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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行政程序法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送達人因證明之必要,得製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 一、交送達之機關。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文書之名稱。 四、送達處所、日期及時間。 五、送達方法。
  2. 除電子傳達方式之送達外,送達證書應由收領人簽名或蓋章;如拒絕或不能簽名或蓋章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3. 送達證書,應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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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送達人因證明之必要,得製作送達證書→非送達生效要件,為證明已送達證據 (若無送達證書也可提出相關有力證據證明已合法送達)
mmoooonn
7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 ❗️「得」、「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的作成並非行政送達的生效要件
lydia40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第一項:即使未製作送達證書,仍有送達效力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