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60010814 號
要旨
地方主管機關於受理祭祀公業名下畸零地調處事宜時,對尚未完成申報清理及未設管理人之祭祀公業之通知,不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方式以代送達,而應對派下全體分別送達
主旨
有關函詢祭祀公業名下畸零地尚未完成申報清理及成立管理人,地方主管機關於受理畸零地調處事宜,可否逕依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規定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方式辦理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3 月 9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60723576 號函。二、查旨揭疑義業經本部 94 年 10 月 4 日法律決字第 0940036528 號函答覆在案,略以:「祭祀公業…其本身無權利能力,自不得以之為送達之對象,至其派下(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其子孫)並非不得特定。準此,行政機關對於未設管理人之祭祀公業之通知,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自不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方式以代送達,而應對派下全體分別送達。」復查祭祀公業條例尚未有效施行;又該條例第 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並造冊,送公所公告九十日,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第 8 條規定申報時應檢附派下全員系統表、派下全員戶籍謄本等文件,準此,縱祭祀公業條例有效施行,仍應依該條例第 7 條規定通知祭祀公業於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至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於受理祭祀公業名下畸零地調處事宜,於祭祀公業依上開規定期限完成申報清理前,本部上開函釋意見仍請 貴部參酌。正 本:內政部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