約定「未付款前所有權保留」(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26 條以下),效果比留置權強得多。
Q3對方欠我錢但東西不在我手上,還能主張留置權嗎?▾
不行。留置權的第一個要件就是「占有」,東西不在你手上,根本不存在留置權的問題。你只能透過民事訴訟求償,勝訴後聲請強制執行。內行人提示:如果對方有脫產風險,起訴前可以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提供擔保後法院會凍結對方財產,這是比留置權更廣但門檻更高的武器。
Q4民法 928 條留置權是什麼?▾
債權人合法占有他人動產、債權與該動產有牽連、債務到期未付時,得繼續扣留該物作為擔保的法定物權。是日常交易最常用的擔保物權之一。
Q5留置權三要件是什麼?▾
合法占有他人動產(送修、保管、運送等正當原因)、債權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修車費對車)、債務已屆清償期未獲清償。三件齊全才成立。
Q6什麼叫牽連關係?▾
債權的發生與被留置動產之間有直接關聯,如修理費對被修物、保管費對被保管物、運費對被運送物。私人借款扣別人手機不算牽連。
Q7民法 928 第二項排除什麼情況?▾
因侵權或不法原因占有(如偷來的車)、占有之始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該物非債務人所有,這兩種狀況留置權不成立。
Q8修車廠扣車要怎麼合法主張留置權?▾
保留送件單據、維修紀錄、請款單,寄存證信函正式催款,經相當期限未付依民法 936 聲請法院拍賣。禁止自行變賣。
Q9留置物可以聲請拍賣抵債嗎?▾
可以。依民法 936 經催告仍未獲清償後,向法院聲請拍賣留置物以拍賣所得受償。整套流程約 3-6 個月。
Q10東西被扣怎麼合法拿回來?▾
兩條路:清償債務、或依民法 937 提供相當擔保(提存款項或第三方保證),對方就必須返還留置物。
Q11怎麼舉證留置權成立?▾
送件單據(證明占有合法)、請款明細(證明牽連關係)、債務到期通知(證明清償期屆至)、收車時的行照核對紀錄(證明善意)。
Q12留置權 vs 質權差在哪?▾
質權由當事人約定設定、債權人原本就為擔保而占有;留置權法律直接賦予、占有來自既有交易關係(修理、保管、運送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acet | 留置權_民法928 | 質權_民法884 | 抵押權_民法860 |
|---|---|---|---|
| 成立方式 | 法律直接賦予(法定) | 當事人約定設定 | 當事人約定設定+登記 |
| 標的物 | 動產(特殊類型可及於有價證券) | 動產或權利 | 不動產 |
| 占有要件 | 原本就占有(非為擔保而占有) | 為擔保而移轉占有 | 不需移轉占有 |
| 牽連關係 | 必須有(債權與動產直接關聯)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實行方式 | 聲請法院拍賣(民法936) | 拍賣或變賣 | 聲請拍賣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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