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76 條
- 1.送達人因證明之必要,得製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 一、交送達之機關。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文書之名稱。 四、送達處所、日期及時間。 五、送達方法。
- 2.除電子傳達方式之送達外,送達證書應由收領人簽名或蓋章;如拒絕或不能簽名或蓋章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 3.送達證書,應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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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76條的送達證書,是送達人證明文書已合法送達的官方紀錄,記載機關、受送達人、文書名稱、處所時間及方法五項,由收領人簽收後附卷。
Q · 送達證書是什麼?它為什麼這麼重要?
依行政程序法第76條,送達證書是送達人為證明需要所製作的官方紀錄,記載交送達機關、應受送達人、文書名稱、送達處所日期時間、送達方法五項,並由收領人簽名或蓋章。它之所以重要,是因為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的期限都從合法送達次日起算,送達證書在爭議時幾乎等於送達事實的鐵證;反之若其記載有瑕疵,期限起算點即可能被推翻。
白話解讀
法律上有一種東西叫「送達證書」,它的功能像快遞簽收單,但效力強大得多。它是政府證明「我確實有把這份文書送到你手上」的官方紀錄。上面會記載:哪個機關交辦的、送給誰、送的是什麼文件、在哪裡送的、什麼時候送的、用什麼方式送的。收到的人要簽名或蓋章,如果拒簽,送達人會在上面註記「拒收」。這張紙之所以重要,是因為行政爭訟裡最常見的攻防之一就是「你到底有沒有收到」。機關說你收到了所以期限過了,你說你沒收到所以期限還沒開始跑。誰說的算?送達證書說的算。它在法庭上幾乎等於鐵證。反過來說,如果這張紙有瑕疵,你翻盤的機會就來了。
法律定性
送達證書為行政程序法第76條所定之送達證明文件,由送達人於有證明必要時製作,須記載交送達機關、應受送達人、應送達文書名稱、送達處所及日期時間、送達方法等法定五項事項,並由收領人簽名或蓋章後附卷保存,作為行政文書已合法送達及救濟期限起算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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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送達證書是什麼?▾
依行政程序法第76條,是送達人證明文書已送達的官方紀錄,記載五項法定事項並由收領人簽收。
Q2送達證書每次送達都要做嗎?▾
不是。本條寫「因證明之必要,得製作」,有需要才做;但處分書、裁決書等重要文書機關通常都會製作。
Q3拒簽公文是不是就等於沒收到?▾
不是。拒簽時送達人會記明「拒收」,送達照樣成立,期限照常起算。
Q4家人代收的公文算不算數?▾
與你同住的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合法(第73條);若代收人根本不住在那裡,可主張代收不合法。
Q5送達證書記載哪五項?▾
交送達機關、應受送達人、文書名稱、送達處所日期時間、送達方法。
Q6送達證書弄丟了會怎樣?▾
本條第三項要求附卷保存,機關自行遺失時舉證責任在機關,難以證明送達日,對相對人有利。
Q7電子送達也要簽名嗎?▾
不用。本條明文排除電子傳達方式的簽章要求,電子送達以系統紀錄為準。
Q8送達證書有瑕疵能翻盤嗎?▾
可。地址、簽名、日期、送達方法任一項與事實不符,可主張送達不合法、期限重新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送達是否成立 | 期限起算 | 可爭執空間 |
|---|---|---|---|
| 本人親自簽收 | 成立 | 簽收次日起算 | 低,須證明簽名非本人 |
| 同居人/受僱人代收 | 原則成立(行政程序法第73條) | 代收次日起算 | 中,可爭代收人是否真同住 |
| 拒絕簽收(記明拒收) | 成立 | 記明拒收次日起算 | 低,拒簽不阻卻送達 |
| 寄存送達 | 成立(行政程序法第74條) | 寄存次日起算 | 中,可爭寄存程序是否合法 |
| 電子送達 | 依系統紀錄成立 | 系統顯示到達次日起算 | 低,免簽章以系統紀錄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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