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93 條(質權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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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93條規定質權人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得拍賣質物優先受償,逾期歸屬約定則準用第873條之1須清算返還逾額。
Q · 東西押給對方,到期還不出來,物品就直接歸對方了嗎?
不會。對方須拍賣或清算,逾額要退你
依民法第893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質權人只能拍賣質物、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並非直接取得質物所有權。即使雙方約定「逾期質物歸質權人」,民國96年修法後改為準用第873條之1,須依清算程序估算質物真實價值,超過債權的部分必須返還出質人,不足部分出質人仍須補足。
深度解讀
你把一支勞力士押給當鋪借了十萬,期限到你沒錢還。當鋪能直接把錶當自己的賣掉嗎?答案比你想的精細。這條說:期限一到、你沒還錢,質權人(收你東西的人)可以「拍賣」質物,從賣得的錢裡面拿回他該拿的。重點不是「他可以賣」,而是他「只能拿他該拿的那部分」,賣得超過的要還你,不夠的你還要補。第二項更關鍵:以前如果你和對方事先約好「還不出來東西就歸他」,這種條款直接無效。但民國 96 年修法後改成準用第 873 條之 1,意思是:現在這種約定不再一律無效,但必須走「清算程序」——質物值多少錢要照實算,超過債權的部分要退你,不能讓對方白撿便宜。一個小小的修法,翻轉了整個遊戲規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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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