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81 條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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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公示送達生效期間:一般情形自最後公告日起 20 日、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 60 日、第79條再次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生效。
Q · 公示送達貼出來後幾天才生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一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算,若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則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算,經二十日發生效力;依第78條第1項第3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所為公示送達,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79條的再次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即發生效力。生效後,訴願等救濟期限隨之起算。
白話解讀
政府要對你做某件事,但找不到你,最後用「公示送達」(在公告欄貼公告、登報)通知你。問題來了:你根本沒看到那張公告,但法律倒數計時已經開始了。這條規定的就是那個倒數計時的長度。一般情況,公告貼出來或登報之後算 20 天,你就被視為「已經收到了」。如果你是「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第78條第1項第3款,也就是政府根本不知道你住哪),寬限期拉長到 60 天。但如果你之前已經被公示送達過一次(第79條的再次公示送達),倒數計時只有一天,公告欄貼出來隔天就生效。你可能完全不知情,但法律效果已經在跑了。罰款確定、行政處分生效、救濟期限開始倒數,全部在你不知道的情況下發動。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範公示送達的生效時點,將「貼公告或登報」這種擬制送達轉為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的明確起算規則:一般情形二十日、處所不明六十日、再次公示送達自張貼翌日,藉緩衝期間平衡行政程序進行與當事人知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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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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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人在國外完全不知道被公示送達,回來發現已經過期了怎麼辦?▾
先確認行政機關是否依第78條合法啟動公示送達程序,如果連掛號信都沒寄就直接公示送達,屬程序瑕疵、送達無效。其次依訴願法第15條,若能證明遲誤期限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長期在國外且無從知悉),可在原因消滅後30日內聲請回復原狀。法院對「不可歸責」認定相當嚴格,需提出具體證據。
Q220天是從哪一天開始算的?▾
分三種情況:只在公告欄張貼者自張貼日起算;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一次」刊登日起算;再次公示送達(第79條)自張貼翌日即生效,無20日緩衝。實務上最常出問題的是「最後刊登日」認定,若公報與新聞紙刊登日期不同,以較晚者起算。
Q3公示送達是什麼?▾
行政機關無法以一般方法送達時,以張貼公告或登報擬制送達當事人的最後手段,期限屆滿即生效。
Q4什麼是「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機關已盡調查仍查不到當事人應受送達處所的情形,依第78條第1項第3款可公示送達,生效延長為60日。
Q5再次公示送達是什麼意思?▾
同一程序中第二次以後的公示送達,依第79條自黏貼公告欄翌日即生效,無20日緩衝。
Q6公示送達生效會產生什麼法律效果?▾
視為已合法送達,行政處分對外生效,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期限自生效次日起算。
Q7公示送達20天怎麼算?▾
只張貼公告者自公告日起算;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日起算,往後數20日。
Q8發現自己被公示送達怎麼辦?▾
確認公告日回推生效日,計算救濟期限是否已過,未過立即領取文書並提救濟。
Q9錯過公示送達救濟期限還能補救嗎?▾
檢查機關送達程序有無瑕疵主張送達無效;或依訴願法第15條於原因消滅後30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Q10怎麼證明行政機關公示送達程序違法?▾
舉證機關未先嘗試一般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等方法即逕為公示送達,違反補充性原則。
Q11公示送達20天 vs 60天差在哪?▾
20天是一般情形;60天限於第78條第1項第3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因機關連住所都查不到而給較長緩衝。
Q12公示送達 vs 寄存送達差在哪?▾
寄存送達是把文書寄放警局或村里辦公處仍找得到人;公示送達是完全找不到人時的最後手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ituation | trigger_article | start_date | effective_period |
|---|---|---|---|
| 一般公示送達(張貼公告) | 第80條 | 公告之日 | 20 日 |
| 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第80條 | 最後刊登之日 | 20 日 |
|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 第78條第1項第3款 | 公告之日 | 60 日 |
| 再次公示送達 | 第79條 | 黏貼公告欄翌日 | 翌日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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