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重點摘要民法第 323 條規定清償抵充順序: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最後才抵充原本。
Q · 還錢的時候,錢會先還到本金還是利息?
先抵費用、再抵利息,本金排最後,這是法定順序
依民法第 323 條,清償人提出的給付若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應先抵充費用(如催收費、訴訟費),次充利息,最後才抵充原本。除非清償人依第 321 條於清償時指定抵充本金且對方同意,否則一律適用本條的法定順序。這也是很多人還款多年、本金幾乎沒減少的原因:錢先被費用和利息吃掉了。
你欠銀行一百萬,咬牙湊了五十萬去還,以為本金直接砍半剩五十萬?錯得離譜。這條法律規定了一個你絕對無法改變的順序:你付的每一塊錢,法律強制先拿去付「費用」(催收費、律師費、訴訟費),付完才輪到「利息」,利息全部清光了才能碰到「本金」。這個順序是鐵律,不是你跟債權人可以商量的。結果就是:你以為在還債,其實前面好幾期都只是在餵利息的黑洞。很多卡債族還了三五年發現本金幾乎沒動,不是銀行黑心,是這條法律本來就這樣設計。理解這個順序,你才知道為什麼「只還最低應繳」是通往地獄的門票,也才知道債務協商時真正該談判的不是金額,是「抵充順序能不能改」。
民法第 323 條為清償抵充順序規範:當清償人提出的給付不足清償包含費用、利息與原本的全部債務時,法律強制依「費用→利息→原本」的順序抵充,並於依第 321、322 條抵充多筆債務時同樣適用,構成債之清償中決定還款去向的核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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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民法第 323 條規定還款要先抵充費用(循環利息手續費)再利息最後才本金。信用卡循環利率高達 15% 左右,你繳的最低應繳金額幾乎整筆被吃進利息,本金幾乎原封不動。想真正減少本金,要嘛一次還超過最低應繳很多倍、要嘛申請債務協商要求未來還款全部抵充本金。
可以,但需要對方同意。民法第 321 條允許清償人在清償時指定抵充的債務,第 323 條的順序只在沒有指定時適用。你可以在匯款備註、LINE 訊息、書面函件中明確表示本筆款項抵充本金,對方收下沒明確反對就算默示同意,務必保留書面證據。
若你沒指定,走民法第 322 條:已到期的先抵、擔保最少的先抵、你獲益最多的先抵,所以無擔保債通常優先被抵。第 323 條則是處理同一筆債務裡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兩條要搭配看。
規定還款不足清償全部時的抵充順序:先費用、次利息、最後原本,是決定每筆還款去向的核心規則。
費用是為清償所生的支出(催收費、訴訟費),利息是本金孳生的對價,本金是借款原額。三者抵充順序固定,本金墊底。
清償人於清償時依民法第 321 條指定其給付要抵充哪一筆債務或本金,效力優先於法定順序,但需對方收受不反對。
321 指定抵充最優先;無指定走 322 決定先還哪一筆債務;323 再決定該筆債務內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
在清償時依第 321 條主張指定抵充本金,用匯款備註、LINE、Email 或存證信函明確表示並截圖存證,對方收受不反對即生效。
本次還款先全額扣未付費用,餘額扣未付利息,再餘額才扣本金;可用法定利率 5% 或約定利率回推利息金額。
把「未來還款全部優先抵充本金」明文寫入協商書,不要只談降總額,否則協商後仍依 323 順序餵利息。
保留書面指定紀錄(LINE 截圖、匯款備註、存證信函回執)與對方收受未反對的證據,作為日後爭議的舉證基礎。
指定抵充優先。第 321 條清償人指定權凌駕第 322、323 條的法定順序,僅在未指定時才適用法定順序。
| 項目 | 性質 | 決定什麼 | 優先順位 |
|---|---|---|---|
| 民法 321 條 | 指定抵充 | 清償人指定還哪一筆債務 | 最優先 |
| 民法 322 條 | 法定抵充(多筆債務間) | 未指定時先抵哪一筆債務 | 次之 |
| 民法 323 條 | 法定抵充(同一筆債務內) | 費用→利息→原本的順序 | 在 322 決定債務後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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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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