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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行政程序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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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係由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對第三人為之者,行政機關應將已為送達或不能送達之事由,通知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行政程序法第 77 條,當事人申請機關對第三人送達時,機關有義務將已送達或不能送達的事由通知當事人,確保申請人的程序知情權。

Q · 我申請機關幫我送達給對方,事後都沒消息怎麼辦?

機關有義務主動通知你送達結果

依行政程序法第 77 條,當你向行政機關申請對第三人送達時,機關必須把「已送達」或「不能送達及其原因」主動通知你,不是等你來問。這是機關的法定義務,不是好意。因為送達成不成功直接決定你後面的程序能不能推進;若機關怠於通知,你可援引本條去函催辦,逾期不處理可循訴願救濟。

白話解讀

有些行政程序裡,你需要政府幫你把文書送給第三人。比如你檢舉鄰居違建,主管機關做成處分後要通知你鄰居。又比如你申請調解,機關要把調解通知送給對方。這些情況下,你是申請人,但你沒辦法自己去送達,必須透過機關的手。問題來了:機關把東西送出去之後,到底送到了沒有?對方收到了嗎?如果送不到怎麼辦?你完全被蒙在鼓裡。這條解決的就是這個資訊黑洞。它規定機關有義務告訴你結果:送到了,或者送不到以及為什麼送不到。這不是機關的好意,是法律課給它的義務。因為送達成不成功,直接決定你後面的程序能不能往前走。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77 條規範「申請送達結果通知義務」:當送達是由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對第三人為之時,行政機關負有將已為送達或不能送達之事由通知申請人的法定義務,確保申請人對程序進展的知情權,並作為其決定後續步驟(如申請公示送達)的資訊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申請調解但對方一直收不到通知,我該怎麼辦?

先依行政程序法第 77 條要求機關告訴你送不到的具體原因。若是地址不明,可補充對方最新聯絡資訊或申請機關依職權查址;若對方刻意迴避,可申請公示送達(第 78 條)讓程序繼續。實務上,調解階段對方不出席的紀錄,在後續訴訟中會被法官視為欠缺和解誠意的間接證據。

Q2機關通知我送達成功了,但對方說沒收到,怎麼處理?

看送達證書(第 76 條)。若證書上有對方或同居人簽名、地址正確、方式合法,法律上即為有效送達,對方說沒收到不影響效力,除非能舉證送達程序有具體瑕疵。這也是送達證書附卷如此重要的原因,它是『送到了』這個事實的唯一官方證據。

Q3機關一直不回報送達結果,我可以怎麼主張?

送達結果通知是機關的主動義務,你不必被動等待。申請後超過合理時間未獲任何回覆,可去函援引行政程序法第 77 條要求書面說明;機關怠於處理者,可依第 51 條催告,逾期未處理得提起訴願。實務提示:保留催辦公文影本,是日後主張機關程序違法的關鍵證據。

Q4申請送達後對方一直沒收到怎麼辦?

依第 77 條要求機關書面說明不能送達的原因,再評估補址或申請公示送達(第 78 條)讓程序繼續。

Q5行政程序法第 77 條是什麼?

規範機關對申請人的送達結果通知義務,是申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已讀回執』請求權。

Q6什麼叫『不能送達之事由』?

指地址不明、拒收、遷址不明等致無法完成送達的具體原因,是啟動公示送達的前提。

Q7送達結果通知義務 vs 一般行政告知差在哪?

本條是針對『申請對第三人送達』的特定回報義務,明確、主動、以送達成敗為內容,比一般告知更具體。

Q8機關不回報送達結果,我怎麼催?

去函機關援引第 77 條要求書面回覆送達結果;逾期不處理可依第 51 條催告,再不處理提訴願。

Q9收到『不能送達』通知後該怎麼做?

確認原因:地址不明補址或聲請查址;對方迴避則申請公示送達(第 78 條)推進程序。

Q10怎麼證明機關沒盡通知義務?

保留申請紀錄與催辦公文影本,比對機關回覆時點,作為程序違法主張的證據鏈。

Q11申請送達結果通知要花錢嗎?

向機關請求回報送達結果本身不另收費,公示送達則依各機關規定可能有刊登成本。

Q12行政送達 vs 民事訴訟送達差在哪?

行政程序送達準用民訴規定,但本條是行政程序對『申請人結果通知』的特別明文,民訴重在當事人間送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機關義務申請人下一步風險點
已為送達通知送達日期與方式確認送達證書(第 76 條),程序進入後續階段對方主張未收到,須回到送達證書判斷效力
不能送達通知不能送達的具體事由補充地址、聲請查址,或申請公示送達(第 78 條)誤以為「處理中」而被動久等,喪失推進時機

機關義務

已為送達
通知送達日期與方式
不能送達
通知不能送達的具體事由

申請人下一步

已為送達
確認送達證書(第 76 條),程序進入後續階段
不能送達
補充地址、聲請查址,或申請公示送達(第 78 條)

風險點

已為送達
對方主張未收到,須回到送達證書判斷效力
不能送達
誤以為「處理中」而被動久等,喪失推進時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Verwaltungszustellungsgesetz (VwZG)(行政送達法,規範行政程序之送達;惟未必設相同的『申請人結果通知』專條)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送達係由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對第三人為之者,行政機關應將已為送達或不能送達之事由,通知當事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行政機關於當事人申請對第三人為送達時,已送達或不能送達之處理方式。   二、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對第三人為送達時,其已否送達,通常攸關當事人之權益,行政機關自應將其已為送達或不能送達之情形通知該當事人知悉。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 送達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第三人名詞
(0880115 制定)

一、本條規定行政機關於當事人申請對第三人為送達時,已送達或不能送達之處理方式。   二、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對第三人為送達時,其已否送達,通常攸關當事人之權益,行政機關自應將其已為送達或不能送達之情形通知該當事人知悉。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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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77 條規定:「送達係由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對第三人為之者,行政機關應將已為送達或不能送達之事由,通知當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7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