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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73 條

  1. 1.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2. 2.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3. 3.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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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73條規定,找不到本人時可由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收文書,代收即生送達效力;無正當理由拒收則留置於門口照樣生效。

Q · 我不在家,政府公文能交給誰?算我收到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一項,找不到本人時,得將文書交付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如大樓管理員)代收,這稱為補充送達,代收的那一刻法律上等同本人收到,救濟期間從該日起算。但第二項設有保護:代收人若與你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如共同被處分的配偶),該次送達不生效力。

白話解讀

郵差按你家門鈴,你不在。他能把政府公文交給誰?這條劃出了那條界線。你的同居人、受僱人(例如管家、看護)、或是大樓管理員這類「接收郵件人員」,只要有辨別事理的能力,都可以代收。代收的瞬間,法律上等同你本人收到。但這裡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保護機制:如果代收的那個人跟你在這件事上立場相反,這次送達不算數。什麼意思?假設政府要處罰你和你太太共同經營的小吃店,你太太是利害關係相反的人,她代收你的裁罰書就不合法。更硬的是第三項:如果你或你的同居人、受僱人故意拒收,郵差可以直接把文書放在你家門口。拒收不是擋箭牌,留置就生效。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73條為送達方法之補充規定,包含補充送達與留置送達兩種制度:於應送達處所未能會晤本人時,得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收(補充送達);應受送達人或前述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留置送達)。代收或留置完成即生送達效力。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管理員代收政府公文,算哪一天送達?

管理員簽收當天。管理員屬接收郵件人員,其簽收時點即送達生效時點,訴願30天從該日起算。

Q2公文交給家人代收有效嗎?

有效。只要同居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且與你在該案件無利害衝突,代收即等同本人收到。

Q3拒收政府公文有用嗎?

沒用。第三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收,文書直接留置門口(留置送達),效力等同本人收到。

Q4什麼是補充送達?

本人不在時,由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收文書的送達方式,規定於本條第一項。

Q5什麼是留置送達?

無正當理由拒收時,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即生送達效力的最後手段,規定於本條第三項。

Q6未成年小孩代收公文算數嗎?

要看是否具辨別事理能力。年幼或心智不足者代收可主張送達不合法。

Q7配偶代收我的裁罰書一定有效嗎?

不一定。若是共同被處分、利害關係相反的配偶代收,依第二項該次送達無效。

Q8補充送達後救濟期間從哪天起算?

從代收完成當天起算。訴願30天、行政訴訟2個月,遲看公文不會延後起算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適用情形依據生效時點
補充送達本人不在但有合格代收人第73條第1項代收人收受時
留置送達本人或代收人無正當理由拒收第73條第3項留置於應送達處所時
寄存送達無人可代收且無法留置第74條寄存機關之日(實務另有10日生效爭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06条(補充送達・差置送達,行政手続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86조(보충송달·유치송달)
🇩🇪 德國ZPO § 178(Ersatzzustellung), § 179(verweigerte Annahme),VwZG 準用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55-659(signification à domicile/étude)
🇺🇸 美國FRCP Rule 4(e)(2)(B)(substituted service at dwel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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