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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7003593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若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為送達者,可以公告或刊登方法為之,而應受送達如果多人,除對於不特定多數人有特別規定外,自應各對此多數人分別送達

主旨

關於殯葬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36 條「應以書面通知墓主」之規定,如墓主(受葬者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僅對其中一人完成送達程序,是否合於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9 月 25 日台內民字第 0970152639 號函。

二、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及第 75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行政機關對於文書之送達,應向受送達人為之,若應受送達人為多數人,除該應受送達人為不特定多數人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對各該應受送達人為之。次按「依法應行遷葬之墳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遷葬前先行公告,限期自行遷葬,並應以書面通知墓主,及在墳墓前樹立標誌。但無主墳墓,不在此限。」本條例第 36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徵諸上述,主管機關對於墳墓依法應行遷葬通知之送達,自應、以該墳墓之「墓主」為應受送達人,且若該「墓主」為特定多數人時,自應分別對該多數人為送達,始為合法。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7003593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7 日發布,要旨:若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為送達者,可以公告或刊登方法為之,而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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