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32 條(留置權之不可分性)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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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32 條規範留置權不可分性,債權未全部清償前得扣住留置物全部,可分物則按比例行使。
Q · 付了大部分修車費,為什麼修車廠還能扣住整台車?
依民法第 932 條,債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留置權。修車廠、倉庫、旅店業者只要尚有任何尾款未付,原則上可扣住整個標的物作為籌碼。2007 年修法新增但書:留置物為可分者(如一批可獨立計量的貨物),債權人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避免過度擔保。
白話解讀
你把車送修,修車廠說修好了要兩萬。你手頭只有一萬五,想先付一萬五把車開走,剩下五千下週補。修車廠可以合法拒絕:「錢沒付清,車不還你。」這就是留置權的不可分性。債權人手上握著你的東西當擔保,只要債還沒全部清償,他可以扣住「整個」標的物,不是按比例放一部分。這條讓很多人在現場崩潰,因為他們直覺認為「我都付九成了你憑什麼扣我的東西」。法律的回答是:擔保品不是按比例切塊的,它是一個整體籌碼,籌碼沒收滿之前,你別想拿回任何一塊。但 2007 年修法開了一道縫:如果留置物本身是「可分」的(例如一批貨 100 箱),債權人只能按比例扣押,不能一口氣扣全部當籌碼。這個但書救了很多被過度擔保的債務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32 條為留置權之不可分性規範。本文確立: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債權人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留置權,將擔保品視為一整塊籌碼。2007 年修正增訂但書,使可分之留置物改採比例原則,平衡擔保強度與債務人過度負擔之防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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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932 條是什麼?▾
規範留置權之不可分性,債未全清前債權人可扣留置物全部,2007 年增訂可分物比例原則但書。
Q2修車廠可以扣住整台車不還嗎?▾
可以。車是不可分物,依 932 條本文,債未全清前修車廠得扣住整車。
Q3倉庫業者可以扣住所有貨物嗎?▾
看貨物是否可分。一批貨物若各箱獨立可分,依 932 條但書只能按比例留置。
Q4怎麼解除留置權拿回東西?▾
付清債權;或對爭議金額依民法 326 條提存到法院;或提供相當擔保(民法 937)。
Q5什麼叫留置物可分?▾
客觀上可獨立計量、處分而不破壞使用價值的物,如同型貨物各箱、原料各批次。
Q6比例原則怎麼計算?▾
債權金額 ÷ 留置物總價值 = 可留置比例。如欠 10 萬寄放 100 萬貨物,扣 10% 即可。
Q7報警說對方侵占有效嗎?▾
無效。符合民法 928 要件的留置權行使是合法權利,不構成侵占罪。
Q8提存爭議金額後對方還能扣嗎?▾
不能。提存使債權消滅範圍對應留置權消滅,對方必須返還留置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本文(不可分) | 但書(可分) |
|---|---|---|
| 適用標的 | 車輛、機器、單一設備、護照、卷宗等整體物 | 同型貨物多箱、原料多批次、可獨立計量處分之物 |
| 留置範圍 | 整個留置物全部 | 依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 |
| 立法目的 | 確保擔保強度,逼促清償 | 防止過度擔保,平衡公平 |
| 適用條件 | 原則性規定,無但書情形即適用 | 留置物客觀上可分,2007 年增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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