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78 條
- 1.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 2.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 3.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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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範公示送達:處所不明等三種情形,機關可依申請或職權將文書公告,經20日(境外60日)視為合法送達。
Q · 政府找不到我,行政處分是不是就送不到、不會生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當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向有治外法權人送達無效、或於境外送達不能時,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公示送達;依第81條,公告張貼後經20日(境外60日)即生效,效力等同你親自簽收,與你是否真的看到無關。但機關須先窮盡一般送達、寄存送達等方式,跳過前置程序的公示送達可能無效。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政府對你做了一個會影響你權益的決定,罰款也好、撤銷許可也好,但他們找不到你。你搬了家沒通知、你人在國外、你住的地方有外交豁免。政府不能因為找不到你就卡在那裡什麼都不做,但也不能偷偷做完當你知道了。這條就是那個中間地帶的規則。「公示送達」聽起來很正式,本質上就是:把文件貼在公告欄上,法律上就算你收到了。你真的收到了嗎?大概率沒有。但法律效力完全等同於你親手簽收。最讓人冷汗直流的是第三項:如果你搬家沒主動告訴行政機關,機關連申請都不用,直接依職權公示送達。從那一刻起,你不知道的期限開始倒數,你不知道的權利正在流失。
法律定性
公示送達是行政程序中,當受送達人處所不明或無法以通常方式送達時,由行政機關將應送達文書黏貼公告欄並公告,經法定期間後即視為合法送達的制度,效力等同當事人親自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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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示送達是什麼?▾
機關把應送達文書貼在公告欄並公告,經法定期間後視為已合法送達當事人。
Q2公示送達什麼時候生效?▾
依第81條,公告張貼後經20日生效;境外送達情形為60日。
Q3我沒收到公文,處分還算數嗎?▾
若公示送達程序合法,效力等同親收,與你是否實際看到無關。
Q4搬家沒通知機關會怎樣?▾
符合第3項,機關可不待申請、直接依職權公示送達。
Q5機關可以隨便用公示送達嗎?▾
不行。須先有第1項三種法定情形,且原則上要當事人申請。
Q6被公示送達後還能救濟嗎?▾
可檢查送達程序瑕疵;錯過期限可於知悉後30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Q7公示送達和寄存送達差在哪?▾
寄存送達是寄放郵局/自治機關並通知;公示送達是處所不明時的最後手段。
Q8境外的人怎麼送達?▾
先依第86條囑託送達,不能辦理或預知無效時,才可公示送達,60日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適用時機 | 生效時點 | 風險 |
|---|---|---|---|
| 一般送達(§72) | 知悉應送達處所 | 送達時 | 低 |
| 寄存送達(§74) | 本人不獲會晤且無受領人 | 寄存日(實務有10日緩衝爭議) | 中 |
| 公示送達(§78) | 處所不明/治外法權/境外不能送達 | 公告後20日(境外60日) | 高,當事人常不知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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