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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93 條(質權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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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2. 2.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93條規定質權人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得拍賣質物優先受償,逾期歸屬約定則準用第873條之1須清算返還逾額。

Q · 東西押給對方,到期還不出來,物品就直接歸對方了嗎?

不會。對方須拍賣或清算,逾額要退你

依民法第893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質權人只能拍賣質物、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並非直接取得質物所有權。即使雙方約定「逾期質物歸質權人」,民國96年修法後改為準用第873條之1,須依清算程序估算質物真實價值,超過債權的部分必須返還出質人,不足部分出質人仍須補足。

深度解讀

你把一支勞力士押給當鋪借了十萬,期限到你沒錢還。當鋪能直接把錶當自己的賣掉嗎?答案比你想的精細。這條說:期限一到、你沒還錢,質權人(收你東西的人)可以「拍賣」質物,從賣得的錢裡面拿回他該拿的。重點不是「他可以賣」,而是他「只能拿他該拿的那部分」,賣得超過的要還你,不夠的你還要補。第二項更關鍵:以前如果你和對方事先約好「還不出來東西就歸他」,這種條款直接無效。但民國 96 年修法後改成準用第 873 條之 1,意思是:現在這種約定不再一律無效,但必須走「清算程序」——質物值多少錢要照實算,超過債權的部分要退你,不能讓對方白撿便宜。一個小小的修法,翻轉了整個遊戲規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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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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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93 條規定:「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9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