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規定公示送達方式:行政機關保管文書,於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加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Q · 公示送達到底是怎麼通知我的?
機關在公告欄貼一張公告告知你來領,就算送達
依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公示送達不是寄掛號也不是派人送,而是行政機關把文書保管好,在機關公告欄黏貼一張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文件在這裡,得隨時領取」。機關另外「得」(可選擇,非強制)將文書或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換句話說,機關只貼公告欄、不登報,程序上也完全合法。
所以「公示送達」到底長什麼樣子?不是寄掛號給你,不是派人敲你家門,是行政機關把文件收好,然後在機關的公告欄上貼一張紙,告訴你「你的文件在這裡,來拿」。就這樣。你沒有去看那個公告欄?你不知道有那個公告欄?你根本不住在那附近?法律不管。貼了就算數。本條還給了機關一個額外選項:可以把文書或摘要刊登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注意「得」這個字,是可以,不是必須。也就是說,機關完全可以只貼公告欄,不登報。在一個絕大多數人一輩子不會走進政府機關看公告欄的時代,這個送達方式的實質通知效果接近於零。但它的法律效力是百分之百。
公示送達是行政程序法上的一種替代送達方式:當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或無法以一般方式送達時,行政機關將文書保管於機關,並於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其得隨時領取,必要時加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以此擬制完成合法通知。其特徵是「形式送達」效力完備,但實質通知到達率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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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多行政機關會把公示送達公告同步刊登在政府公報資訊網或機關網站,但法定方式仍是公告欄黏貼,網路公告目前只是附加。建議養成每季以姓名與身分證字號搜尋政府公報資訊網的習慣,可在生效前發現它的存在,搶回反應時間。
完全合法。第 80 條用的是「得」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不是「應」,只在公告欄黏貼公告就已滿足法定要件。在行政訴訟中,部分法官會就重大案件審酌機關是否已盡合理通知義務,但屬個案判斷而非通則。
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時,機關保管文書並於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得隨時領取,以此擬制完成送達的替代方式。
寄存送達把文件寄存在警局或村里辦公處並通知本人;公示送達只在機關公告欄貼公告擬制,通知效果更弱。
公告欄貼的是告知你來領的公告,文書本身由機關保管,你看到公告後仍須親自到機關領取文件。
不是。第 80 條用「得」刊登,是機關可選項,只貼公告欄即合法,不登報不影響送達效力。
定期上政府公報資訊網(gazette.nat.gov.tw)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編搜尋,並主動向往來機關詢問案件進度。
立刻到機關領取保管文書,確認內容與救濟期限起算日,必要時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依第 81 條自公告日起 20 日生效,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日起算,境外為 60 日,生效後訴願 30 日期間開始跑。
檢查機關有無保管文書、有無在公告欄黏貼公告、公告有無正確載明應受送達人與文書要旨,任一環節欠缺即可主張送達無效。
公示送達較不利,僅貼公告欄、無實體投遞,當事人幾乎無從得知;寄存送達至少有地址可取件。
兩者方式相近(行政程序法 80 即以民訴 151 為藍本),但聲請主體、依職權要件與生效起算規定各有不同。
| 比較面向 | 公示送達 | 寄存送達 | 一般送達 |
|---|---|---|---|
| 送達方式 | 公告欄黏貼公告+得加登公報 | 寄存警局或村里辦公處並黏貼通知 | 直接交付或郵務送達本人/同居人 |
| 適用情形 | 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無法送達 | 不獲會晤本人且無人代收 | 能直接找到應受送達人 |
| 實質通知效果 | 極低(幾乎無人查看公告欄) | 中(有實體地址可取) | 高 |
| 生效時點 | 公告/最後刊登日起 20 日(境外 60 日) | 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 | 交付或到達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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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公示送達之方式。 二、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暫行保管應送達之文書,但應張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另為增加應受送達人知悉應送達文書之內容或要旨之機會,亦得將文書或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日本一九六四年行政手續法草案第三十三條。
一、本條規定公示送達之方式。 二、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暫行保管應送達之文書,但應張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另為增加應受送達人知悉應送達文書之內容或要旨之機會,亦得將文書或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日本一九六四年行政手續法草案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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