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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325 條(給與受領證書或返還債權證書之效力)

  1. 1.關於利息或其他定期給付,如債權人給與受領一期給付之證書,未為他期之保留者,推定其以前各期之給付已為清償。
  2. 2.如債權人給與受領原本之證書者,推定其利息亦已受領。
  3. 3.債權證書已返還者,推定其債之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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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25條規定,債權人給與一期定期給付收據未保留他期者,推定以前各期已清償;返還債權證書者,推定債之關係消滅。

Q · 收據上只寫最近一期,之前沒繳的還要補付嗎?

依民法第325條第1項,債權人給與受領一期定期給付(如房租、利息)的證書而未保留他期者,推定以前各期已清償;第2項,給與受領原本(本金)證書者,推定利息亦已受領;第3項,債權證書已返還者,推定債之關係消滅。注意是「推定」而非「視為」,債權人仍可舉具體反證(對帳單、未兌現票據)翻轉,但舉證責任已落在債權人身上。

白話解讀

你欠別人錢,還完了,對方給你一張收據。這張紙可能比你想的值錢十倍。325 條說了三件事,每一件都是為了保護「已經付過錢的人」:第一,你拿到最近一期的收據(比如六月房租的收據),法律「推定」你之前幾期(一到五月)也都付清了。對方要反過來證明你還欠他。第二,你拿到本金的收據,法律推定連利息都一起付清了。第三,如果對方把當初的借據還給你,法律推定這筆債已經結清。注意關鍵字:「推定」。意思是這是預設結論,但對方可以拿證據翻盤。這條的真正力量不在法庭上贏官司,而在於讓對方從一開始就知道「要告你之前得先準備好推翻推定的證據」,這個門檻會讓很多本來想賴皮的人直接放棄。

法律定性

民法第325條為清償舉證的推定規範,建立三層推定:受領一期定期給付證書未保留他期者推定前期已清償、受領本金證書者推定利息已受領、債權證書返還者推定債之關係消滅。三者皆為可反證推翻的法律上推定,核心作用在於分配清償事實的舉證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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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325條是什麼?

清償舉證的推定規範,用收據與借據返還把舉證責任轉到債權人身上。

Q2收據沒寫僅限本期,前幾期就不用付了嗎?

不是不用付,是推定已付清,債權人要拿反證才能推翻。

Q3借據還回來了對方還能討錢嗎?

依第3項推定債之關係消滅,對方須拿其他具體證據才行。

Q4LINE訊息算受領證書嗎?

實務上可以,只要內容明確表示收到某筆款項。

Q5推定和視為差在哪?

推定可用反證推翻,視為不能;325條三項都是推定。

Q6收到本金收據利息還能討嗎?

依第2項推定利息已受領,債權人要反證才能再請求。

Q7清償的請求權時效多久?

一般債權15年,利息等定期給付5年(民法125、126條)。

Q8怎麼避免被325條推定卡住?

開收據時寫明「僅限本期、利息及其他款項另計」即可阻斷推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適用情形推定效果反證方向
第1項受領一期定期給付證書未保留他期推定以前各期已清償債權人證明特定期未受領
第2項受領原本(本金)證書推定利息亦已受領債權人證明利息另行保留
第3項債權證書(借據)已返還推定債之關係消滅債權人證明尚有未清償部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法第486条・第487条(受取証書交付請求権・債権証書の返還請求)
🇩🇪 德國BGB § 368(Quittung)・§ 371(Rückgabe des Schuldscheins)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42-9(ancien 1282 - remise volontaire du titre fait présumer la libé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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