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32 條(留置權之不可分性)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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