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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民法 第 879 條(物上保證人之求償權)

  1. 1.債務人設定抵押權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2. 2.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3. 3.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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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79 條規範物上保證人於代償或拍賣喪失抵押物後,於清償限度內承受原債權人地位向債務人追償。

Q · 我把房子拿去幫朋友擔保,房子被拍賣了,我能怎麼追回?

依民法第 879 條第一項,你於房子被拍賣的清償金額限度內,自動承受銀行原本對債務人的全部債權,包含利息、違約金與擔保權利,不需要另起新訴。如果同筆債務還有保證人,依第二項按抵押物價值或限定金額與保證人擔保責任的比例計算分擔,多扛的部分可依第三項向保證人追償。

白話解讀

你把自己的房子拿去幫朋友做抵押擔保,結果朋友還不出錢,銀行把你的房子拍賣掉了。房子沒了,朋友的債也清了,你呢?你不是冤大頭。這條法律說,你替朋友還掉的那些錢,你可以直接「接手」銀行對你朋友的債權,用銀行的身份去跟你朋友追討。不是另外告一個新案子,是直接站到銀行原本的位置上,連銀行手上的擔保品、利息、違約金,全部一起接過來。更狠的是,如果你朋友同時還有一個人保(保證人),你跟那個保證人之間怎麼分攤,這條也算好了:按你們各自擔保的比例來。你多扛的部分,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要回來。這不是「你們自己去講」,是法律幫你算好比例、畫好戰線。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79 條為物上保證人求償權之基本規範,建立法定債權承受機制:物上保證人於代為清償或因抵押權實行喪失抵押物所有權時,在清償限度內取得原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並可依比例公式向同一債務之保證人請求分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物上保證人清償金額(或抵押物拍賣金額)(TWD)保證人應負履行責任金額(TWD)抵押物價值(或限定金額)(TWD)擔保債權額(TWD)
  • 物上保證人可向保證人請求償還金額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幫朋友做抵押擔保,房子被拍賣了,我能拿回多少?

你能追回的上限是你實際被拍賣掉的金額(清償範圍)。假設你的房子被拍賣了一千萬清償債務,你就承受了一千萬的債權去追債務人。但注意第一項但書:你的追償不能害到原本的債權人。如果銀行的債權還沒全部清償,你排在銀行後面。內行人提示:主動代為清償通常比被動等拍賣有利,可以精確控制清償金額與時機,甚至可以只清償一部分先保住房子。

Q2物上保證人和保證人之間怎麼分攤?

依第二項的公式:按保證人應負的履行責任金額,與抵押物價值(或限定金額)的比例來分。舉例:保證人擔保三百萬,抵押物價值七百萬,總共一千萬。保證人分擔 30%,物上保證人分擔 70%。如果物上保證人付了全額,超過 70% 的部分可以向保證人追償。內行人提示:如果抵押權設定的擔保債權額低於抵押物市價,要用債權額而非市價來算比例,這個差別在房價高漲時代可能差到幾百萬。

Q3「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是什麼意思?

白話說:銀行的債還沒全部收回來之前,你不能搶在銀行前面跟債務人要錢。例如債務人欠銀行兩千萬,你的房子只拍賣了一千萬,銀行還有一千萬沒收到。這時候你雖然承受了一千萬的債權,但如果債務人只剩最後五百萬的資產,銀行優先拿,不是你。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你應該在代償前確認債務人還有多少資產,以及銀行的債權還剩多少。如果債務人已經是空殼,你追回來的機率很低,是否代償要三思。

Q4民法 879 條是什麼?

建立物上保證人法定債權承受權的核心條文,是抵押擔保三方關係(債權人、債務人、物上保證人、保證人)的計算總開關。

Q5物上保證人是什麼意思?

為他人債務以自己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的第三人,俗稱「拿房子幫人擔保的人」。不負人的責任,只負特定抵押物的責任。

Q6什麼叫法定債權承受?

依法律規定發生的債權主體變更,不需當事人合意。物上保證人代償後自動取得原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完整債權,包含利息、違約金、擔保權利。

Q7超額求償權是什麼?

物上保證人就超過其應分擔比例的部分,依民法 879 第三項可向同一債務之保證人請求償還的權利。

Q8民法 879 怎麼計算分攤比例?

保證人擔保金額 ÷(保證人擔保金額 + 抵押物價值或限定金額)。擔保債權額低於抵押物價值時以債權額為準。算錯可能差幾百萬。

Q9代償後要怎麼向債務人追討?

蒐證 → 寄存證信函 → 確認對方剩餘資產 → 提民事訴訟(可同時聲請假扣押)。承受的債權不需要另起新案證明存在。

Q10民法 879 訴訟費用大約多少?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律師費 10-20 萬起跳。比例分攤計算複雜,建議委任律師。

Q11怎麼證明我有承受債權的資格?

保留法院拍賣公告、不動產移轉登記、銀行清償證明、抵押權塗銷文件。這些是承受權的法律基礎。

Q12民法 879(物上保證人)vs 民法 749(保證人)差在哪?

879 是法定債權承受(取得原債權人完整地位),749 是新生求償權。前者證據基礎更強,舉證便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al_security_providerpersonal_guarantor
法律地位為他人債務以特定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民法 879)以個人全部財產擔保他人債務(民法 739、749)
責任範圍限於抵押物變現金額全部個人財產(限定保證時為限定金額)
求償權性質法定債權承受(民法 879 I),取得原債權人完整地位代位求償權(民法 749),新生請求權
失敗代價失去特定不動產所有權個人財產被強制執行,可能影響薪資、存款、其他不動產
舉證便利度拿拍賣紀錄與清償證明即可,承受原債權人證據基礎需自行重新證明請求權成立要件
適用時效適用原債權消滅時效(一般 15 年),承受後續行自為清償時起算新時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民法第 351 条(物上保証人の求償権)+ 第 372 条(抵当権の準用規定)
🇰🇷 韓國한국 민법 제370조 + 제481조-486조(변제자대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24 条(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 392 条(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
🇩🇪 德國BGB § 1143(Übergang der Forderung auf den Eigentümer)+ § 774(gesetzlicher Forderungsübergan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306(Subrogation légale du tiers détenteur)+ article 2308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Suretyship and Guaranty § 27-28(Subrogation of Sur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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