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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nny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住所:有要久住的意思(e.g.在監獄服刑)
居所:沒有要久住的意思
harry55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在我國無住所者。但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
例如戶籍地變成鄉公所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居所視為住所」:
一、「住所無可考」者。
二、「在我國無住所」者。Exc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
interesting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不要聽J開頭的那個人亂講,第22條就是「居所有時得視為住所」之規定
來源參照陳聰富,民總(三版),第93頁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