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行政程序法 第8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公示送達
1原則-經20日發生效力
2因國外因素採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3已因(§78-依申請要求公示送達者),對於同一當事人(§79-仍依公示送達者)-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lydia40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最後刊登->20日
外國人(§ 78)->60日
第二次送達(§ 79)->隔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