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73 條
- 1.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 2.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 3.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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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73條規定,找不到本人時可由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收文書,代收即生送達效力;無正當理由拒收則留置於門口照樣生效。
Q · 我不在家,政府公文能交給誰?算我收到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一項,找不到本人時,得將文書交付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如大樓管理員)代收,這稱為補充送達,代收的那一刻法律上等同本人收到,救濟期間從該日起算。但第二項設有保護:代收人若與你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如共同被處分的配偶),該次送達不生效力。
白話解讀
郵差按你家門鈴,你不在。他能把政府公文交給誰?這條劃出了那條界線。你的同居人、受僱人(例如管家、看護)、或是大樓管理員這類「接收郵件人員」,只要有辨別事理的能力,都可以代收。代收的瞬間,法律上等同你本人收到。但這裡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保護機制:如果代收的那個人跟你在這件事上立場相反,這次送達不算數。什麼意思?假設政府要處罰你和你太太共同經營的小吃店,你太太是利害關係相反的人,她代收你的裁罰書就不合法。更硬的是第三項:如果你或你的同居人、受僱人故意拒收,郵差可以直接把文書放在你家門口。拒收不是擋箭牌,留置就生效。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73條為送達方法之補充規定,包含補充送達與留置送達兩種制度:於應送達處所未能會晤本人時,得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收(補充送達);應受送達人或前述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留置送達)。代收或留置完成即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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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管理員代收政府公文,算哪一天送達?▾
管理員簽收當天。管理員屬接收郵件人員,其簽收時點即送達生效時點,訴願30天從該日起算。
Q2公文交給家人代收有效嗎?▾
有效。只要同居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且與你在該案件無利害衝突,代收即等同本人收到。
Q3拒收政府公文有用嗎?▾
沒用。第三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收,文書直接留置門口(留置送達),效力等同本人收到。
Q4什麼是補充送達?▾
本人不在時,由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收文書的送達方式,規定於本條第一項。
Q5什麼是留置送達?▾
無正當理由拒收時,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即生送達效力的最後手段,規定於本條第三項。
Q6未成年小孩代收公文算數嗎?▾
要看是否具辨別事理能力。年幼或心智不足者代收可主張送達不合法。
Q7配偶代收我的裁罰書一定有效嗎?▾
不一定。若是共同被處分、利害關係相反的配偶代收,依第二項該次送達無效。
Q8補充送達後救濟期間從哪天起算?▾
從代收完成當天起算。訴願30天、行政訴訟2個月,遲看公文不會延後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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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適用情形 | 依據 | 生效時點 |
|---|---|---|---|
| 補充送達 | 本人不在但有合格代收人 | 第73條第1項 | 代收人收受時 |
| 留置送達 | 本人或代收人無正當理由拒收 | 第73條第3項 | 留置於應送達處所時 |
| 寄存送達 | 無人可代收且無法留置 | 第74條 | 寄存機關之日(實務另有10日生效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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