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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72 條

  1. 1.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2. 2.對於機關、法人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3. 3.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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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72條規定送達應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送達,會晤本人時得當場於會晤處所送達。

Q · 政府公文要送到哪裡才算合法送達?

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送達應在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進行;若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本人,也可當場於會晤處所送達。第三項並規定,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就業處所送達,換言之公文送到你上班的公司同樣合法。送達是否合法以「是否送達法定處所」為準,而非以你是否實際收到、是否閱讀為準;送達合法後,訴願等救濟期間即開始起算。

白話解讀

政府要對你做任何事,罰你、通知你、要你補件,第一步都是「把文書送到你手上」。但送到哪裡才算數?這條就是那張地圖。你的住家、辦公室、營業地點,這三個地方是法定送達地。聽起來理所當然,但魔鬼在第三項:你的「就業處所」也算。這代表什麼?你白天在公司上班,政府的公文可以直接送到你公司去。你不在家沒關係,送到公司一樣合法。更狠的是但書:如果你剛好在行政機關辦事被承辦人員遇到,對方可以當場把文書塞給你,不用回去再寄。地點決定一切。送錯地方,整個送達程序無效,後面的處分期限、訴願期限全部不起算。送對地方,時鐘就開始倒數了,不管你有沒有真的打開來看。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72條為行政送達之處所規定,明定送達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本人時得於會晤處所送達;對機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送達。送達處所合法與否,是行政處分效力與救濟期間起算的前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第72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文書的送達處所,明定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就業處所均為合法送達地點。

Q2公文送到哪裡才算合法送達?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會晤本人時得當場送達。

Q3我沒收到公文算送達嗎?

送達合法性看送達處所是否合法,不看你是否實際收到,送到法定處所即可能合法完成。

Q4公文送到我公司算數嗎?

算。第三項規定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送達,送到上班公司合法。

Q5搬家沒遷戶籍公文送舊址算嗎?

若該址已非住居所且未陳報新址,送達效力會有爭議,最安全做法是主動陳報新址。

Q6對法人送達要送到哪?

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必要時得於會晤處所或代表人住居所行之。

Q7送達不合法會怎樣?

送達程序有瑕疵,後續處分救濟期間可能尚未起算,可在訴願中主張送達不合法。

Q8怎麼確保不會漏收重要公文?

搬家更新戶籍或書面陳報送達地址,或依第67條指定送達代收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03条(送達をすべき場所)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14조(송달)
🇩🇪 德國Verwaltungszustellungsgesetz (VwZG) § 3 ff.(Zustellung im Verwaltungsverfah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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