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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32留置權之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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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32 條規範留置權不可分性,債權未全部清償前得扣住留置物全部,可分物則按比例行使。

Q · 付了大部分修車費,為什麼修車廠還能扣住整台車?

民法 932 不可分性,債未全清就扣全物

依民法第 932 條,債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留置權。修車廠、倉庫、旅店業者只要尚有任何尾款未付,原則上可扣住整個標的物作為籌碼。2007 年修法新增但書:留置物為可分者(如一批可獨立計量的貨物),債權人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避免過度擔保。

白話解讀

你把車送修,修車廠說修好了要兩萬。你手頭只有一萬五,想先付一萬五把車開走,剩下五千下週補。修車廠可以合法拒絕:「錢沒付清,車不還你。」這就是留置權的不可分性。債權人手上握著你的東西當擔保,只要債還沒全部清償,他可以扣住「整個」標的物,不是按比例放一部分。這條讓很多人在現場崩潰,因為他們直覺認為「我都付九成了你憑什麼扣我的東西」。法律的回答是:擔保品不是按比例切塊的,它是一個整體籌碼,籌碼沒收滿之前,你別想拿回任何一塊。但 2007 年修法開了一道縫:如果留置物本身是「可分」的(例如一批貨 100 箱),債權人只能按比例扣押,不能一口氣扣全部當籌碼。這個但書救了很多被過度擔保的債務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32 條為留置權之不可分性規範。本文確立: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債權人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留置權,將擔保品視為一整塊籌碼。2007 年修正增訂但書,使可分之留置物改採比例原則,平衡擔保強度與債務人過度負擔之防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修車廠扣我的車不還,我可以報警說他侵占嗎?

不行。修車廠主張留置權的行為在符合民法第 928 條要件時是合法權利行使,不構成侵占或強制罪。警察也不會介入民事爭議。正確做法是:確認費用金額,有爭議的部分依第 326 條提存到法院,留置權消滅後對方必須返還。內行人提示:很多人第一時間想用刑事手段施壓,結果浪費時間。民事的提存程序兩天內就能完成,比報案更快解決。

Q2留置物是一批貨,對方可以全部扣住嗎?

2007 年民法第 932 條但書修正後,可分物只能按比例留置。例如你欠運費 10 萬,寄放 500 箱貨每箱 2 萬,對方只能留置約 5 箱對應你的債權,不能全扣。這是為了防止過度擔保失去公平(立法理由明文)。內行人提示:主張但書時要能說明留置物在客觀上確實可分(有獨立編號、可逐件處置),不能只說『理論上可切』。

Q3我跟債權人口頭約定『先還一半就放一半』,對方反悔怎麼辦?

如果有這樣的協議,留置權的範圍就受契約拘束。重點是要有證據:LINE 紀錄、錄音、書面都可以。口頭約定法律上有效但舉證困難。對方反悔時你可依約定主張部分返還請求權。內行人提示:任何跟扣押、擔保有關的讓步,當場用手機拍下對方點頭或錄下對話,這在後續爭訟中是關鍵證據。事後補不回來。

Q4民法 932 條是什麼?

規範留置權之不可分性:債權人在債權未全部清償前,可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留置權。2007 年增訂但書讓可分物按比例行使,避免過度擔保。

Q5留置權的不可分性是什麼意思?

把擔保品當作一整塊籌碼處理:債權未全部清償前,就算只欠一塊錢,留置權也及於整個留置物,不能按比例分割消滅。

Q6什麼叫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可分物指客觀上能獨立計量、處分而不破壞使用價值的物,如一批同型貨物。不可分物指作為整體存在的物,如車輛、機器、護照。

Q7民法 932 跟質權的不可分性差在哪?

兩者都採不可分性(質權見民法 889),但留置權因占有事實而生(修車、倉儲),質權因當事人合意設定(當鋪)。

Q8怎麼解除對方的留置權拿回東西?

三條路徑:(1) 全額清償債權;(2) 依民法 326 把爭議金額提存到法院或公證處;(3) 依民法 937 提供相當擔保。提存最快,兩天內可完成。

Q9怎麼計算可分物的留置比例?

債權金額 ÷ 留置物總價值 = 可留置比例。例:欠 10 萬,寄放 100 萬貨,扣 10% 即可。實際單位數需依物之最小可獨立處分單位計算。

Q10怎麼主張留置物可分適用 932 但書?

舉證留置物在客觀上具獨立編號、可逐件處置、處分後不破壞剩餘部分使用價值。可附專家鑑定或交易慣例佐證。

Q11提存爭議金額要花多少錢?

法院提存所提存費依金額計收,通常為提存金額的千分之一以下,加上少量手續費。比訴訟便宜千倍以上,1-2 個工作日完成。

Q12民法 932 vs 民法 612 旅店留置權差在哪?

612 條是旅店業主對住客行李的特別留置權,要件較寬鬆;932 條是留置權通則的不可分性,適用於所有留置權情形。612 為特別法優先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本文(不可分)但書(可分)
適用標的車輛、機器、單一設備、護照、卷宗等整體物同型貨物多箱、原料多批次、可獨立計量處分之物
留置範圍整個留置物全部依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
立法目的確保擔保強度,逼促清償防止過度擔保,平衡公平
適用條件原則性規定,無但書情形即適用留置物客觀上可分,2007 年增訂

本文(不可分)

適用標的
車輛、機器、單一設備、護照、卷宗等整體物
留置範圍
整個留置物全部
立法目的
確保擔保強度,逼促清償
適用條件
原則性規定,無但書情形即適用

但書(可分)

適用標的
同型貨物多箱、原料多批次、可獨立計量處分之物
留置範圍
依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
立法目的
防止過度擔保,平衡公平
適用條件
留置物客觀上可分,2007 年增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 第296条(留置権の不可分性)
韓國민법 제321조(유치권의 불가분성)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53條(留置財產的範圍)
德國BGB § 273(Zurückbehaltungsrecht,不可分性透過總則性規定處理)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286(Droit de rétention,由判例發展不可分性原則)
美國UCC § 9-207(Possessory Security Interest)+ Common Law possessory lien doctrin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1119 制定)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

(0960305 修正)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立法理由按留置權因係擔保物權,自具有不可分性,惟留置權之作用乃在實現公平原則,過度之擔保,反失公允,爰仿民法第六百四十七條意旨,增設但書規定,以兼顧保障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之權益。

(0181119 制定)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

(0960305 修正)

按留置權因係擔保物權,自具有不可分性,惟留置權之作用乃在實現公平原則,過度之擔保,反失公允,爰仿民法第六百四十七條意旨,增設但書規定,以兼顧保障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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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32 條規定:「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