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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81 條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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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公示送達生效期間:一般情形自最後公告日起 20 日、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 60 日、第79條再次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生效。

Q · 公示送達貼出來後幾天才生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一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算,若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則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算,經二十日發生效力;依第78條第1項第3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所為公示送達,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79條的再次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即發生效力。生效後,訴願等救濟期限隨之起算。

白話解讀

政府要對你做某件事,但找不到你,最後用「公示送達」(在公告欄貼公告、登報)通知你。問題來了:你根本沒看到那張公告,但法律倒數計時已經開始了。這條規定的就是那個倒數計時的長度。一般情況,公告貼出來或登報之後算 20 天,你就被視為「已經收到了」。如果你是「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第78條第1項第3款,也就是政府根本不知道你住哪),寬限期拉長到 60 天。但如果你之前已經被公示送達過一次(第79條的再次公示送達),倒數計時只有一天,公告欄貼出來隔天就生效。你可能完全不知情,但法律效果已經在跑了。罰款確定、行政處分生效、救濟期限開始倒數,全部在你不知道的情況下發動。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範公示送達的生效時點,將「貼公告或登報」這種擬制送達轉為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的明確起算規則:一般情形二十日、處所不明六十日、再次公示送達自張貼翌日,藉緩衝期間平衡行政程序進行與當事人知悉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示送達是什麼?

行政機關找不到當事人時,以張貼公告或登報的方式擬制送達,期限一到即生效。

Q2公示送達20天從哪天開始算?

只張貼公告者自公告日起算;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算。

Q3處所不明的公示送達為什麼是60天?

依第78條第1項第3款,當機關根本不知當事人住所時,給予較長的60日緩衝期。

Q4再次公示送達為什麼隔天就生效?

第79條認為第一次已給過機會,第二次自黏貼公告欄翌日即生效,堵躲避送達漏洞。

Q5沒看到公告就不算送達嗎?

不影響。公示送達是擬制送達,期限屆滿即生效,與當事人是否實際知悉無關。

Q6公示送達生效後救濟期限怎麼算?

生效日次日起算,訴願期限30日(訴願法第14條)開始倒數。

Q7發現被公示送達能補救嗎?

先確認生效日與救濟期限是否已過,未過立即領取文書提救濟,已過則檢查程序瑕疵。

Q8公示送達和寄存送達差在哪?

寄存送達是把文書寄放警局或村里辦公處,公示送達是找不到人時的最後手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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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示送達(張貼公告)第80條公告之日20 日
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80條最後刊登之日20 日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第78條第1項第3款公告之日60 日
再次公示送達第79條黏貼公告欄翌日翌日即生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12条(公示送達の効力発生時期:掲示開始日から2週間)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96조(공시송달의 효력발생:게시한 날부터 2주)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涉外六十日)
🇩🇪 德國Verwaltungszustellungsgesetz (VwZG) § 10 Abs. 2(öffentliche Zustellung gilt nach zwei Wochen als bewirkt)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659(signification à une personne dont le domicile est inconnu - procès-verbal de recherches)
🇺🇸 美國Service by publication / constructive notice; due-process standard in Mullane v. Central Hanover Bank & Trust Co., 339 U.S. 306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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