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20338 號
要旨
未依送達證書格式交寄行政文書郵件得否不予受理疑義
主旨
關於寄件機關未依本部所訂頒送達證書格式交寄行政文書郵件,得否不予受理所附證書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公司 94 年 5 月 23 日遞字第 0940502910 號函。
二、為配合「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方案」,本部前於 93 年 9 月 27 日以法律字第 0930700473 號函檢送自行送達即交郵送達「送達證書」格式供各機關參考在案。至送達證書格式,除法律另有規定而就其內容予以增、刪或修正之必要者外,仍宜依前開統一格式印製使用,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6 條第 1 項規定,並可避免送達實務上運作困難而影響行政效率(本部 90 年 9 月 7 日法律字第 032228 號函意旨參照)。查本件來函所附花蓮縣政府及高雄市政府交通之送達證書均有留置送達及寄存送達等相關欄位,僅規格大小與本部前開格式不同,似難謂無從依行政程序法為寄存或留置送達,貴公司如任執行上仍有困難,仍請自行協調該機關修正為宜。
正本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