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893條規定質權人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得拍賣質物優先受償,逾期歸屬約定則準用第873條之1須清算返還逾額。
Q · 東西押給對方,到期還不出來,物品就直接歸對方了嗎?
不會。對方須拍賣或清算,逾額要退你
依民法第893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質權人只能拍賣質物、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並非直接取得質物所有權。即使雙方約定「逾期質物歸質權人」,民國96年修法後改為準用第873條之1,須依清算程序估算質物真實價值,超過債權的部分必須返還出質人,不足部分出質人仍須補足。
你把一支勞力士押給當鋪借了十萬,期限到你沒錢還。當鋪能直接把錶當自己的賣掉嗎?答案比你想的精細。這條說:期限一到、你沒還錢,質權人(收你東西的人)可以「拍賣」質物,從賣得的錢裡面拿回他該拿的。重點不是「他可以賣」,而是他「只能拿他該拿的那部分」,賣得超過的要還你,不夠的你還要補。第二項更關鍵:以前如果你和對方事先約好「還不出來東西就歸他」,這種條款直接無效。但民國 96 年修法後改成準用第 873 條之 1,意思是:現在這種約定不再一律無效,但必須走「清算程序」——質物值多少錢要照實算,超過債權的部分要退你,不能讓對方白撿便宜。一個小小的修法,翻轉了整個遊戲規則。
民法第893條為動產質權之實行規範:第一項賦予質權人於債權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拍賣質物、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利;第二項就「流質約定」改採準用第873條之1之清算機制,允許約定質物所有權移轉但須依價值清算並返還逾額,構成擔保實行效率與出質人剩餘價值保護之平衡。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當鋪適用當舖業法有特別規定(逾期不贖視為絕當),但一般民間質押不適用當舖業法,仍回歸本條及第873條之1的清算規則。即使簽了「逾期歸對方」的條款,對方仍須估算質物真實價值,超過債權部分要返還。許多民間借貸合約照抄當舖語句,但放款方不是合法當鋪,這種條款幾乎都會被法院依本條第二項處理。
可以,但必須走合法拍賣程序並以合理價格。直接私下「自己吃下來」而沒有公開拍賣或第三方估價,出質人事後可主張程序違法、請求損害賠償。準用第873條之1後,重點是有沒有依質物價值清算。最安全的作法是聲請法院拍賣,有法院做靠山,對方幾乎無從挑剔。
不是。質權人未實行質權不代表債權消滅,債權本身有15年消滅時效,質權存續期間與債權綁在一起。債權人長期不處理質物,你可以主動要求他「實行或返還」,逼他在合理期限內行動,避免長期模糊狀態。
規範動產質權的實行:質權人得拍賣質物優先受償,流質約定須準用873條之1清算,是處理「押的東西到期還不出來」的核心條文。
事先約定債務人逾期不還、質物所有權就直接歸質權人的條款。96年前一律無效,96年後改採清算機制。
質權針對動產(占有移轉),抵押權針對不動產(不移轉占有),但實行清算體例自96年起趨於一致(準用873條之1)。
估算質物真實價值,質權人僅就債權額受償,逾額返還出質人、不足由債務人補足,避免不當得利。
確認債權屆期未清償 → 寄存證信函 → 依894條通知出質人 → 公開拍賣或聲請法院拍賣 → 清算價金返還逾額。
拍賣(估價)所得 減 債權本金 減 利息及必要費用,正數退還出質人、負數由債務人補足。
非訟事件聲請費依標的金額計算,費用通常遠低於賤賣被求償的風險,且有法院背書較難被挑剔程序瑕疵。
提出拍賣公告、成交價、同型商品市價、估價報告比對,主張價格顯不相當請求損害賠償。
合法當鋪適用當舖業法絕當規定(逾期視為絕當);非當鋪的民間質押回歸民法893須清算返還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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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其約定為無效。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關於抵押權之流抵約款規定,於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已設有規定,爰修正第二項準用規定,以求立法體例之一致。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其約定為無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關於抵押權之流抵約款規定,於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已設有規定,爰修正第二項準用規定,以求立法體例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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