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11 條(第三人之清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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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Ⅱ原則: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
例外: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物上保證人),債權人不得拒絕。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Ⅰ原則: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
例外:另有訂定(尊重契約自由)或依債之性質(一身專屬性),不得由第三人清償。
eugean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民法第331條第2項舉例:
債務人A(子)與第三人B(父)平日關係不融洽。
B向A之債權人C銀行提出第三人清償作為要求A回家聽話相親的條件,此時A不同意且向C表示不願意由B代為清償,C考量A為其大客戶不願意得罪,得以用本項前段拒絕B清償。
但若A以B之房子為擔保,若不清償則會遭強制執行,C依本條後項不得拒絕。
jwuuuuuu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如物上保證人、擔保財產之第三取得人。
最高法院65年度第1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包括可取得的財產權消極的將被妨礙取得或不能取得之利害關係。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
Exc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例如繪畫,注重債務人特性)者,不在此限。
II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
Exc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例如被保險人代要保人對保險人支付保險費)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yujia0921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e.g.(A請B為其做肖像畫 C來清償)
5678720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利害關係如:保證人、抵押物所有人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I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專屬ex僱傭契約)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