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9 條(物上保證人之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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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79 條規範物上保證人於代償或拍賣喪失抵押物後,於清償限度內承受原債權人地位向債務人追償。
Q · 我把房子拿去幫朋友擔保,房子被拍賣了,我能怎麼追回?
能。你自動承受銀行對債務人的債權,等同變成新債主
依民法第 879 條第一項,你於房子被拍賣的清償金額限度內,自動承受銀行原本對債務人的全部債權,包含利息、違約金與擔保權利,不需要另起新訴。如果同筆債務還有保證人,依第二項按抵押物價值或限定金額與保證人擔保責任的比例計算分擔,多扛的部分可依第三項向保證人追償。
深度解讀
你把自己的房子拿去幫朋友做抵押擔保,結果朋友還不出錢,銀行把你的房子拍賣掉了。房子沒了,朋友的債也清了,你呢?你不是冤大頭。這條法律說,你替朋友還掉的那些錢,你可以直接「接手」銀行對你朋友的債權,用銀行的身份去跟你朋友追討。不是另外告一個新案子,是直接站到銀行原本的位置上,連銀行手上的擔保品、利息、違約金,全部一起接過來。更狠的是,如果你朋友同時還有一個人保(保證人),你跟那個保證人之間怎麼分攤,這條也算好了:按你們各自擔保的比例來。你多扛的部分,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要回來。這不是「你們自己去講」,是法律幫你算好比例、畫好戰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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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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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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