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93 條(質權之實行)
- 1.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 2.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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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93條規定質權人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得拍賣質物優先受償,逾期歸屬約定則準用第873條之1須清算返還逾額。
Q · 東西押給對方,到期還不出來,物品就直接歸對方了嗎?
依民法第893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質權人只能拍賣質物、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並非直接取得質物所有權。即使雙方約定「逾期質物歸質權人」,民國96年修法後改為準用第873條之1,須依清算程序估算質物真實價值,超過債權的部分必須返還出質人,不足部分出質人仍須補足。
白話解讀
你把一支勞力士押給當鋪借了十萬,期限到你沒錢還。當鋪能直接把錶當自己的賣掉嗎?答案比你想的精細。這條說:期限一到、你沒還錢,質權人(收你東西的人)可以「拍賣」質物,從賣得的錢裡面拿回他該拿的。重點不是「他可以賣」,而是他「只能拿他該拿的那部分」,賣得超過的要還你,不夠的你還要補。第二項更關鍵:以前如果你和對方事先約好「還不出來東西就歸他」,這種條款直接無效。但民國 96 年修法後改成準用第 873 條之 1,意思是:現在這種約定不再一律無效,但必須走「清算程序」——質物值多少錢要照實算,超過債權的部分要退你,不能讓對方白撿便宜。一個小小的修法,翻轉了整個遊戲規則。
法律定性
民法第893條為動產質權之實行規範:第一項賦予質權人於債權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拍賣質物、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利;第二項就「流質約定」改採準用第873條之1之清算機制,允許約定質物所有權移轉但須依價值清算並返還逾額,構成擔保實行效率與出質人剩餘價值保護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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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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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當鋪逾期不贖的東西就真的歸當鋪嗎?▾
當鋪適用當舖業法有特別規定(逾期不贖視為絕當),但一般民間質押不適用當舖業法,仍回歸本條及第873條之1的清算規則。即使簽了「逾期歸對方」的條款,對方仍須估算質物真實價值,超過債權部分要返還。許多民間借貸合約照抄當舖語句,但放款方不是合法當鋪,這種條款幾乎都會被法院依本條第二項處理。
Q2質權人可以自己買下質物嗎?▾
可以,但必須走合法拍賣程序並以合理價格。直接私下「自己吃下來」而沒有公開拍賣或第三方估價,出質人事後可主張程序違法、請求損害賠償。準用第873條之1後,重點是有沒有依質物價值清算。最安全的作法是聲請法院拍賣,有法院做靠山,對方幾乎無從挑剔。
Q3我東西押給朋友三年了他都沒找我,是不是就不用還了?▾
不是。質權人未實行質權不代表債權消滅,債權本身有15年消滅時效,質權存續期間與債權綁在一起。債權人長期不處理質物,你可以主動要求他「實行或返還」,逼他在合理期限內行動,避免長期模糊狀態。
Q4民法893條是什麼?▾
規範動產質權的實行:質權人得拍賣質物優先受償,流質約定須準用873條之1清算,是處理「押的東西到期還不出來」的核心條文。
Q5什麼是流質契約?▾
事先約定債務人逾期不還、質物所有權就直接歸質權人的條款。96年前一律無效,96年後改採清算機制。
Q6質權實行和抵押權實行差在哪?▾
質權針對動產(占有移轉),抵押權針對不動產(不移轉占有),但實行清算體例自96年起趨於一致(準用873條之1)。
Q7清算程序是什麼意思?▾
估算質物真實價值,質權人僅就債權額受償,逾額返還出質人、不足由債務人補足,避免不當得利。
Q8質權人要怎麼合法實行質權?▾
確認債權屆期未清償 → 寄存證信函 → 依894條通知出質人 → 公開拍賣或聲請法院拍賣 → 清算價金返還逾額。
Q9質物清算後該退多少怎麼算?▾
拍賣(估價)所得 減 債權本金 減 利息及必要費用,正數退還出質人、負數由債務人補足。
Q10聲請法院拍賣質物要多少錢?▾
非訟事件聲請費依標的金額計算,費用通常遠低於賤賣被求償的風險,且有法院背書較難被挑剔程序瑕疵。
Q11怎麼證明質權人賤賣質物?▾
提出拍賣公告、成交價、同型商品市價、估價報告比對,主張價格顯不相當請求損害賠償。
Q12民法893 vs 當舖業法絕當哪個適用?▾
合法當鋪適用當舖業法絕當規定(逾期視為絕當);非當鋪的民間質押回歸民法893須清算返還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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