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74 條
- 1.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 2.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 3.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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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寄存送達:送達不能完成時,機關將文書寄存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作兩份通知書貼門首及投信箱,寄存即生效,保存三個月。
Q · 公文沒人收,政府就把它丟在派出所,這樣也算我收到了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當送達無法依第72、73條完成時,機關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郵務送達則寄存郵局),並製作兩份通知書:一份貼門首、一份投信箱或交鄰居。只要程序完成,送達在法律上即生效,不以你實際領取為要件,文書保存三個月。
白話解讀
你不在家,家裡也沒有人能代收,郵差連拒收的對象都找不到。這時候政府的公文怎麼辦?第74條就是最後一張牌:寄存送達。郵差把文書丟到你家附近的派出所或區公所,然後做兩張通知單,一張貼在你家門上,另一張塞進你的信箱或交給鄰居。從這一刻起,不管你有沒有去派出所領,不管你有沒有看到門上那張紙,送達在法律上就完成了。三個月內你隨時可以去領。三個月後,寄存機關可以銷毀。這條是行政送達的終極手段,設計邏輯很殘酷但很清楚:政府不可能永遠追著你送一份文書。該送的送了,該通知的通知了,你不去拿是你的問題。
法律定性
寄存送達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之補充送達方式,指當文書無法依一般送達或補充、留置送達完成時,由送達機關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或郵政機關),並製作兩份送達通知書分別張貼門首與投置信箱或交鄰居,以完成送達之法律程序,寄存機關保存期間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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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寄存送達是什麼意思?▾
送達無法完成時,機關把文書寄存派出所或區公所並貼通知,法律上即視為送達。
Q2公文沒收到怎麼辦?▾
先確認門首或信箱有無送達通知書,儘速到寄存機關領取,並注意救濟期限從寄存日起算。
Q3寄存送達從什麼時候生效?▾
程序完成(寄存並完成兩份通知)當日即生效,不以實際領取為要件。
Q4寄存文書可以保存多久?▾
寄存機關自收受日起保存三個月,逾期得銷毀,但不影響已生效之送達效力。
Q5通知書被風吹走或被撕掉還算送達嗎?▾
原則上算,只要機關確實完成兩份通知程序,事後通知書遺失不影響效力。
Q6出國回來才發現被寄存送達,期限過了能補救嗎?▾
可嘗試依訴願法第15條聲請回復原狀,須證明不可歸責事由並於事由消滅後30日內提出。
Q7只有法院文書才會寄存送達嗎?▾
不是,稅單、罰單、各類行政裁罰皆適用,行政文書量遠大於司法文書。
Q8怎麼避免被寄存送達?▾
預期有文書時,可依第67條指定送達代收人或向機關陳報替代地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適用時機 | 生效要件 | 受送達人知悉可能性 |
|---|---|---|---|
| 補充送達(§73) | 本人不在但有同居人或受僱人 | 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人代收 | 高 |
| 留置送達(§73) |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 | 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 | 高 |
| 寄存送達(§74) | 前述方式均無法完成 | 寄存機關+兩份通知書 | 低(最易漏接) |
| 公示送達(§75) |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等 | 公告並登載+一定期間屆滿 | 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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