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323 條(不同種類債務之抵充順序)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23 條規定清償抵充順序: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最後才抵充原本。

Q · 還錢的時候,錢會先還到本金還是利息?

依民法第 323 條,清償人提出的給付若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應先抵充費用(如催收費、訴訟費),次充利息,最後才抵充原本。除非清償人依第 321 條於清償時指定抵充本金且對方同意,否則一律適用本條的法定順序。這也是很多人還款多年、本金幾乎沒減少的原因:錢先被費用和利息吃掉了。

白話解讀

你欠銀行一百萬,咬牙湊了五十萬去還,以為本金直接砍半剩五十萬?錯得離譜。這條法律規定了一個你絕對無法改變的順序:你付的每一塊錢,法律強制先拿去付「費用」(催收費、律師費、訴訟費),付完才輪到「利息」,利息全部清光了才能碰到「本金」。這個順序是鐵律,不是你跟債權人可以商量的。結果就是:你以為在還債,其實前面好幾期都只是在餵利息的黑洞。很多卡債族還了三五年發現本金幾乎沒動,不是銀行黑心,是這條法律本來就這樣設計。理解這個順序,你才知道為什麼「只還最低應繳」是通往地獄的門票,也才知道債務協商時真正該談判的不是金額,是「抵充順序能不能改」。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23 條為清償抵充順序規範:當清償人提出的給付不足清償包含費用、利息與原本的全部債務時,法律強制依「費用→利息→原本」的順序抵充,並於依第 321、322 條抵充多筆債務時同樣適用,構成債之清償中決定還款去向的核心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本次還款金額(元)未付費用(催收/訴訟費)(元)未付利息(元)剩餘本金(元)
  • 本次還款後 費用/利息/本金 之各自餘額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323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還款不足清償全部時的抵充順序:先費用、次利息、最後原本。

Q2還錢可以指定先還本金嗎?

可以,但要依第 321 條於清償時指定且對方同意,否則走 323 法定順序。

Q3為什麼卡債還很久本金都沒少?

因為還款先被循環利息與手續費抵掉,本金幾乎沒動。

Q4費用是指哪些費用?

為清償而生的必要費用,例如催收費、訴訟費、執行費。

Q5323 條和 321、322 條怎麼搭配?

321 指定抵充優先,無指定走 322 決定還哪一筆債務,323 決定該筆內費用利息本金順序。

Q6債權人可以拒絕我指定抵充本金嗎?

依 321 條清償人有指定權,但實務上需對方收受不反對,留書面證據較穩。

Q7強制執行拍賣所得也適用這個順序嗎?

強制執行所得分配另依強制執行法處理,但同筆債務內仍參照費用利息本金的精神。

Q8利息和本金的時效一樣嗎?

不同,利息請求權 5 年、一般本金債權 15 年消滅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性質決定什麼優先順位
民法 321 條指定抵充清償人指定還哪一筆債務最優先
民法 322 條法定抵充(多筆債務間)未指定時先抵哪一筆債務次之
民法 323 條法定抵充(同一筆債務內)費用→利息→原本的順序在 322 決定債務後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489 条(元本、利息及び費用の弁済充当)
🇰🇷 韓國민법 제479조(비용, 이자, 원본에 대한 변제충당의 순서)
🇨🇳 中國民法典第 561 条(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清偿顺序)
🇩🇪 德國BGB § 367(Anrechnung auf Kosten, Zinsen und Hauptleist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43-1(imputation du paiement d'abord sur les intérêts)
🇺🇸 美國Common law doctrine of application of payments(債務充當原則,普通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