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9-1 條(物上保證人之免除責任)
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前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該部分抵押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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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79 條之 1 規定,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時,物上保證人之抵押權於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當然消滅,避免風險不公平轉嫁。
Q · 銀行私下放走保證人,我幫人擔保的房子會怎樣?
依民法第 879 條之 1,當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時,抵押權在保證人原本應分擔部分的限度內自動消滅。換句話說,物上保證人(拿房子幫人擔保的第三人)不會因為債權人單方面放走保證人,就要扛下原本保證人該分擔的那部分風險。法律效果是當下發生,不需要物上保證人主張,但須配合辦理抵押權部分塗銷登記。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朋友借了一千萬,你拿自己的房子設定抵押權幫他擔保,另外還有個保證人也幫他背書。結果有一天,銀行私下跟保證人說「算了,你不用負責了」,保證人輕鬆走人。問題來了:保證人原本該扛的那份,現在誰來扛?如果沒有這條,全部壓到你頭上。你的房子本來只需要承擔「你的份額」,現在卻要吞下保證人留下的缺口。這條法律就是你的防火牆。它說:銀行要放走保證人可以,但保證人原本該分擔的那一塊,你的抵押權跟著消滅。銀行不能一手做人情給保證人,一手把風險轉嫁到你身上。你拿房子幫人擔保已經夠義氣了,不能讓你連別人的份也一起扛。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79 條之 1 為物上保證人之保護規定,建立抵押權自動部分消滅機制:當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時,抵押權在保證人依第 879 條第 2 項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當然消滅,避免債權人單方面處分行為將風險不公平轉嫁給第三人物上保證人。本條為民法第 751 條(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保證人免責)之鏡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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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 879 條之 1 是什麼?▾
規定債權人免除保證人責任時,物上保證人的抵押權自動部分消滅,避免風險被轉嫁。
Q2物上保證人是什麼意思?▾
拿自己的不動產或財產幫別人債務設定抵押權的第三人,自己沒借錢但用財產擔保別人的債務。
Q3銀行放走保證人會通知物上保證人嗎?▾
法律未強制通知,但抵押權部分消滅之效果自動發生。實務上物上保證人應主動向債權人查證並辦理塗銷登記。
Q4抵押權部分消滅怎麼算?▾
依第 879 條第 2 項,按保證人應負履行責任與抵押物擔保債權額之比例計算。
Q5保證人只被免除部分責任怎麼辦?▾
抵押權按被免除的比例消滅。例如保證人應分擔 40%,被免除一半(20%),抵押權就在 20% 範圍內消滅。
Q6債權人能不能跟保證人約定不影響抵押權?▾
可以約定,但對物上保證人無拘束力,物上保證人仍得主張本條保護。
Q7抵押權部分消滅後要怎麼辦理登記?▾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或部分塗銷,需附債權人同意書或法院確認判決。
Q8事先約定排除本條保護有效嗎?▾
本條為保護物上保證人之強行規定,事先預為拋棄保護之約定有違反公序良俗之疑慮,實務多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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