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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79

快速跳轉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79條規定,首次公示送達後對同一當事人續行公示送達者,機關依職權為之,無須重審第78條要件。

Q · 被公示送達一次之後,後面的文件還會繼續公示送達嗎?

會,續行公示送達由機關依職權自動進行

依行政程序法第79條,行政機關對同一當事人完成首次公示送達後,後續仍需送達的文書,得不再重新審查第78條的嚴格要件,直接依職權續行公示送達。這代表訴願決定書、催繳通知、執行命令等都可能持續貼在公告欄上,且依第81條但書自黏貼翌日起即生效。當事人若未主動陳報有效送達地址,反應窗口會非常窄。

白話解讀

只有一句話的法條,殺傷力卻極大。一旦行政機關對你成功做了第一次公示送達,接下來所有要送給你的文件,機關不用再申請、不用再審查條件、不用再猶豫,直接公示送達,自動、職權、沒有門檻。第78條的三個嚴格前提?第一次之後全部省略。這代表什麼?你如果沒有在第一次公示送達生效後趕快更新地址、主動跟機關取得聯繫,你就等於被推進了一條程序的滑坡:訴願決定書、執行命令、催繳通知,全部貼在你不會去看的公告欄上,每一張都在倒數計時,每一張到期後你就少一個反擊的機會。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79條為公示送達的續行規定:當行政機關對同一當事人已依第78條完成首次公示送達後,對該當事人仍需送達的後續文書,無須重新審查公示送達要件,得依職權續行公示送達,構成行政送達程序中一次審查、後續自動延續的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已經被公示送達過一次,後面是不是就無法阻止了?

可以阻止。關鍵是主動向行政機關陳報你目前的有效地址。一旦機關有了你的送達處所,就不能繼續依本條公示送達。寫一封正式的書面陳報(用存證信函留底),明確載明姓名、案號、新地址,寄給承辦單位。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同時有多個行政機關的案件,每個機關都要分別通知,因為它們的案件系統不互通。

Q2本條的公示送達跟第78條的生效時間一樣嗎?

不一樣。第81條但書規定,依第79條所為的續行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即生效,不需要等20天。這比第一次公示送達的生效時間短得多。內行人提示:這代表你已被公示送達過後,後續每份文件送達後救濟期限馬上開始倒數,反應窗口非常窄。

Q3行政程序法第79條是什麼?

首次公示送達後,對同一當事人的後續文書,機關得依職權續行公示送達,免重審第78條要件。

Q4什麼叫續行公示送達?

對同一當事人首次公示送達後,後續文書沿用公示送達方式繼續送達,不再逐次審查。

Q5依職權為之是什麼意思?

機關不待當事人申請,主動依職務權限續行公示送達,當事人不會收到事前通知。

Q6第79條和第78條差在哪?

第78條是首次公示送達的要件門檻;第79條是首次之後依職權續行、免重審的機制。

Q7被公示送達後怎麼阻止後續文件繼續公示送達?

以存證信函向承辦單位陳報姓名、案號、有效地址,機關有地址後須改回一般送達。

Q8怎麼確認自己被公示送達過幾份文書?

向機關索取曾公示送達的文書清單,逐一確認生效日與是否仍在救濟期限內。

Q9逾期了怎麼補救?

評估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Q10同時有多個機關案件怎麼通知?

須分別向每個機關陳報地址,因各機關案件系統不互通,通知一個不及於其他。

Q11續行公示送達生效時點跟首次一樣嗎?

不一樣。依第81條但書續行自黏貼翌日生效,首次則需登載翌日起經20日,反應窗口差很大。

Q12陳報新地址後機關還能公示送達嗎?

原則不能。機關取得有效送達處所後應回到一般送達,續行公示送達失其前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service_78repeat_service_79
適用時點首次公示送達首次之後的續行送達
是否重審要件須符合第78條嚴格要件免重審,依職權為之
生效時點登載公報/新聞紙翌日起經20日生效依第81條但書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生效
當事人反應窗口較長(20日緩衝)極短(翌日即生效)

first_service_78

適用時點
首次公示送達
是否重審要件
須符合第78條嚴格要件
生效時點
登載公報/新聞紙翌日起經20日生效
當事人反應窗口
較長(20日緩衝)

repeat_service_79

適用時點
首次之後的續行送達
是否重審要件
免重審,依職權為之
生效時點
依第81條但書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生效
當事人反應窗口
極短(翌日即生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10条(公示送達)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94조(공시송달)
中國民事诉讼法 公告送达
德國VwZG § 10(Öffentliche Zustellung)/ ZPO § 185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59(procès-verbal de recherches infructueuses)
美國Service by publication (constructive noti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行政機關依職權之公示送達。   二、凡對同一當事人有再公示送達之原因者,行政機關即依職權為之,以資便捷。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日本一九六四年行政手續法草案第三十三條。

(0880115 制定)

一、本條規定行政機關依職權之公示送達。   二、凡對同一當事人有再公示送達之原因者,行政機關即依職權為之,以資便捷。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日本一九六四年行政手續法草案第三十三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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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79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7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