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22 條(居所視為住所)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居所視為住所: 一、住所無可考者。 二、在我國無住所者。但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2條規定:住所無可考、或在我國無住所者,其居所視為住所,但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除外。

Q · 對方查無住所,還能對他提告或送達嗎?

依民法第22條,當對方住所無可考、或在我國無住所時,其實際居住的「居所」自動視為「住所」。這代表你可以用對方居所所在地法院取得管轄權、向其居所送達文件,原本綁定「住所」才能啟動的程序不會因為對方沒有戶籍地而癱瘓。但若該法律問題依規定須適用住所地法,居所不得替代。

白話解讀

你在台灣租房子住了三年,戶籍卻還掛在老家。有一天你收到法院通知,寄到你的戶籍地,你根本沒看到,結果錯過了出庭日期,判決直接對你不利地確定了。這種事每年都在發生。問題的根源就在「住所」這個概念。法律上很多事情綁定住所:法院管轄、送達、債務清償地、繼承開始地。但如果一個人的住所查不到,或者他根本不住在台灣,這些制度全部卡死。第22條就是這個卡死狀態的解鎖鍵:當你的住所「無可考」,或者你在台灣根本沒有住所的時候,你實際住的地方(居所)自動升格為住所。這意味著法院可以用你的居所來決定管轄權,債權人可以對你的居所寄存證信函,所有原本需要「住所」才能啟動的法律程序,都不會因為你沒有戶籍地而癱瘓。

法律定性

民法第22條為住所制度的補充規範,規定當自然人住所無可考、或在我國無住所時,其居所即視為住所,使管轄、送達、清償地、繼承開始地等以住所為連接點的法律程序得以續行;惟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居所不得替代住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22條居所視為住所是什麼意思?

當住所查不到或當事人在台灣無住所時,他實際居住的居所自動取得住所的法律效力。

Q2什麼情況下居所會視為住所?

兩種:一是住所無可考,二是在我國無住所;後者若須依住所地法則例外。

Q3戶籍地等於住所嗎?

不必然。住所看是否有久住意思(民法20條),戶籍只是認定參考之一。

Q4外國人在台灣沒住所,台灣法院管得到嗎?

管得到。只要在台有居所,依22條居所視為住所,法院取得管轄。

Q5對方查無住所怎麼提告?

在訴狀載明被告住所無可考、以居所為住所,附居所證據向居所地法院起訴。

Q6居所和住所差在哪?

住所是生活重心兼具久住意思;居所是事實上居住但未必有久住意思。

Q7送達寄到戶籍地退件怎麼辦?

可改寄居所,並載明依民法22條居所視為住所,作為已盡通知義務的證據。

Q8住所無可考可以聲請公示送達嗎?

若連居所都查不到,可依民事訴訟法149條聲請公示送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判斷標準戶籍關聯法律效果
住所久住之意思 + 事實上居住(民法20條)戶籍為參考之一,非唯一管轄、送達、清償地、繼承開始地的原則連接點
居所事實上居住,不以久住意思為必要通常與戶籍無關住所無可考或在我國無住所時,依22條視為住所
戶籍地戶籍登記之地址即戶籍本身僅為認定住所的證據之一,不直接等於住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23条(居所が住所とみなされる場合)
🇰🇷 韓國민법 제19조(거소)·제20조(거소)
🇨🇳 中國民法典第25条(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時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 德國ZPO § 16(無住所者以居所地為審判籍)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42 al. 2(à défaut de domicile, la résidence)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11-12(domicile;無住所時以 residence 認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