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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76 條

  1. 1.送達人因證明之必要,得製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 一、交送達之機關。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文書之名稱。 四、送達處所、日期及時間。 五、送達方法。
  2. 2.除電子傳達方式之送達外,送達證書應由收領人簽名或蓋章;如拒絕或不能簽名或蓋章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3. 3.送達證書,應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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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76條的送達證書,是送達人證明文書已合法送達的官方紀錄,記載機關、受送達人、文書名稱、處所時間及方法五項,由收領人簽收後附卷。

Q · 送達證書是什麼?它為什麼這麼重要?

依行政程序法第76條,送達證書是送達人為證明需要所製作的官方紀錄,記載交送達機關、應受送達人、文書名稱、送達處所日期時間、送達方法五項,並由收領人簽名或蓋章。它之所以重要,是因為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的期限都從合法送達次日起算,送達證書在爭議時幾乎等於送達事實的鐵證;反之若其記載有瑕疵,期限起算點即可能被推翻。

白話解讀

法律上有一種東西叫「送達證書」,它的功能像快遞簽收單,但效力強大得多。它是政府證明「我確實有把這份文書送到你手上」的官方紀錄。上面會記載:哪個機關交辦的、送給誰、送的是什麼文件、在哪裡送的、什麼時候送的、用什麼方式送的。收到的人要簽名或蓋章,如果拒簽,送達人會在上面註記「拒收」。這張紙之所以重要,是因為行政爭訟裡最常見的攻防之一就是「你到底有沒有收到」。機關說你收到了所以期限過了,你說你沒收到所以期限還沒開始跑。誰說的算?送達證書說的算。它在法庭上幾乎等於鐵證。反過來說,如果這張紙有瑕疵,你翻盤的機會就來了。

法律定性

送達證書為行政程序法第76條所定之送達證明文件,由送達人於有證明必要時製作,須記載交送達機關、應受送達人、應送達文書名稱、送達處所及日期時間、送達方法等法定五項事項,並由收領人簽名或蓋章後附卷保存,作為行政文書已合法送達及救濟期限起算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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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送達證書是什麼?

依行政程序法第76條,是送達人證明文書已送達的官方紀錄,記載五項法定事項並由收領人簽收。

Q2送達證書每次送達都要做嗎?

不是。本條寫「因證明之必要,得製作」,有需要才做;但處分書、裁決書等重要文書機關通常都會製作。

Q3拒簽公文是不是就等於沒收到?

不是。拒簽時送達人會記明「拒收」,送達照樣成立,期限照常起算。

Q4家人代收的公文算不算數?

與你同住的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合法(第73條);若代收人根本不住在那裡,可主張代收不合法。

Q5送達證書記載哪五項?

交送達機關、應受送達人、文書名稱、送達處所日期時間、送達方法。

Q6送達證書弄丟了會怎樣?

本條第三項要求附卷保存,機關自行遺失時舉證責任在機關,難以證明送達日,對相對人有利。

Q7電子送達也要簽名嗎?

不用。本條明文排除電子傳達方式的簽章要求,電子送達以系統紀錄為準。

Q8送達證書有瑕疵能翻盤嗎?

可。地址、簽名、日期、送達方法任一項與事實不符,可主張送達不合法、期限重新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送達是否成立期限起算可爭執空間
本人親自簽收成立簽收次日起算低,須證明簽名非本人
同居人/受僱人代收原則成立(行政程序法第73條)代收次日起算中,可爭代收人是否真同住
拒絕簽收(記明拒收)成立記明拒收次日起算低,拒簽不阻卻送達
寄存送達成立(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次日起算中,可爭寄存程序是否合法
電子送達依系統紀錄成立系統顯示到達次日起算低,免簽章以系統紀錄為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09条(送達報告書)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93조(송달보고서)
🇨🇳 中國送达回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送达制度)
🇩🇪 德國§ 182 ZPO(Zustellungsurkunde)/VwZG(行政送達法)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l)(Proof of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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