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9 條(物上保證人之求償權)
- 1.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 2.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 3.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79 條規範物上保證人於代償或拍賣喪失抵押物後,於清償限度內承受原債權人地位向債務人追償。
Q · 我把房子拿去幫朋友擔保,房子被拍賣了,我能怎麼追回?
依民法第 879 條第一項,你於房子被拍賣的清償金額限度內,自動承受銀行原本對債務人的全部債權,包含利息、違約金與擔保權利,不需要另起新訴。如果同筆債務還有保證人,依第二項按抵押物價值或限定金額與保證人擔保責任的比例計算分擔,多扛的部分可依第三項向保證人追償。
白話解讀
你把自己的房子拿去幫朋友做抵押擔保,結果朋友還不出錢,銀行把你的房子拍賣掉了。房子沒了,朋友的債也清了,你呢?你不是冤大頭。這條法律說,你替朋友還掉的那些錢,你可以直接「接手」銀行對你朋友的債權,用銀行的身份去跟你朋友追討。不是另外告一個新案子,是直接站到銀行原本的位置上,連銀行手上的擔保品、利息、違約金,全部一起接過來。更狠的是,如果你朋友同時還有一個人保(保證人),你跟那個保證人之間怎麼分攤,這條也算好了:按你們各自擔保的比例來。你多扛的部分,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要回來。這不是「你們自己去講」,是法律幫你算好比例、畫好戰線。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79 條為物上保證人求償權之基本規範,建立法定債權承受機制:物上保證人於代為清償或因抵押權實行喪失抵押物所有權時,在清償限度內取得原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並可依比例公式向同一債務之保證人請求分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物上保證人可向保證人請求償還金額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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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物上保證人是什麼?▾
為他人債務以自己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的第三人,俗稱「拿房子幫人擔保的人」。
Q2物上保證人求償權跟保證人求償權有什麼不同?▾
物上保證人是法定債權承受(取得原債權人完整地位),保證人是新的求償權,效力強度不同。
Q3民法 879 怎麼算分攤比例?▾
按保證人應負履行責任金額與抵押物價值(或限定金額)的比例。擔保債權額低於抵押物價值時以債權額為準。
Q4房子被拍賣後我要怎麼向債務人追討?▾
拿著拍賣證明與清償紀錄,依民法 879 直接以原債權人地位起訴,不需要重新證明債權存在。
Q5「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是什麼意思?▾
原債權人未受償部分仍優先於物上保證人。你承受的債權劣後於銀行未清償的剩餘債權。
Q6物上保證人代償後多久要追討?▾
適用原債權消滅時效,一般 15 年(民法 125),但時效自代償或喪失所有權日起繼續進行,不重新起算。
Q7保證人不肯分攤怎麼辦?▾
依第三項超額求償權直接起訴保證人,計算公式以民法 879 II 為準。
Q8代償前後求償權有什麼差別?▾
代償前可選擇清償金額與時機,代償後只能被動承受拍賣結果。主動代償通常較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al_security_provider | personal_guarantor |
|---|---|---|
| 法律地位 | 為他人債務以特定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民法 879) | 以個人全部財產擔保他人債務(民法 739、749) |
| 責任範圍 | 限於抵押物變現金額 | 全部個人財產(限定保證時為限定金額) |
| 求償權性質 | 法定債權承受(民法 879 I),取得原債權人完整地位 | 代位求償權(民法 749),新生請求權 |
| 失敗代價 | 失去特定不動產所有權 | 個人財產被強制執行,可能影響薪資、存款、其他不動產 |
| 舉證便利度 | 拿拍賣紀錄與清償證明即可,承受原債權人證據基礎 | 需自行重新證明請求權成立要件 |
| 適用時效 | 適用原債權消滅時效(一般 15 年),承受後續行 | 自為清償時起算新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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