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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2.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3.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一般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要去警局或郵局領取行政文書或司法文書,才知道內容)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視為)送達。 II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III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 * 🥣釋字797: 現行寄存送達制度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roychen921
a year ago
高普初考地特
釋字797 行政文書寄存送達案
roychen921
a year ago
高普初考地特
釋字797 行政文書寄存送達案
roychen921
a year ago
高普初考地特
釋字797 行政文書寄存送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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