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81 條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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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公示送達生效期間:一般情形自最後公告日起 20 日、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 60 日、第79條再次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生效。
Q · 公示送達貼出來後幾天才生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一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算,若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則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算,經二十日發生效力;依第78條第1項第3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所為公示送達,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79條的再次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即發生效力。生效後,訴願等救濟期限隨之起算。
白話解讀
政府要對你做某件事,但找不到你,最後用「公示送達」(在公告欄貼公告、登報)通知你。問題來了:你根本沒看到那張公告,但法律倒數計時已經開始了。這條規定的就是那個倒數計時的長度。一般情況,公告貼出來或登報之後算 20 天,你就被視為「已經收到了」。如果你是「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第78條第1項第3款,也就是政府根本不知道你住哪),寬限期拉長到 60 天。但如果你之前已經被公示送達過一次(第79條的再次公示送達),倒數計時只有一天,公告欄貼出來隔天就生效。你可能完全不知情,但法律效果已經在跑了。罰款確定、行政處分生效、救濟期限開始倒數,全部在你不知道的情況下發動。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範公示送達的生效時點,將「貼公告或登報」這種擬制送達轉為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的明確起算規則:一般情形二十日、處所不明六十日、再次公示送達自張貼翌日,藉緩衝期間平衡行政程序進行與當事人知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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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示送達是什麼?▾
行政機關找不到當事人時,以張貼公告或登報的方式擬制送達,期限一到即生效。
Q2公示送達20天從哪天開始算?▾
只張貼公告者自公告日起算;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算。
Q3處所不明的公示送達為什麼是60天?▾
依第78條第1項第3款,當機關根本不知當事人住所時,給予較長的60日緩衝期。
Q4再次公示送達為什麼隔天就生效?▾
第79條認為第一次已給過機會,第二次自黏貼公告欄翌日即生效,堵躲避送達漏洞。
Q5沒看到公告就不算送達嗎?▾
不影響。公示送達是擬制送達,期限屆滿即生效,與當事人是否實際知悉無關。
Q6公示送達生效後救濟期限怎麼算?▾
生效日次日起算,訴願期限30日(訴願法第14條)開始倒數。
Q7發現被公示送達能補救嗎?▾
先確認生效日與救濟期限是否已過,未過立即領取文書提救濟,已過則檢查程序瑕疵。
Q8公示送達和寄存送達差在哪?▾
寄存送達是把文書寄放警局或村里辦公處,公示送達是找不到人時的最後手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ituation | trigger_article | start_date | effective_period |
|---|---|---|---|
| 一般公示送達(張貼公告) | 第80條 | 公告之日 | 20 日 |
| 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第80條 | 最後刊登之日 | 20 日 |
|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 第78條第1項第3款 | 公告之日 | 60 日 |
| 再次公示送達 | 第79條 | 黏貼公告欄翌日 | 翌日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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