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79條規定,首次公示送達後對同一當事人續行公示送達者,機關依職權為之,無須重審第78條要件。
Q · 被公示送達一次之後,後面的文件還會繼續公示送達嗎?
會,續行公示送達由機關依職權自動進行
依行政程序法第79條,行政機關對同一當事人完成首次公示送達後,後續仍需送達的文書,得不再重新審查第78條的嚴格要件,直接依職權續行公示送達。這代表訴願決定書、催繳通知、執行命令等都可能持續貼在公告欄上,且依第81條但書自黏貼翌日起即生效。當事人若未主動陳報有效送達地址,反應窗口會非常窄。
只有一句話的法條,殺傷力卻極大。一旦行政機關對你成功做了第一次公示送達,接下來所有要送給你的文件,機關不用再申請、不用再審查條件、不用再猶豫,直接公示送達,自動、職權、沒有門檻。第78條的三個嚴格前提?第一次之後全部省略。這代表什麼?你如果沒有在第一次公示送達生效後趕快更新地址、主動跟機關取得聯繫,你就等於被推進了一條程序的滑坡:訴願決定書、執行命令、催繳通知,全部貼在你不會去看的公告欄上,每一張都在倒數計時,每一張到期後你就少一個反擊的機會。
行政程序法第79條為公示送達的續行規定:當行政機關對同一當事人已依第78條完成首次公示送達後,對該當事人仍需送達的後續文書,無須重新審查公示送達要件,得依職權續行公示送達,構成行政送達程序中一次審查、後續自動延續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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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阻止。關鍵是主動向行政機關陳報你目前的有效地址。一旦機關有了你的送達處所,就不能繼續依本條公示送達。寫一封正式的書面陳報(用存證信函留底),明確載明姓名、案號、新地址,寄給承辦單位。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同時有多個行政機關的案件,每個機關都要分別通知,因為它們的案件系統不互通。
不一樣。第81條但書規定,依第79條所為的續行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即生效,不需要等20天。這比第一次公示送達的生效時間短得多。內行人提示:這代表你已被公示送達過後,後續每份文件送達後救濟期限馬上開始倒數,反應窗口非常窄。
首次公示送達後,對同一當事人的後續文書,機關得依職權續行公示送達,免重審第78條要件。
對同一當事人首次公示送達後,後續文書沿用公示送達方式繼續送達,不再逐次審查。
機關不待當事人申請,主動依職務權限續行公示送達,當事人不會收到事前通知。
第78條是首次公示送達的要件門檻;第79條是首次之後依職權續行、免重審的機制。
以存證信函向承辦單位陳報姓名、案號、有效地址,機關有地址後須改回一般送達。
向機關索取曾公示送達的文書清單,逐一確認生效日與是否仍在救濟期限內。
評估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須分別向每個機關陳報地址,因各機關案件系統不互通,通知一個不及於其他。
不一樣。依第81條但書續行自黏貼翌日生效,首次則需登載翌日起經20日,反應窗口差很大。
原則不能。機關取得有效送達處所後應回到一般送達,續行公示送達失其前提。
| 比較面向 | first_service_78 | repeat_service_79 |
|---|---|---|
| 適用時點 | 首次公示送達 | 首次之後的續行送達 |
| 是否重審要件 | 須符合第78條嚴格要件 | 免重審,依職權為之 |
| 生效時點 | 登載公報/新聞紙翌日起經20日生效 | 依第81條但書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生效 |
| 當事人反應窗口 | 較長(20日緩衝) | 極短(翌日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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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行政機關依職權之公示送達。 二、凡對同一當事人有再公示送達之原因者,行政機關即依職權為之,以資便捷。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日本一九六四年行政手續法草案第三十三條。
一、本條規定行政機關依職權之公示送達。 二、凡對同一當事人有再公示送達之原因者,行政機關即依職權為之,以資便捷。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日本一九六四年行政手續法草案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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