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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2 條(居所視為住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居所視為住所: 一、住所無可考者。 二、在我國無住所者。但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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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nny
14 days ago
司法類科
住所:有要久住的意思(e.g.在監獄服刑) 居所:沒有要久住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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