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17 條(清償費用之負擔)
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但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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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17條規定清償費用原則由債務人負擔,但債權人變更住所等行為造成的增加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Q · 債權人搬家害我多付匯費,這筆錢該誰出?
依民法第317條,清償債務之費用原則由債務人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但若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清償費用增加,其增加之部分由債權人負擔。重點在「增加的來源是誰造成的」:原始成本歸債務人,債權人單方變更所製造的額外成本歸債權人。
白話解讀
你欠朋友十萬塊,約好匯款還他。結果他突然搬到國外,要你改匯到海外帳戶,匯費從三十塊變成八百。這八百塊誰出?很多人會默默自己吞下,覺得「反正是我欠的」。但法律站在你這邊:原本還錢的成本(匯費、車馬費、郵資)是你的責任,但因為債權人自己變更住所或做了什麼事導致費用增加,那多出來的部分是他的帳,不是你的。這條看起來不起眼,卻是債務清償裡一個默默保護債務人的機制:你欠的是本金,不是被債權人「方便自己」而額外追加的成本。
法律定性
民法第317條為清償費用負擔的分配規則:清償債務所生之費用,原則由債務人負擔,但若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導致費用增加,該增加部分由債權人負擔,藉以防止債權人將自身變更所製造的成本轉嫁給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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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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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317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清償債務的費用原則由債務人負擔,但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導致費用增加時,增加部分由債權人負擔。
Q2債權人換帳戶我多付的手續費可以少匯嗎?▾
可以。增加部分依民法317條但書由債權人負擔,實務做法是匯款時扣除增加額並書面註明法條依據。
Q3什麼算「清償費用」?▾
為履行債務所支出的費用,例如匯費、車馬費、郵資、包裝運送費等。
Q4原始清償費用本來就該我出嗎?▾
是。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始清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Q5債權人變更住所是唯一適用情況嗎?▾
不是。條文寫「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凡債權人一方行為導致費用增加都可能適用。
Q6可以拒絕配合債權人的新收款方式嗎?▾
可依原約定方式向法院提存清償(民法326條),把錢存到法院,債務即視為清償。
Q7這條可以寫進契約加強嗎?▾
可以。條文明定「契約另有訂定外」,可特別約定變更方負擔增加費用,效力比僅依法條更明確。
Q8主張增加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有時效嗎?▾
無特定時效,但相關請求權適用一般15年消滅時效(民法125條),實務上宜在費用產生當下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option | 適用時機 | 優點 | 風險 |
|---|---|---|---|
| 扣除增加費用後付款 | 債權人已變更且費用已增加 | 直接、即時主張 | 對方可能爭執金額 |
| 向法院提存清償 | 債權人刁難或拒絕原方式 | 債務確定消滅、停止遲延責任 | 需付提存費用、程序略繁 |
| 契約事先約定變更方負擔 | 簽長期定期給付契約時 | 白紙黑字、避免日後爭議 | 須對方同意納入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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