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民法 第 879 條(物上保證人之求償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設定抵押權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2.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3.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 第87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