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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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也可轉交下列對象:(間接送達、補充送達)
1有辨別事理能力(不一定要法定成年)
2同居人(非配偶也沒關係)、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大廈管理員-親自簽名簽收即生合法送達之效果)。
3千萬不要交給鄰居或利害關係相反之人(指在該行政程序上EX:家暴令送到加害人手上)
留置送達:無「正當理由」(參§84-送達時間之限制)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mmoooo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
❗️「辨別事理能力」➡️ 有識別能力就好,不以成年為必要(未成年關係人亦能代收)
❗️同居人(未必有結婚)➡️ 同財共居不以永久生活為必要
❗️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如:大樓管理員)
❗️交給鄰居不生效力
III:留置送達
❗️「正當理由」(c.f §84)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付與/補充送達
II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例如是前項人員檢舉應受送達人)者,不適用之。
III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丟門口),以為(視為)送達。
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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