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但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重點摘要民法第317條規定清償費用原則由債務人負擔,但債權人變更住所等行為造成的增加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Q · 債權人搬家害我多付匯費,這筆錢該誰出?
原始費用你出,債權人變更造成的增加費用他出
依民法第317條,清償債務之費用原則由債務人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但若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清償費用增加,其增加之部分由債權人負擔。重點在「增加的來源是誰造成的」:原始成本歸債務人,債權人單方變更所製造的額外成本歸債權人。
你欠朋友十萬塊,約好匯款還他。結果他突然搬到國外,要你改匯到海外帳戶,匯費從三十塊變成八百。這八百塊誰出?很多人會默默自己吞下,覺得「反正是我欠的」。但法律站在你這邊:原本還錢的成本(匯費、車馬費、郵資)是你的責任,但因為債權人自己變更住所或做了什麼事導致費用增加,那多出來的部分是他的帳,不是你的。這條看起來不起眼,卻是債務清償裡一個默默保護債務人的機制:你欠的是本金,不是被債權人「方便自己」而額外追加的成本。
民法第317條為清償費用負擔的分配規則:清償債務所生之費用,原則由債務人負擔,但若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導致費用增加,該增加部分由債權人負擔,藉以防止債權人將自身變更所製造的成本轉嫁給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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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民法第317條但書,因債權人變更行為導致清償費用增加,增加部分由債權人負擔。實務做法是用新方式匯款時扣除增加的手續費,並在備註欄註明法條依據與計算方式,同時書面通知對方。內行人提示:這種主張必須在費用產生前或當下提出,事後翻舊帳通常拿不回來,因為債權人會說你當時沒異議就是同意了。
原則上你要依債之本旨履行,但債權人變更住所是他自己的選擇,你沒有義務跟著配合升級成本。最乾淨的做法是依原約定方式向法院提存清償(民法326、327條),把錢存到法院等對方來領,債務即算清償。內行人提示:提存是對付債權人刁難的終極武器,成本不高卻能把球徹底踢回對方那邊。
可以而且建議這樣做。本條明文寫「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代表契約可以特別約定。在長期給付契約中寫明任何一方變更收款或交付方式致費用增加者由變更方負擔,效力比單純依賴法條更強。內行人提示:租賃、分期、借貸契約都應該加這一句,這是律師起草條款的標準動作,但一般人起草合約幾乎都漏掉。
規定清償費用原則由債務人負擔,但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造成的增加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為履行債務所支出的費用,例如匯費、車馬費、郵資、包裝運送費等。
債權人搬家、變更收款帳戶、要求改變付款或交付方式等,凡由債權人一方引起費用增加者。
是。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始清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匯款時扣除增加額,並在備註欄註明依民法317條但書由債權人負擔,同時書面通知對方。
增加費用=新方式費用-原約定方式費用,留下兩者試算紀錄佐證。
向清償地法院提存所,費用依提存金額計算,附原約定憑證即可,債務隨提存視為清償。
保留債權人通知變更的訊息(LINE/Email)、原方式與新方式的費用單據與試算。
契約另有訂定優先。條文明寫「契約另有訂定外」,可由契約特別約定費用分配。
| option | 適用時機 | 優點 | 風險 |
|---|---|---|---|
| 扣除增加費用後付款 | 債權人已變更且費用已增加 | 直接、即時主張 | 對方可能爭執金額 |
| 向法院提存清償 | 債權人刁難或拒絕原方式 | 債務確定消滅、停止遲延責任 | 需付提存費用、程序略繁 |
| 契約事先約定變更方負擔 | 簽長期定期給付契約時 | 白紙黑字、避免日後爭議 | 須對方同意納入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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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但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但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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