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24 條(受領證書給與請求權)
清償人對於受領清償人,得請求給與受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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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24 條規定,清償人對受領清償人得請求給與受領證書(收據),用以書面證明清償金額與所清償的債務。
Q · 我還錢給對方,可以要求他開收據嗎?
依民法第 324 條,清償人對受領清償的一方,得請求給與受領證書(收據)。這不是請託而是法律明定的請求權。受領證書的功能不只證明錢到了對方手上,更在於書面記載「這筆清償是針對哪一筆債務」,避免日後同一對象多筆債務間發生抵充爭議。若對方拒絕開立,清償人得依民法第 264 條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在取得收據前拒絕交付金錢或物品。
白話解讀
你還錢給對方,對方收了,然後呢?大多數人轉完帳就走,覺得「有轉帳紀錄就好」。但轉帳紀錄只能證明「錢到了對方手上」,不能證明「這筆錢是為了清償哪一筆債務」。這條法律給你一個主動的權利:你有權要求對方開一張「收據」給你,白紙黑字寫明他收到多少錢、為了清償哪一筆債。這不是拜託,是法律明文的請求權。對方不給,你可以拒絕付款(民法第264條的同時履行抗辯)。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你跟同一個人可能有多筆債務(借款、貨款、利息),轉帳紀錄只看得到金額,看不到意圖。日後對方說「你上次還的那筆是還利息,本金還沒還」,你拿得出反證嗎?一張註明用途的收據,就是你未來免於這種糾紛的保險。
法律定性
受領證書給與請求權,指清償人於清償時,得請求受領清償之人交付書面收據之法定權利。其作用在於以書面固定清償之金額、日期與所清償之債務,使清償事實得於日後爭議中被證明,並與指定抵充(民法第 321 條)、同時履行抗辯(民法第 264 條)構成保護清償人舉證地位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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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324 條是什麼?▾
規定清償人有權向收款人請求開立受領證書(收據),是法定請求權。
Q2還錢一定要收據嗎?▾
法律給你請求收據的權利,對方不給你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付。
Q3受領證書要寫什麼?▾
日期、金額、所清償的債務名稱與編號,並註明是部分或全部清償。
Q4對方只給轉帳紀錄不開收據怎麼辦?▾
轉帳紀錄只證明金流,不證明清償意圖,可依 324 條要求書面收據。
Q5LINE 訊息算受領證書嗎?▾
可以,法律不要求正式格式,只要書面載明清償金額與對應債務即可。
Q6房貸還完要跟銀行要什麼?▾
債務清償證明書,這是塗銷抵押權登記的必備文件,要主動要求。
Q7受領證書請求權有時效嗎?▾
本請求權行使無特定時效,但對應的債權適用一般 15 年或特別 5 年時效。
Q8324 條和 325 條差在哪?▾
324 是請求收據的權利,325 是受領證書與債權證書的推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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