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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32 條(留置權之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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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32 條規範留置權不可分性,債權未全部清償前得扣住留置物全部,可分物則按比例行使。

Q · 付了大部分修車費,為什麼修車廠還能扣住整台車?

民法 932 不可分性,債未全清就扣全物

依民法第 932 條,債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留置權。修車廠、倉庫、旅店業者只要尚有任何尾款未付,原則上可扣住整個標的物作為籌碼。2007 年修法新增但書:留置物為可分者(如一批可獨立計量的貨物),債權人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避免過度擔保。

深度解讀

你把車送修,修車廠說修好了要兩萬。你手頭只有一萬五,想先付一萬五把車開走,剩下五千下週補。修車廠可以合法拒絕:「錢沒付清,車不還你。」這就是留置權的不可分性。債權人手上握著你的東西當擔保,只要債還沒全部清償,他可以扣住「整個」標的物,不是按比例放一部分。這條讓很多人在現場崩潰,因為他們直覺認為「我都付九成了你憑什麼扣我的東西」。法律的回答是:擔保品不是按比例切塊的,它是一個整體籌碼,籌碼沒收滿之前,你別想拿回任何一塊。但 2007 年修法開了一道縫:如果留置物本身是「可分」的(例如一批貨 100 箱),債權人只能按比例扣押,不能一口氣扣全部當籌碼。這個但書救了很多被過度擔保的債務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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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32 條規定:「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