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80 條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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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規定公示送達方式:行政機關保管文書,於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加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Q · 公示送達到底是怎麼通知我的?
依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公示送達不是寄掛號也不是派人送,而是行政機關把文書保管好,在機關公告欄黏貼一張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文件在這裡,得隨時領取」。機關另外「得」(可選擇,非強制)將文書或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換句話說,機關只貼公告欄、不登報,程序上也完全合法。
白話解讀
所以「公示送達」到底長什麼樣子?不是寄掛號給你,不是派人敲你家門,是行政機關把文件收好,然後在機關的公告欄上貼一張紙,告訴你「你的文件在這裡,來拿」。就這樣。你沒有去看那個公告欄?你不知道有那個公告欄?你根本不住在那附近?法律不管。貼了就算數。本條還給了機關一個額外選項:可以把文書或摘要刊登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注意「得」這個字,是可以,不是必須。也就是說,機關完全可以只貼公告欄,不登報。在一個絕大多數人一輩子不會走進政府機關看公告欄的時代,這個送達方式的實質通知效果接近於零。但它的法律效力是百分之百。
法律定性
公示送達是行政程序法上的一種替代送達方式:當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或無法以一般方式送達時,行政機關將文書保管於機關,並於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其得隨時領取,必要時加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以此擬制完成合法通知。其特徵是「形式送達」效力完備,但實質通知到達率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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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示送達是什麼意思?▾
行政機關把文書保管起來,在公告欄貼公告通知你來領,以此擬制完成送達的一種替代方式。
Q2公示送達一定要登報嗎?▾
不用。第 80 條用「得」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是可選不是必須,只貼公告欄就合法。
Q3公示送達公告欄貼的是文件本身嗎?▾
不是。公告欄貼的是「告知你來領」的公告,文書本身由機關保管,你要自己去領。
Q4公示送達多久生效?▾
依第 81 條,自公告日起 20 日生效;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日起算,境外為 60 日。
Q5怎麼知道自己有沒有被公示送達?▾
可定期上政府公報資訊網(gazette.nat.gov.tw)以姓名或公司名搜尋,並主動向往來機關詢問案件進度。
Q6公示送達可以挑戰嗎?▾
可以。若機關未保管文書、未黏貼公告、或公告未正確載明應受送達人,送達即有瑕疵,可能被認定無效。
Q7公示送達和寄存送達差在哪?▾
寄存送達是把文件寄存在警察機關或村里辦公處並通知本人;公示送達是貼公告欄擬制,通知效果更弱。
Q8公示送達生效後訴願期限怎麼算?▾
送達生效日起算訴願 30 日期間,逾期未提起救濟即告確定,這是公示送達最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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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公示送達 | 寄存送達 | 一般送達 |
|---|---|---|---|
| 送達方式 | 公告欄黏貼公告+得加登公報 | 寄存警局或村里辦公處並黏貼通知 | 直接交付或郵務送達本人/同居人 |
| 適用情形 | 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無法送達 | 不獲會晤本人且無人代收 | 能直接找到應受送達人 |
| 實質通知效果 | 極低(幾乎無人查看公告欄) | 中(有實體地址可取) | 高 |
| 生效時點 | 公告/最後刊登日起 20 日(境外 60 日) | 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 | 交付或到達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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