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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25 條(給與受領證書或返還債權證書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於利息或其他定期給付,如債權人給與受領一期給付之證書,未為他期之保留者,推定其以前各期之給付已為清償。
  2. 如債權人給與受領原本之證書者,推定其利息亦已受領。
  3. 債權證書已返還者,推定其債之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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