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25 條(給與受領證書或返還債權證書之效力)
- 1.關於利息或其他定期給付,如債權人給與受領一期給付之證書,未為他期之保留者,推定其以前各期之給付已為清償。
- 2.如債權人給與受領原本之證書者,推定其利息亦已受領。
- 3.債權證書已返還者,推定其債之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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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25條規定,債權人給與一期定期給付收據未保留他期者,推定以前各期已清償;返還債權證書者,推定債之關係消滅。
Q · 收據上只寫最近一期,之前沒繳的還要補付嗎?
依民法第325條第1項,債權人給與受領一期定期給付(如房租、利息)的證書而未保留他期者,推定以前各期已清償;第2項,給與受領原本(本金)證書者,推定利息亦已受領;第3項,債權證書已返還者,推定債之關係消滅。注意是「推定」而非「視為」,債權人仍可舉具體反證(對帳單、未兌現票據)翻轉,但舉證責任已落在債權人身上。
白話解讀
你欠別人錢,還完了,對方給你一張收據。這張紙可能比你想的值錢十倍。325 條說了三件事,每一件都是為了保護「已經付過錢的人」:第一,你拿到最近一期的收據(比如六月房租的收據),法律「推定」你之前幾期(一到五月)也都付清了。對方要反過來證明你還欠他。第二,你拿到本金的收據,法律推定連利息都一起付清了。第三,如果對方把當初的借據還給你,法律推定這筆債已經結清。注意關鍵字:「推定」。意思是這是預設結論,但對方可以拿證據翻盤。這條的真正力量不在法庭上贏官司,而在於讓對方從一開始就知道「要告你之前得先準備好推翻推定的證據」,這個門檻會讓很多本來想賴皮的人直接放棄。
法律定性
民法第325條為清償舉證的推定規範,建立三層推定:受領一期定期給付證書未保留他期者推定前期已清償、受領本金證書者推定利息已受領、債權證書返還者推定債之關係消滅。三者皆為可反證推翻的法律上推定,核心作用在於分配清償事實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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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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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325條是什麼?▾
清償舉證的推定規範,用收據與借據返還把舉證責任轉到債權人身上。
Q2收據沒寫僅限本期,前幾期就不用付了嗎?▾
不是不用付,是推定已付清,債權人要拿反證才能推翻。
Q3借據還回來了對方還能討錢嗎?▾
依第3項推定債之關係消滅,對方須拿其他具體證據才行。
Q4LINE訊息算受領證書嗎?▾
實務上可以,只要內容明確表示收到某筆款項。
Q5推定和視為差在哪?▾
推定可用反證推翻,視為不能;325條三項都是推定。
Q6收到本金收據利息還能討嗎?▾
依第2項推定利息已受領,債權人要反證才能再請求。
Q7清償的請求權時效多久?▾
一般債權15年,利息等定期給付5年(民法125、126條)。
Q8怎麼避免被325條推定卡住?▾
開收據時寫明「僅限本期、利息及其他款項另計」即可阻斷推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適用情形 | 推定效果 | 反證方向 |
|---|---|---|---|
| 第1項 | 受領一期定期給付證書未保留他期 | 推定以前各期已清償 | 債權人證明特定期未受領 |
| 第2項 | 受領原本(本金)證書 | 推定利息亦已受領 | 債權人證明利息另行保留 |
| 第3項 | 債權證書(借據)已返還 | 推定債之關係消滅 | 債權人證明尚有未清償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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