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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41052 號
要旨
函詢公文送達規定疑義
主旨
關於台端函詢行政程序法公文送達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處 94 年 10 月 18 日院臺法移字第 0940048734 號移文單移來台端 94 年 10 月 3 日書函辦理。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至於代收人於代收郵件時應否簽名或蓋章,此係屬是否完成送達之證明問題,依行政程序法第 76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規定,倘送達人因證明之必要,得製作送達證明;除電子傳達方式之送達外,該送達證書應由收領人簽名或蓋章;如拒絕或不能簽名或蓋章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又倘該文書係由郵政機關送達,並以掛號方式為之者,則代收人自應配合郵政機關簽名或蓋章之作業方式,併此敘明。
正本
鄭○先生
副本
行政院秘書處、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