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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11 條(第三人之清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2.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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