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9 條(物上保證人之求償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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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ted97723
19 day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甲向乙借款 600 萬元,丙擔任保證人,丁以其價值800 萬元之 A 地、戊以其價值 300 萬元之 B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擔保乙對甲之債權。甲無力償還借款,丙履行其保證責任,代甲清償 600 萬元借款。然丙應分擔 240 萬元、丁應分擔 240 萬元、戊應分擔 120 萬元,丙得向丁、戊求償前述金額。
br80110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物上保證人
huang999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第三項求償權係固有之請求權,性質上屬於新生之權利。第一項承受權係承受自債權人原有之債權。P179(正好)
lulu7953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保證人對抵押人類推3.「抵押人對保證人」之內部求償權,
tingchen77777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物施§15有溯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