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23 條(不同種類債務之抵充順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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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elise1122
5 months ago
企業法務
27年渝上字第3270號:
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並非強行規定,故其所定費用、利息及原本之抵充順序,得以當事人之契約變更之。
sky1112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
1️⃣先抵充費用(因遲延所產生費用,債務人給付遲延,加重債務)
2️⃣次充利息
3️⃣次充原本(原本金)
;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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