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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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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代替逐一送達,公告生效日起算救濟期限。

Q · 政府公告我根本沒看到,法律上算通知到我了嗎?

對象不特定時,公告刊出即生效,不論你有無看到

依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當受通知對象是「不特定人」時,行政機關可用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逐一送達。一旦依規定公告刊出,法律上即視為已合法通知,救濟期限隨之起算,與你實際是否看到無關。但若公告方式有瑕疵(例如未登報、只貼偏遠公布欄),可主張送達不合法、期限不應起算。

白話解讀

政府要通知你一件事,通常會把文書直接送到你手上。但如果要通知的對象不是特定某個人,而是「所有可能受影響的人」呢?比如政府要公告某塊土地要徵收,附近住戶可能有幾十戶甚至幾百戶,逐一送達不現實。這條就是為這種情況開的後門:政府可以用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報紙的方式,取代一份一份寄到每個人手上。聽起來合理,但這裡藏著一個對你極度不利的陷阱。公告貼在機關公布欄、登在政府公報上,你根本不會去看。但法律上,你「已經被通知了」。救濟期限開始跑了。等你真的發現的時候,期限可能已經過了。這條讓政府可以合法地「通知你而你不知道」。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為行政送達之例外規定:當受通知對象為「不特定人」(無法逐一確定具體相對人)時,行政機關得以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方式,代替對個別當事人之直接送達。其與對特定人但所在不明者適用之公示送達(第 78 條)在啟動要件與生效時點上截然不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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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公告我根本不知道,過了期限還有救嗎?

要看公告程序有沒有瑕疵。如果政府只貼在機關內部公布欄卻沒有登報,或選的報紙根本沒在當地發行,你可以主張送達不合法、期限不應起算,行政法院對公告送達的程序要求蠻嚴格的。內行人提示:先去機關調閱送達紀錄和公告方式的佐證資料,找到程序破綻的機率比你想的高。

Q2政府公告一定要登報嗎?

本條規定是「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用「或」連接,法律上三擇一就夠。但實務上如果只用其中一種而對象權益影響重大,法院可能認為通知方式不夠充分。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受影響的人,關注政府公報電子版比等紙本報紙有效率得多,而且可以設關鍵字通知。

Q3公告送達跟公示送達差在哪?

公告送達(第75條)針對的是「不特定人」,因為根本不知道要通知誰,所以用公告。公示送達(第78條)是對「特定人」但找不到他時的最後手段。兩者的啟動條件和生效時點完全不同。內行人提示:機關用錯類型,例如明明能特定對象卻用公告偷懶,是可主張送達瑕疵的攻擊點。

Q4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是什麼?

規定行政機關對不特定人的送達,可用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代替個別送達,是影響廣大住戶之公告程序的法律依據。

Q5什麼叫「不特定人」?

指無法逐一確定具體相對人的多數受影響對象,例如某徵收區域內全體住戶。能特定對象就不能用本條。

Q6公告送達什麼時候生效?

依公告內容所定期日,或自最後刊登日起發生效力,救濟期限自生效日起算。

Q7得知公告送達後該怎麼做?

先確認刊登日計算期限是否已過,再檢查公告方式是否合規,向機關申請閱卷蒐證,必要時主張送達不合法。

Q8怎麼提前知道影響我的政府公告?

關注政府公報電子版(gazette.nat.gov.tw)並設關鍵字通知,涉自身權益時書面申請列為利害關係人要求個別送達。

Q9怎麼證明公告送達程序有瑕疵?

調閱送達紀錄與公告佐證,檢查有無登報、公布欄位置是否合理、報紙是否在當地發行,找出與法定要件不符之處。

Q10公務員什麼時候才能用公告送達?

僅限對象確為不特定人;若能特定對象須逐一送達。建議公布欄、政府公報、報紙多管齊下並留存刊登證據。

Q11公告送達 vs 公示送達哪個適用?

看對象能否特定:不特定用公告送達(75條),特定但所在不明用公示送達(78條)。用錯類型可主張瑕疵。

Q12公告送達 vs 寄存送達差在哪?

公告送達對不特定多數人;寄存送達(74條)對特定人本人未獲會晤時,將文書寄存後經10日生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11条(公示送達)/一般処分の官報公告による告知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14조 제4항(공고에 의한 송달)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公告送達)/行政行為之公告告知
德國VwVfG § 41 Abs. 3 und 4(öffentliche Bekanntgabe einer Allgemeinverfügung)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 L221-2(publication / affichage)
美國Service by publication(憲法正當程序基準:Mullane v. Central Hanover Bank, 339 U.S. 306)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對不特定人之送達方式。   二、為避免行政機關因不特定人人數眾多或住居所不明,以致無法一一為合法送達之困擾,特規定得以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方式代替送達。   三、參考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二四號解釋。

  • 行政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0880115 制定)

一、本條規定對不特定人之送達方式。   二、為避免行政機關因不特定人人數眾多或住居所不明,以致無法一一為合法送達之困擾,特規定得以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方式代替送達。   三、參考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二四號解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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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