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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81 條(公示送達生效時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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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dia40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最後刊登->20日 外國人(§ 78)->60日 第二次送達(§ 79)->隔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