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72條規定送達應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送達,會晤本人時得當場於會晤處所送達。
Q · 政府公文要送到哪裡才算合法送達?
送到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即合法
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送達應在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進行;若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本人,也可當場於會晤處所送達。第三項並規定,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就業處所送達,換言之公文送到你上班的公司同樣合法。送達是否合法以「是否送達法定處所」為準,而非以你是否實際收到、是否閱讀為準;送達合法後,訴願等救濟期間即開始起算。
政府要對你做任何事,罰你、通知你、要你補件,第一步都是「把文書送到你手上」。但送到哪裡才算數?這條就是那張地圖。你的住家、辦公室、營業地點,這三個地方是法定送達地。聽起來理所當然,但魔鬼在第三項:你的「就業處所」也算。這代表什麼?你白天在公司上班,政府的公文可以直接送到你公司去。你不在家沒關係,送到公司一樣合法。更狠的是但書:如果你剛好在行政機關辦事被承辦人員遇到,對方可以當場把文書塞給你,不用回去再寄。地點決定一切。送錯地方,整個送達程序無效,後面的處分期限、訴願期限全部不起算。送對地方,時鐘就開始倒數了,不管你有沒有真的打開來看。
行政程序法第72條為行政送達之處所規定,明定送達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本人時得於會晤處所送達;對機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送達。送達處所合法與否,是行政處分效力與救濟期間起算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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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沒有主動通知行政機關新地址,機關依戶籍地送達原則上合法。實務上法院會看你有沒有「陳報送達地址」的義務和機會。最安全的做法是:搬家就遷戶籍,或至少書面通知相關機關新地址。很多稅務糾紛的根源就是地址沒更新,等你發現時滯納金已經滾上去,主動管理地址比事後爭執送達效力省事得多。
第三項允許向就業處所送達,所以公文送到公司是合法的,你休假沒看到不影響送達效力。後續的補充送達還要看是否有人代收,如果公司同事代收,送達可能已完成。如果你的工作常出差或休假,可考慮依第67條指定送達代收人,讓信任的人幫你注意重要公文的期限。
規範行政文書的送達處所,明定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就業處所均為合法送達地點,是行政處分救濟期間起算的前提。
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就業處所四類;會晤本人時也可在會晤處所當場送達;對法人則送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應受送達人實際工作的場所即就業處所,依第3項公文送到你上班的公司同樣合法,休假沒看到不影響效力。
送達合法性看送到法定處所與否,不看你是否實際收受或閱讀;送到法定處所即可能合法完成並起算期限。
先調閱送達證書確認送達地點,若送到非法定處所,可在訴願主張送達不合法、救濟期間尚未起算。
比對送達證書上的地址與你當時的住居所、就業處所,舉證該地點非法定處所,於訴願書援引第72條主張瑕疵。
遷戶籍或書面向相關機關陳報新地址,或依第67條指定送達代收人,掌握收文主動權。
依行政程序法第67條,向行政機關以書面陳報受任的送達代收人,由其代收並注意公文期限。
兩者都算。住居所是第1項前段、就業處所是第3項,皆為合法送達處所,先送到哪個就以哪個起算。
行政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67條以下,民事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以下,處所規定相近,本條即參考民訴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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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送達之處所。 二、第一項規定一般送達之處所,第二項則係規定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送達之處所。又因現代社會中,在外就業者人數甚多,為便於行政機關送達及在外就業者收受送達,爰於第三項規定得向就業處所為送達。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
一、本條規定送達之處所。 二、第一項規定一般送達之處所,第二項則係規定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送達之處所。又因現代社會中,在外就業者人數甚多,為便於行政機關送達及在外就業者收受送達,爰於第三項規定得向就業處所為送達。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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