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75 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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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代替逐一送達,公告生效日起算救濟期限。
Q · 政府公告我根本沒看到,法律上算通知到我了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當受通知對象是「不特定人」時,行政機關可用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逐一送達。一旦依規定公告刊出,法律上即視為已合法通知,救濟期限隨之起算,與你實際是否看到無關。但若公告方式有瑕疵(例如未登報、只貼偏遠公布欄),可主張送達不合法、期限不應起算。
白話解讀
政府要通知你一件事,通常會把文書直接送到你手上。但如果要通知的對象不是特定某個人,而是「所有可能受影響的人」呢?比如政府要公告某塊土地要徵收,附近住戶可能有幾十戶甚至幾百戶,逐一送達不現實。這條就是為這種情況開的後門:政府可以用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報紙的方式,取代一份一份寄到每個人手上。聽起來合理,但這裡藏著一個對你極度不利的陷阱。公告貼在機關公布欄、登在政府公報上,你根本不會去看。但法律上,你「已經被通知了」。救濟期限開始跑了。等你真的發現的時候,期限可能已經過了。這條讓政府可以合法地「通知你而你不知道」。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為行政送達之例外規定:當受通知對象為「不特定人」(無法逐一確定具體相對人)時,行政機關得以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方式,代替對個別當事人之直接送達。其與對特定人但所在不明者適用之公示送達(第 78 條)在啟動要件與生效時點上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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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是什麼?▾
規定行政機關對不特定人的送達,可用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代替個別送達。
Q2公告送達跟公示送達差在哪?▾
公告送達(第 75 條)對「不特定人」;公示送達(第 78 條)對「特定但所在不明」之人,啟動要件與生效時點不同。
Q3政府公告我沒看到,期限還是會跑嗎?▾
會。公告依規定刊出即生效,救濟期限隨之起算,與你是否實際看到無關。
Q4公告送達一定要登報嗎?▾
本條為「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擇一,但對權益影響重大時,法院可能要求方式更充分。
Q5公告送達什麼時候生效?▾
依公告內容所定期日,或自最後刊登日起發生效力,救濟期限自生效日起算。
Q6我怎麼提前知道影響我的公告?▾
可關注政府公報電子版並設關鍵字通知,或主動向機關申請列為利害關係人要求個別送達。
Q7公告送達程序有瑕疵能救濟嗎?▾
可主張送達不合法、救濟期限不應起算,在土地徵收與都計案件是常見攻擊點。
Q8公務員什麼情況才能用公告送達?▾
僅限對象確為「不特定人」;若能特定對象,必須逐一送達,不能用公告偷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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