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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1790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行政程序法所謂之「送達」,係指得依應受送達人留於行政機關之通訊住址,或公路監理機關資料庫中應受送達人所留之戶籍住址,或車籍資料住址等個案一定事實據以認定其住居所者,即符合該送達之規定

主旨

有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 97 年 5 月 13 日竹市警交字第 0970017854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民法第 20 條至第 24 條參照),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至所謂「一定事實」包括戶籍登記、居住情形等,尤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主要依據,但不以登記為要件。準此,無論係應受送達人留於行政機關之通訊住址,或公路監理機關資料庫中應受送達人所留之戶籍住址,或車籍資料住址等,如得依個案一定事實,據以認為係應送受達人之住居所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度交聲字第 283 號裁定、96 年度交聲字第 83 號裁定、96 年度交聲字第 311 號裁定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6 年度交聲字第 1885 號裁定參照),即符合行政程序法之送達規定。

正本

新竹市警察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7001790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4 日發布,要旨:行政程序法所謂之「送達」,係指得依應受送達人留於行政機關之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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