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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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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公示送達 1原則-經20日發生效力 2因國外因素採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3已因(§78-依申請要求公示送達者),對於同一當事人(§79-仍依公示送達者)-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lydia40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最後刊登->20日 外國人(§ 78)->60日 第二次送達(§ 79)->隔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