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93 條(質權之實行)
- 1.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 2.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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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93條規定質權人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得拍賣質物優先受償,逾期歸屬約定則準用第873條之1須清算返還逾額。
Q · 東西押給對方,到期還不出來,物品就直接歸對方了嗎?
依民法第893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質權人只能拍賣質物、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並非直接取得質物所有權。即使雙方約定「逾期質物歸質權人」,民國96年修法後改為準用第873條之1,須依清算程序估算質物真實價值,超過債權的部分必須返還出質人,不足部分出質人仍須補足。
白話解讀
你把一支勞力士押給當鋪借了十萬,期限到你沒錢還。當鋪能直接把錶當自己的賣掉嗎?答案比你想的精細。這條說:期限一到、你沒還錢,質權人(收你東西的人)可以「拍賣」質物,從賣得的錢裡面拿回他該拿的。重點不是「他可以賣」,而是他「只能拿他該拿的那部分」,賣得超過的要還你,不夠的你還要補。第二項更關鍵:以前如果你和對方事先約好「還不出來東西就歸他」,這種條款直接無效。但民國 96 年修法後改成準用第 873 條之 1,意思是:現在這種約定不再一律無效,但必須走「清算程序」——質物值多少錢要照實算,超過債權的部分要退你,不能讓對方白撿便宜。一個小小的修法,翻轉了整個遊戲規則。
法律定性
民法第893條為動產質權之實行規範:第一項賦予質權人於債權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拍賣質物、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利;第二項就「流質約定」改採準用第873條之1之清算機制,允許約定質物所有權移轉但須依價值清算並返還逾額,構成擔保實行效率與出質人剩餘價值保護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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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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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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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893條是什麼?▾
規範動產質權實行,質權人得拍賣質物優先受償,流質約定須準用873條之1清算。
Q2東西押給對方逾期就歸他嗎?▾
不會,96年修法後須清算估價,逾額要退還出質人。
Q3質權人可以自己賣掉質物嗎?▾
可以但須走合法拍賣程序,私下賤賣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Q4拍賣質物前要通知出質人嗎?▾
原則上要,依民法894條於拍賣前通知出質人,不能通知者免除。
Q5質物賣得超過欠款怎麼辦?▾
逾額部分須返還出質人,質權人取得逾額屬不當得利。
Q6當鋪逾期不贖的東西就歸當鋪嗎?▾
合法當鋪適用當舖業法絕當規定,一般民間質押仍回歸本條清算規則。
Q7流質契約現在還有效嗎?▾
96年後不再一律無效,但須準用873條之1清算,不能讓質權人白撿差額。
Q8返還價金差額的請求權時效多久?▾
適用一般消滅時效15年(民法第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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