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36 條(留置權之實行)
- 1.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 2.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 3.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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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36 條規範留置權實行程序:通知債務人一個月期限,期滿未清償得準用質權拍賣或取得所有權。
Q · 扣著對方的東西多久可以拍賣?
依民法第 936 條,留置權人必須寄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定一個月以上清償期限,期滿仍未清償才可準用質權規定拍賣或取得所有權。若留置物屬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且為留置權人所知,亦應一併通知。完全聯絡不上債務人時,從債權清償期屆至起算滿六個月也可逕行實行,不需通知。沒走這封通知信,任何擅自處分都可能構成侵占或侵權。
白話解讀
你把車送去修,修車廠修完了你一直不付錢,法律允許修車廠扣著車不還給你,這叫留置權。但留置權只是「扣著」,不等於「可以賣掉」。從「扣著」走到「變現拿回錢」中間,就是這條。流程的關鍵是一封通知信:你必須給對方至少一個月的期限,信裡明確寫「到期不付我就要拿你的東西去抵債」。通知到了、期限過了、錢還沒來,你才能準用質權的程序去拍賣或直接取得所有權。如果東西是第三人的(例如車是老婆名下,先生拿來修),你知情的話必須連第三人一起通知,不然後面的實行程序有瑕疵。找不到人通知的,從清償期過後算六個月也能直接動手。這條是留置權從「擺著」變成「能換錢」的唯一通道。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36 條為留置權之實行條款,規範留置權從「扣住物」到「變現受償」之程序:應先以一個月以上期限通知債務人及第三人所有權人,期滿未清償始得準用質權規定拍賣或取得所有權;不能通知者,清償期屆至後滿六個月得逕行實行。為留置權制度從擔保走向取償的唯一合法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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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留置權怎麼實行?▾
寄存證信函給債務人定一個月以上清償期限,期滿未付款才可準用質權規定拍賣或取得所有權。
Q2修車廠扣車多久可以拍賣?▾
通知後至少一個月,聯絡不上債務人則從清償期屆至起滿六個月。
Q3通知一定要寄存證信函嗎?▾
法律未限定形式,但實務上存證信函是唯一能在訴訟中證明已合法通知的方法。
Q4留置物是第三人所有要怎麼處理?▾
如留置權人知悉留置物屬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依民法第 936 條第一項後段必須一併通知。
Q5我能直接把車賣掉抵債嗎?▾
不行。必須準用質權實行程序,且民法第 895 條準用第 873 條之 1 禁止流質契約。
Q6債務人提出擔保可以救回物品嗎?▾
可以。民法第 937 條規定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提出相當擔保者,留置權消滅。
Q7拍賣金額不夠清償怎麼辦?▾
不足部分仍可對債務人主張原債權,留置權實行不影響未獲滿足之債權。
Q8如果拍賣價金有剩怎麼辦?▾
準用質權規定(民法第 899 條),扣除債權及實行費用後之餘額應返還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等待期限 | 法律依據 | 實行方式 |
|---|---|---|---|
| 能通知到債務人 | 至少一個月 | 民法第 936 條第 1 項 | 準用質權拍賣或取得所有權 |
| 完全聯絡不上債務人 | 清償期屆至後滿六個月 | 民法第 936 條第 3 項 | 逕行實行,無須通知 |
| 留置物屬第三人所有 | 至少一個月(一併通知第三人) | 民法第 936 條第 1 項後段 | 通知有瑕疵則整個程序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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