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79 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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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79條規定,首次公示送達後對同一當事人續行公示送達者,機關依職權為之,無須重審第78條要件。
Q · 被公示送達一次之後,後面的文件還會繼續公示送達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79條,行政機關對同一當事人完成首次公示送達後,後續仍需送達的文書,得不再重新審查第78條的嚴格要件,直接依職權續行公示送達。這代表訴願決定書、催繳通知、執行命令等都可能持續貼在公告欄上,且依第81條但書自黏貼翌日起即生效。當事人若未主動陳報有效送達地址,反應窗口會非常窄。
白話解讀
只有一句話的法條,殺傷力卻極大。一旦行政機關對你成功做了第一次公示送達,接下來所有要送給你的文件,機關不用再申請、不用再審查條件、不用再猶豫,直接公示送達,自動、職權、沒有門檻。第78條的三個嚴格前提?第一次之後全部省略。這代表什麼?你如果沒有在第一次公示送達生效後趕快更新地址、主動跟機關取得聯繫,你就等於被推進了一條程序的滑坡:訴願決定書、執行命令、催繳通知,全部貼在你不會去看的公告欄上,每一張都在倒數計時,每一張到期後你就少一個反擊的機會。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79條為公示送達的續行規定:當行政機關對同一當事人已依第78條完成首次公示送達後,對該當事人仍需送達的後續文書,無須重新審查公示送達要件,得依職權續行公示送達,構成行政送達程序中一次審查、後續自動延續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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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79條是什麼?▾
首次公示送達後,對同一當事人的後續文書,機關得依職權續行公示送達,不必重審要件。
Q2續行公示送達需要重新審查條件嗎?▾
不需要。首次已確認當事人找不到,後續依第79條依職權續行,省略第78條的審查。
Q3續行公示送達什麼時候生效?▾
依第81條但書,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生效,比首次公示送達的20日等待期短得多。
Q4被公示送達後怎麼阻止後續文件繼續公示送達?▾
以書面(存證信函最佳)向機關陳報有效送達地址,機關有地址後須回到一般送達。
Q5第79條和第78條差在哪?▾
第78條是首次公示送達的要件門檻,第79條是首次之後依職權續行、免重審的機制。
Q6公示送達會錯過救濟期限嗎?▾
會。文書一經生效救濟期限即起算,連續多份文書可能在不知情下逾期。
Q7公司負責人變更和第79條有關係嗎?▾
有。舊地址被公示送達後,後續裁罰文件對舊負責人續行送達,新負責人可能完全不知情。
Q8逾期了還有救嗎?▾
可評估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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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first_service_78 | repeat_service_79 |
|---|---|---|
| 適用時點 | 首次公示送達 | 首次之後的續行送達 |
| 是否重審要件 | 須符合第78條嚴格要件 | 免重審,依職權為之 |
| 生效時點 | 登載公報/新聞紙翌日起經20日生效 | 依第81條但書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生效 |
| 當事人反應窗口 | 較長(20日緩衝) | 極短(翌日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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