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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2 條(居所視為住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居所視為住所: 一、住所無可考者。 二、在我國無住所者。但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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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y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住所:有要久住的意思(e.g.在監獄服刑) 居所:沒有要久住的意思
harry55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在我國無住所者。但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 例如戶籍地變成鄉公所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居所視為住所」: 一、「住所無可考」者。 二、「在我國無住所」者。Exc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
interesting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不要聽J開頭的那個人亂講,第22條就是「居所有時得視為住所」之規定 來源參照陳聰富,民總(三版),第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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